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唐代司法人员的构成和素质要求(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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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唐代司法人员的构成和素质要求(最新)
清代学者莫镇认为司法官员也应具备才、学、识三个方面的素质,他说:“吾谓听讼亦然。
人情狙诈,机械百端,非才何以察其变,非识何以决其疑,非学何以运乎才与识而折中于至当?故簿书而裁以史笔,文章、经济一以贯之尔。
”审判官员具备了才、学、识三方面的素养,才能应对纷繁复杂的诉讼案件。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治法尚须有治人”,选拔优秀的司法官员与制定良法同样重要。
唐朝初年统治者充分认识到了选拔司法官员的重要性,早在贞观年间,大臣王珪指出:“但选公直良善人,断狱允当者”,则“奸伪自息”。
作为一个合格的审判官员,应当具备怎样的素质呢?唐代史学家刘知幾在《史通》中,把史家的基本素养概括为才、学、识的“三长”之说。
清代学者莫镇认为司法官员也应具备才、学、识三个方面的素质,他说:“吾谓听讼亦然。
人情狙诈,机械百端,非才何以察其变,非识何以决其疑,非学何以运乎才与识而折中于至当?故簿书而裁以史笔,文章、经济一以贯之尔。
”审判官员具备了才、学、识三方面的素养,才能应对纷繁复杂的诉讼案件。
唐代司法人员的构成和素质要求
唐代的司法人员构成复杂,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其一,中央和地方专职从事司法事务的官吏。
主要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等中央司法监察机构的官员;地方州、县专职从事司法事务的官吏,如各州府的司法参军,各县的县尉、司法佐等。
其二,中央及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审判事务的官员。
唐代的诉讼案件不是很多,为了节约司法成本,通常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如中央的尚书、中书、门下省的官员经常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讨论,尚书省户部所辖的户部司是婚姻、田土等民事诉讼案件的上诉机构。
在全国各州县,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审判事务的现象更为普遍,如地方州一级的行政长官刺史、县级行政长官县令就同时兼理本州、本县的司法审判事务。
司法审判官吏所从事的法律事务纷繁复杂,决定了司法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社会常识和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才能应对各类诉讼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著名法学家燕树棠把这方面的素养称为“法律头脑”。
所谓“法律头脑”,是指具备基本的社会常识和丰富的法律知识,具备严密的逻辑推理和法律论证能力,具备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价值判断和健全的道德观念。
司法人员需通过“试判”才能履职
唐朝统治者非常重视选拔高素质的人才担任国家司法官吏,唐代的司法行政官员在任职前都要经过系统的知识学习和法律职业技能训练,通过吏部主持的法律考试“试判”才能履职。
唐代的“试判”考试主要考察考生审断疑难案件的能力,关于“试判”的含义,据《通典》卷十五《选举三》记述:“吏部选才,将亲其人,覆其吏事,始取州县案牍疑义,试其剖断,而观其能否,此所以为判也。
”
可见,唐代的“试判”主要是考察考生对国家律、令、格、式法律条文的熟悉情况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审断疑难案件的能力。
唐代的“试判”考试十分普遍,文人若想进入仕途,就必须参加各种形式的法律考试,包括进士及第后参加吏部举行的“关试”,铨选制的平选常调,“科目考”中的“书判拔萃科”与“平判科”等,皆要“试判”。
此外,流外官入流也要“试判”。
对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和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是文人进入仕途的必备条件。
唐代的科举考生在科举考试合格后,也要通过吏部的“试判”才能任职。
科举考试的进士科考试难度很大,录取的人数极少,考试的内容主要包括儒家经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