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结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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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婚的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 3、结婚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具有社 会意义。 4、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 定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结婚实质要件
结婚要件的概念及分类 结婚要件是指,国家从当事人和子 女后代及社会利益和需要出发,对公民 结婚所做的必要的限制,即应当具备以 及不应当具备的一些条件。 要件包括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解析
第三节结婚形式要件
一、概述 结婚程序,是指结婚成立的法定手续,又称婚 姻的形式要件,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具有 非常重要的公示公信性。 二、 结婚的程序 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 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解析
根据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一)》 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 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如 果属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 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按事 实婚姻处理。因此李琼与雷正国的关系应当按事实婚姻处 理。 雷正国的遗产是他与李琼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 也即价值约1万5千的财物和4000元存款。这些财产由雷 正国的妻子李琼,女儿和父母四人继承。另外,酒店支付 的抚恤金是依法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费,社会捐款是给 予死者近亲属的慰抚金可以由雷正国的妻子李琼,女儿和 父母四人共同获得。
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
早期认可事实婚姻 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的变化: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 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 起算。(追溯)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 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 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 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 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 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 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五)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 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 规定处理;如认定为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
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继承法第14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 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 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祖父母
3
外祖父母
父 3
祖父母 的其他 直系血 亲亲属 1 己身
2

2 父母的 其他直 系血亲 亲属 3
2
3
子女
孙子女( 外孙子女)
外祖父 母的其 他直系 血亲
中国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意图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 结婚 修订前的婚姻法曾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 者,禁止结婚。过去人们认为麻风病是一种恶 性传染病,经过多年努力,此病已能完全治愈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已经发现而且还会继 续发现某些不宜结婚的遗传病或传染病,因此 ,法律不必对此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是通 过婚前检查,依据医学上的鉴定来决定。 例如:(1)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 裂症者;(2)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 。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
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患特定疾病的人结婚
案例:继父母与子女能否结婚?
苏某出生后不久其生父死亡,母亲刘某独自抚养苏某 到十岁时,与同厂的何某结婚。何某比刘某小5岁,性情温 和,很喜欢小孩,对继女苏某非常疼爱。何某不但与刘某一 起供养、照料苏某的生活,还经常给继女苏某辅导功课,苏 某也非常喜欢继父,一家三口生活幸福平静。 刘某在苏某16岁时被确诊乳腺癌晚期,三个月后就去 世了。刘某在去世前将已经渐渐长大懂事的女儿苏某托付给 何某,何某承诺要将苏某抚养成年。 苏某此后一直与何某共同生活,相依为命,父女俩的 感情也很好。多年来没有父亲又失去母亲的苏某非常珍惜现 在的生活,对继父何某有一种很特殊的感情。苏某高中毕业 后,在当地的一家大型超市找到一份工作。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 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 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市辖区、 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 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三、结婚登记机关 结婚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 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 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四、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 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 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婚姻法》第8条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 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未经结婚登记而以 夫妻名义同居的,结婚关系无效,不受法 律保护。”
事实婚姻 特征: (1)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没有登记。 (2)当事人生活的状态:男女双方是否以夫 妻名义共同生活000元钱工资 存款,并给了5万元的抚恤金,某报社还转交了社 会各界对忠于职守的雷正国近亲属的捐款约10万元。 雷正国的父母领走了全部款项,李琼要求分割,遭 到拒绝。无奈之下,李琼以自己的名义并代理女儿 要求分割丈夫遗产。 法院查明:1990年3月,雷正国与李琼举行婚 礼时,因为李琼只有18岁,不到20周岁的法定婚龄, 所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后,一直以夫妻 名义同居,没有补办结婚证。雷正国2002年8月死 亡时,夫妻俩共有财物价值约3万元,雷正国的工 资存款8万元。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
(三)“非法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 (四)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 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 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五) 1994年2月1日之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 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
渐渐地,苏某产生了一种想法,希望能够一 辈子跟继父一起生活,或者嫁给继父。苏某向当地 一家媒体的热线电话咨询,想知道没有任何血缘联 系的继父与继女是否可以结婚。 这家媒体对这个问题很有兴趣,于是向一家 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的答复是可以结婚,理由是 现行婚姻法并没有禁止继父继女结婚。 媒体又向当地的民政部门询问,民政部门的 答复不可以结婚,理由是何某和苏某之间不仅仅是 直系姻亲,由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所以他们 是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不得结婚。 请问: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苏某和何某是否能结 婚?
城市
农村
街道办事处 区人民政府
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
结婚形式要件
案例:夫妻身份从什么时候开始?
1997年,离异男子韩某经人介绍,与邻县丧 偶妇女侯某认识。往来一段时间之后,相互都比 较满意。婚期将近,两人抽出时间办理各种相关 手续,最后前往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身份证、 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书和婚检合格证书都带上 了,结婚申请表也填好了,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经 过审查认为他们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准予结婚。 结婚证书都填好了,才发现没有带照片。工作人 员只好遗憾地告诉他们今天办不了,明天把照片 带来贴上才可以领结婚证。
结婚的程序
结婚登记 是建立婚 姻关系的 法定程序
结婚登记的程序
申请
登记
审查
1、申请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 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无配偶、 不存在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声明,共 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 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户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 问,还可以作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 医学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 结婚的条件。
第三章 结婚法
第一节 结婚法概述
要点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配偶是亲属的本 源,结婚是婚姻关系赖以成立,夫妻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赖以产生的具有重要法律意 义的行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和特定疾病患者结婚。
一、结婚与结婚法
(一)结婚 1、结婚的概念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为了保障婚姻当 事人和社会的利益,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我国 婚姻法对结婚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必经的程序。 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和履行法定程序的婚姻,才得 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一夫一妻制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 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不是出于父母或者其他第 三者的意愿; 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但是,结婚自愿并不意味着不许第三者提出意 见和建议。 结婚当事人就自己的婚姻问题征求组织、父母 或亲友的意见,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法定结婚年龄,即法律上规定男女结婚 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 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 岁。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男女双方必须在均无配偶,即婚姻 当事人只有在各自未婚、离婚或丧偶的 情况下才能结婚。避免发生重婚。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 止结婚 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 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 各代亲属。 包括生育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 父母,以及这以上的直接长辈和自己所生 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这以下的 直接晚辈。
解析
婚姻要有效成立,除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外, 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我国《婚姻法》第8 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 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 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 此,只有取得了结婚证,才能算是完成了结婚登记, 婚姻关系从取得结婚证的那一刻成立。 本案中,侯某与韩某虽然申请过结婚登记,并 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也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婚姻登记机关也予以了登记。但是由于欠缺照片而 没有领到结婚证,婚姻还没有正式成立,侯某与韩 某之间也还没有正式确立夫妻关系,所以侯某不能 以韩某合法配偶即妻子的身份参与继承。
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关系 案例: 事实婚姻能否受法律保护?
1990年春天安徽某地农村,雷正国与李琼未办理 结婚登记,便以宴请宾客的方式举行婚礼,随即以夫 妻名义同居生活。雷正国与李琼同居后一直与父母和 兄弟同住。因李琼不会做家务,又有些小性子,这使 得雷正国的母亲对儿媳妇很不满意。结婚后两年多, 李琼生了一个女儿后不久就与父母分了家。 为了偿还建房时的欠款,雷正国到广东打工。经 老乡介绍,在一家酒店当保安。 2002年8月,雷正国在酒店值夜班时发现有人偷盗, 在与小偷的搏斗中被小偷刺死。老乡带信给雷正国的 家人,李琼带着女儿跟公婆一起到广东处理后事。
民政部门的意见是正确的,苏某与何某不能结 婚。本案中的何某与刘某结婚时,苏某只有10岁, 其后苏某与母亲、继父一起生活,继父何某承担了 对继女苏某的抚养教育义务,刘某死后,何某还继 续抚养苏某到其成年。多年的扶养教育,已经使苏 某与何某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婚姻 法》第27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 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 关规定”。 因此,父母子女这种直系血亲之间的禁婚规定 也同样适用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
因为修房子和筹备婚礼酒席等事情,韩某和侯某忙都忙不 过来,又想反正已经去登记了,晚些去领结婚证也没什么, 所以就迟迟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补交照片。再后来,房子 修好了,婚礼也结束了,两人就把补照片的事情忘记了。 一年后韩某去城里进货,遭遇车祸死亡。安葬韩某后,侯 某接到通知去领取赔偿金,却被告之韩某的父母已经将5 万余元赔偿金领走。回家后发现韩某的父母已经关闭了杂 货店,并叫来了韩某家的亲属辱骂侯某是丧门星,克夫的 白虎精,勒令侯某当日搬走。韩某家的亲属有人知道他们 因为忘带照片而没有领回结婚证的事情,就要求她拿出结 婚证。拿不出结婚证的侯某被韩某的亲属赶出了家门。 请问:侯某是韩某的合法配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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