民办教师补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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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补助新政策
篇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如何理解“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
答: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以下简称16号文件)是根据国家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实际情况制定的,考虑的基本原则是:一要符合国家现有养老保险政策。
这是设计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必须考虑的首要原则,我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也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法律法规。
二要保基本、全覆盖。
保基本就是要保证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能够有最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
全覆盖有两层意思,一是要覆盖到所有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虽然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是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但所做的历史贡献是一样的,因此,应该一并统筹解决。
二是16号文件所提供的参保办法要能够满足所有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都有渠道参保。
在《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桂教?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对16号文件中“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明确为:落户在农村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落户在城镇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这就是保基本,即保证被清退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能够有最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
除此之外,考虑到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中虽然绝大多数是农村居民,但由于时间跨度大,目前构成比较复杂,有的仍居住在农村,有的随着城镇化发展已经变为城镇居民、有的外出打工、有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等,差别很大,而且具有不确定性。
在目前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
保险主要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外还有商业保险等(但商业保险不属于我们局的工作职责)。
因此,在《实施意见》中,还明确了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没有
按户籍对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如个人自愿且有经济承受能力,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参加其他养老保险(这里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按“六类”人员进行补缴),但补助标准仍按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补助对象有哪些?
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一)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二)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三、为什么政府补助标准分不同档次?
答:在16号文件中,政府补助标准按优惠原则确定,具体有两层意思,一是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中绝大多数是农村居民,16号文件给予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优于其他的农村居民。
16号文件中补助标准最低为从教1—5年的给予每人每从教一年500元的补助,这个标准是国家现行新农保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二是对从教年限长的给予优惠。
从教时间长的,大部分是老同志,他们把自己的青春献给了教育事业,于情于理,都应从优给予补助。
因此,16号文件按照从教年限长短给予不同标准补助,从教21年以上(含21年)的给予每人每从教一年1500元的补助、从教16—20年的给予每人每从教一年1200元的补助、从教11—15年的给予每人每从教一年900元的补助、从教6—10年的给予每人每从教一年700元的补助,从教1—5年的给予每人每从教
一年500元的补助。
四、参保补助如何发放?如果原民办老师或代课人员本人自愿放弃参保,政府补助是否可以发放给个人?
答:关于参保补助发放的问题,16号文件明确规定属于参保补助对象范围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时,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这里讲的补助前
提:一是要参保,二是要属于规定的补助对象范围,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获得政府补助。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补助直接由财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含16号文件执行前已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也就是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属于16号文件规定的参保补助对象范围的,由个人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按16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发放给个人。
对于在16号文件执行前已获得政府补助,补助金额高于1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不再给予补助,低于1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返还个人。
五、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怎么办?
答: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凡是要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我们社保经办机构都要以乡镇政府和教育局去调查核实的,经县政府审核同意的身份认定和工作年限登记表为准),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完预登记手续。
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执行。
这里说明一下,对于这两项保险的启动工作,我局已经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我们林局长已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专门汇
报,取得县领导的同意。
今年5月24日县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文件,申请将天等县列为2011年广西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如果得到及时批复,将有利于我们为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提供便利。
六、如何申请参加养老保险?
答: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申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我们局下
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简称农保所,现在的办公地点设在县人社局四楼,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地方,可进行电话咨询,该所办公室的电话是3531055)。
申请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办理。
七、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一)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尚未达到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其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办法,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月起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进行缴费。
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地区,已达到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可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申请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用。
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政府为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
代课人员提供的参保补助资金建立个人账户,并按个人账户管理的规定发放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申请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办理。
八、参保缴费标准如何确定?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根据经济能力选择当年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新农保个人账户包括哪些资金?
新农保个人账户的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个人参保缴费的补助资金;自治区各级政府对参保人数的补帖资金;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要具备什么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对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就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度政府照给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十一、养老保险待遇如何申报发放?
答:参保人员符合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条件(年满60周岁)时,由本人自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现行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办法计算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并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之下
篇二: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发放问题
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与教龄认定
有关问题培训
一、关于认定机构的组成问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37号)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同时,还明确了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认定采取乡镇初审和市级审核的两级认定方法。
以市教育局为主体,成立市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小组,负责市级审核认定工作。
以乡镇党委政府为主体,成立乡镇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乡镇初审认定工作。
可以讲,乡镇初审认定是整个认定工作的重中之重。
乡镇认定小组由乡镇长任小组组长,主管教育工作的副书记和副乡镇长为副组长,其他3-5名工作人员为成员,乡镇领导小组是具体实施者。
二、认定范围及认定对象
省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教龄补助的发放范围:凡现为河北省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是否符合条件,能不能享受补助”必然是认定工作第一个矛盾焦点。
我们应该注意发放范围的几个关键点:1、现为河北省户籍;2、2003年底以前;3、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4、教师岗位;5、满3年;
6、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
下面,对一些具体情况的政策把握作以下说明。
1、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如何理解满3年?
(任教满3年指月顶月满36个月,如2001年1月开始任教至2003年底,共36个月,可以认定为2003年底前任教满三年;若2001年2月开始任教至2003
年底,共35个月,就不能认定为2003年底前任教满3年。
)
2、2003年底前任教经历有间断的如何计算工龄?
(可以合并计算,间断按月累加,连续的月顶月,满12个月为一年。
符合“任教满3年及以上”这一条件后,最后的余月按一年计算。
)
3、2003年底前任教满3年,而2003年后继续任教的,如何掌握这一政策?(03年底前在岗任教满3年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享受这一政策,而03年
底后继续任教时间不计入发放教龄补助年限。
比如:1998年开始代课,2005年离岗的,就应按照这一规定执行,应发放1998年至2003年底教龄补助,而2004年至2005年不计入发放年限;如果2002年开始代课,至2005年离岗的人员,因2003年底前不满三年,就不符合发放条件)。
4、原为城镇户口民办代课教师辞退后,一直未被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是否可以享受教龄补助?
(如其它条件符合,无论是根据政策随家属转非或投靠子女入城转非,还是近郊农村或城中村整体转为城镇户口的,都享受这一政策)
5、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工作的工友或工勤人员(临时工)是否享受这一政策?
(不享受。
这一群体主要包括食堂做饭、打更、开车、门卫、修理等学校使用的临时人员。
原因是:政策规定“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的”,教师岗位不包括这些岗位人员。
)
6、被企事业单位录用是否指正式职工录用?
(原则上掌握国企和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职工)
7、1962年回乡支农、为国家减负的国办教师,其任教年限不能享受教龄补助。
(不享受。
原因是:这次出台的政策针对的是“原民办代课教师”,不包括国办教师)
8、1962年回乡支农,为国家减负的国办教师下放后任民办或代课教师的是否享受这一政策?
(如其他条件符合,享受)
9、国办教师自己辞职回农村的是否享受这一政策?
(不享受)
10、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违法犯罪而被辞退的民办教师,是否可以享受教龄补助这一政策?(不享受。
要严格按照“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这一规定执行,这类人
员的把握,要注意掌握尺度,应强调因违反政策被辞退,且要有证据;若以前曾任民办代课教师,辞退后因其它原因违法犯罪,而现在已经恢复正常的可以享受。
)
11、建国前的教师是否享受这一政策?(不享受)
12、建国初期农村扫盲组、夜校人员是否享受这一政策?(不享受);农村技校、成人学校代课教师是否享受这一政策?(不享受)
原因是:政策限定是农村公办中小学校。
13、城市区中小学校或幼儿园代课人员是否享受这一政策?(不享受)
14、原为我省内原民办、代课教师,因各种缘由户口迁移到外省市的是否享受这一政策?(不享受。
原因是:政策规定必须是“现为河北省户籍”。
)
15、原为外省市原民办、代课教师,因各种缘由户口迁移到我省的是否享受这一政策?(如其他条件符合,享受。
但如果该省还未出台政策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没有相应的认定机构,还需等待;主要原因是认定的程序非常严格,申报、初审、调查、公示、复核,且每一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最后都将有一份完整的档案资料。
外省没有相关的政策,就不会成立认定机构,仅仅开个证明,是不可以的。
)
16、省内跨地市或跨市区人员的认定由谁进行,补助金由谁发放?
(在迁出地认定并公示,在迁入地申报并发放补助,市级以上机构出具认定结论。
要求迁出地认定机构将申请人的身份和任教年限认定材料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并公示,最后将组卷材料及相关认定资料和公示报告交乡镇认定工作小组确认)
17、文件规定满60岁的发放教龄补助,超过60岁的是否补发以前的?(不补)
18、任民办、代课教师前后服兵役的其补助年限如何计算?(只认定任民办、代课教师期间的教龄,军龄不作为补助年限)
19.只查找到一个月的工资表,能否认定一年工龄?
(应区别对待,代课教师若只查到一个月工资表,不能认定一年,还应补充其
他证据材料,但若是每年有一个工资表,一般可以认定一年;民办教师,一般情况下可以凭一个月工资表认定为一年,但参加工作终止年,应提供可以认定何时参加工作终止的相关佐证材料或证明材料,否则只能按提供工资表的月份时间视为终止时间。
)
20 .教职工花名册中制表时间如显示79年8月而表中“参加工作时间”如显示73年2月,能否用这一张表认定73年2月----79年8月这一段时间连续任教?
(若是民办教师一般可以认定,但代课教师应有补充材料)
21.几份教职工花名册中,显示的起始参加工作时间不同,是否以最早的参加工作时间为起点?(是)
22、工资表、花名册等物证材料中的名字同音异字或与身份证名字同音异字,如何认定?
(由原任学校出具证明后可以认定)
23、没有工资表和其他物证材料,只有证人证词,如何认定?
(由乡镇领导小组对证人证言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笔录,经两次公示无异议后再认定)
24、不当民师了被其他企事业单位录用,后来又被解雇,是否享受此待遇?(享受)
25、1962年为国家减负担精简下放人员1962年下放之前国办教师这部分怎样确定?
(任国办教师期间的工龄不予认定,但如果以后又任民办或代课,或者在国办之前任过民办或代课的,认定其任民办代课部分工龄)
26、农村社保号可能有新政策是不是可以先不填?既有本又有卡,号不一样,这种情况下社保号怎么填?
(有新号填写新号,无新号填写老号,并注明是卡号还是本号)
27、违反政策,刑事犯罪证明是不是村委会、镇政府、派出所其中的任何一个单位出具就可以,比如有了村委会证明材料是不是还需要镇政府盖章。
(“无刑事犯罪证明”需派出所出具,“无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的证明”需乡镇政府出具)每人档案必有此两份证明。
28、原民办代课教师档案个人简历如显示“十九岁开始任教”,没有标注年
月,如何认定起始年月?
(可以按出生年月推算年度,月份按一月掌握)
29、部分申请人有起始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无终止时间(离岗时间),其找3个证明人可否承认?
(应进一步补充物证,实在没有物证的,出具3人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定)
30、有同志反映有挣工分(生产队时)大队记分,有证人证词可否认定?(应进一步补充物证,实在没有物证的,出具3人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定)
31、在审核中发现,证词有涂改现象,可否认定?
(不可以,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均不能涂改,填错换表)
32、表4中:“工龄”一栏与“任教年限”一栏是否相同?
(“任教年限”栏填准确的,即“**年**月”;“工龄”栏填按政策核算后的,即“**年”)
33、只有几张照片,没有其它任何可以证明其工龄的原始证件,这种情况怎么办?
(提供证人证词,然后由乡镇领导小组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定)
34、本市范围内,异地任教的公示、证明材料、调查笔录等认定工作,是由原任教地负责还是有户口所在地负责?
(异地任教者由原任教学校所在乡镇的认定小组负责审核物证资料、调查核实证人证词并形成调查笔录、组卷、公示并出具认定结论填写《认定表》交给户口所在地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由户口所地填写《审批表》、《汇总表》连同任教乡镇提供的认定材料一并交市认定小组)。
35、同时具有民办、代课等两种身份的人认定身份时依据什么标准,确定为哪种身份?
(依任教年限长短确定,任民办教师年限长的,可以认定为民办教师)
36、由当时学校指派去上学或进修的人员工龄如何确定?
(原任民办教师,后被指派上“五七”大学,进修后又继续任教的应计算为工龄)
篇三:民办教师补贴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
极贡献。
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
根
据《河南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
人〔2012〕182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
的指导意见》(教人〔2012〕1196号)、《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
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教人〔2013〕89号)和《南阳市教育局、人社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阳市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教人
〔201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谨
认真,科学进行认定,严格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
落到实处。
二、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
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
享受养老补贴。
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省实施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
省实施意见
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省实施意见执行前已死亡的原
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三、认定依据
(一)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
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
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
(二)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办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