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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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目的:
1)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 产投资规模,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2)房产税税源稳定,易于控制管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 重要来源之一。
一、纳税义务人:房屋产权所有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单位纳税; 产权属集体或个人的,由集体或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 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
使用 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对象和范围: 房产(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三、计税依据和税率:
A)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扣除率) 税率:1.2% (扣除率:10%---30%之间) 例如:1000万元*(1-20%)*1.2%
注: A、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
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 B、经济发达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
批准。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放米)×适用税额
例:某城市一企业使用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每平 方米适用4元税率。
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
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
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四、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测定的 土地面积;
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
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 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
房用地; (三)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四)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
3、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 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六节 房产税
♣ 房产税概述: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 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 税暂行条例》
涉பைடு நூலகம்税种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 屋的原值。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计征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二)从租计征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例:某企业的经营用房为5000万元,按照当地规定允 许减除30%后余值计税,适用税率为1.2%,请计算 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则其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0000*4=40000元
七、税收优惠:
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
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
应纳房产税=5000*(1-30%)*1.2%=42万元
例:某公司出租房屋3间,年租金收入为30000元,适用 税率为12%,请计算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应纳房产税=30000*12%=3600元
五、税收优惠
工厂用地; (五)集团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
儿园用地等。
八、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期
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每个 季度或半年缴纳一次,每次征税期15天或1个月。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 使用税。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1、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缴纳;
2、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 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 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尚未组织测量,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 证书的,以证书面积为准;
3)前两项都没有的,以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纳税, 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五、税率:
1)大城市:1.5元---30元(人口50万以上) 2)中等城市:1.2元---24元(人口20万—50万) 3)小城市:0.9元---18元(人口少于20万)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是以城市、县城、建制 镇、工矿区
涉外税种
作用:
1)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 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 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 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二、纳税义务人:
1)在上述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若其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可以其实际使用人和代管
B)房产租金收入:年租金收入*12% 例如:30000*12%
注: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住房,税率为4%
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 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 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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