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制度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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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
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及研究生等各层次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
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四条学校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
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学生入学应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及学校招生简章的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入
学考试,并按照录取结果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有效证件;
(二)入学通知书;
(三)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若干张;
(四)其他学校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新生进行入学教育,包括校史、校规、专业介绍、安全教育等。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注册,注册后取得学籍。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九条学生取得学籍后,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习计划和教学安排,完成规定的学
习任务。
第十条学生在学籍有效期内,如有以下情况,学校可给予休学、保留学籍或取消
学籍:
(一)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
(二)因家庭原因需要休学的;
(三)因学习成绩不达标,经学校批准休学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达到一定时间或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休学、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的。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和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复学,应按照学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四章学习与考试
第十四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教学计划,参加各类课程的学习,并按时完成作业、考试等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积极参与课堂讨论。
第十六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各类考试,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成绩的
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学生作弊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学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生活管理
第十八条学生应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宿舍设施,保持宿舍卫生。
第十九条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环境,爱护公共设施,不损坏公物。
第二十条学生应遵守学校食堂管理规定,合理用餐,维护食堂秩序。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网络资源。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
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违法乱纪的学生,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章学生组织
第二十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成立各类学生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学生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生组织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
第三条学生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学生一视同仁,确保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
(三)教育为主原则:以教育引导为主,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感。
(四)以人为本原则: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第二章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秩序。
(三)遵守学术道德,诚实守信。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提高身心健康水平。
(六)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七)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校园环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生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学生入学应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章程执行。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时报到者,视为放弃入
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未按时报到者。
(二)未缴纳学费及其他应缴费用者。
(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政策及学校规定者。
第四章学生学籍管理
第十条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保留、学籍注销等方面。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注册:
(一)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二)在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动:
(一)转学:学生因故需转学,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休学:学生因故需休学,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三)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需复学,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保留: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保留学籍,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保留学籍。
(二)保留学籍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注销:
(一)学生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被取消学籍,学校应予以注销学籍。
(二)注销学籍后,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在学校学习。
第五章学生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实验、实习、实训等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学生应遵守学校住宿管理规定,维护宿舍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学生应遵守学校交通安全规定,文明出行,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网络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网络资源,不得利用网络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学生应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学校财务资源。
第二十条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六章学生奖惩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励志奖学金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违纪处罚制度,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如与学校其他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
第三条学校实行“以人为本、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的办学理念,坚
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学生制度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原则;
(三)以人为本、关爱学生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二)使用学校提供的图书、资料、实验设备等教学资源;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爱护公物,维护学校秩序;
(六)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学籍注册。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籍:
(一)未按时报到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
(二)未按学校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严重影响学业者;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就业者;
(四)休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
(五)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留学籍:
(一)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者;
(二)因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批准缓交学费者;
(三)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保留学籍者。
第十条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学校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二)按学校规定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三)按学校规定参加毕业典礼。
第四章学业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
第十二条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平;
(二)注重过程与结果相结合;
(三)鼓励创新与求实。
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方式:
(一)考试;
(二)平时作业;
(三)课堂表现;
(四)实验、实习、实训;
(五)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学生学业成绩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五章学生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在学习、科研、社会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者;
(三)在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者;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者;
(三)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学生受到处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改正错误,经教育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第六章学生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第二十条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