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惠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下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补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惠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惠城区人民政府指定惠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审定,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等;(四)组织实施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并按规定公布调查结果;(五)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六)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依法补偿;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所有权不明确的,按程序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七)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八)组织协调房屋评估和拆迁工作;(九)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区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法制、财政、审计、监察、公安、司法、人社、民政、教育、工商、税务、信访、安监等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和配合工作。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八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权限,在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或建设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审批;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
(五)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六)户口的迁入的办理,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设年份、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办法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下同)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的情况编制征收补偿方案的资金概算。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进行论证和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出具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按要求备案。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在银行设立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与补偿资金和工作经费应当足额拨付到房屋征收部门专用账户,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征求公众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安置资金到位情况和相关资料,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或者其他重大复杂项
目,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应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应载明批准征收目的、法律依据、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征收补偿方案、禁止事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对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第十六条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用途、结构、建设年份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被征收人对登记面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测绘。

第十七条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其它建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调查。

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摸底时,应同时调查未登记建筑的相关情况,包括建筑的建设主体、位置、用途、建筑面积、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情况,汇总相关资料。

(二)公示。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调查内容在拟征收范
围内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坐落、业主姓名、建筑面积、建筑用途、建设年份、建筑结构,并注明公示单位和联系方式,公示期不少于3日。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调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三)认定。

对被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的认定由被征收人说明房屋来源,经当地村(居)委会调查,并经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对改变用途房屋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由产权人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凭证(实际用作工业或商业经营的,应提供以该房屋为登记地址、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者所缴纳的持续纳税凭证)。

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会同当地工商、税务部门调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认定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由认定单位重新审核。

第四章补偿
第十九条合法的及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有产权手续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视为合法
的房屋,只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所得的补偿包括以下项目: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的补偿;
(二)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四)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限时搬迁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5日内,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内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有效。

如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在惠城区房屋征收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入库机构名录中通过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摇号或抽签前3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号或抽签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公开摇号或抽签时,应予现场公证。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应在征收范围
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

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其价值:
1、“住改商”的房屋,在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凭证的,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70%给予补偿。

2.、“工改商”的房屋,在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凭证的,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60%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未经依法登记经认定视为合法房屋的,其价值按以下规定确认:
1、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房屋,在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作商业经营的,被征收人能够提供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凭证的,按商业性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给予补偿。

2、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房屋,在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作办公的,被征收
人能够提供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持续纳税凭证的,按照实际用途的评估价值的70%给予补偿。

3、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其他房屋,按照实际用途的评估价值扣除完善手续的相关费用后给予补偿。

其他合法建(构)筑物和附着物参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相关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房屋内的家电及生活用品搬迁补助、有线电视移装、固定电话移装、空调拆装、热水器移装、网络移装、太阳能热水器移装、管道煤气移装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给予两次搬迁补助。

(一)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2元/㎡,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补助;
(二)有线电视移装费:468元/台;
(三)固定电话移装费:150元/部(不含分机);
(四)空调拆装费:300元/台;
(五)热水器移装费:200元/台;
(六)网络移装费:200元/户;
(七)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500元/台;
(八)管着燃气迁移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被征收支付。

第二十七条过渡期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期货币补助。

补助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过渡期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补助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计
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为止。

过渡期补助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过渡期补助标准参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市政府86号令)确定的地区分类范围。

其中:三类区包括江北、江南、桥东、桥西、河南岸、小金口、水口、龙丰街道和汝湖镇、三栋镇、马安镇、东江林场,补助标准为:15元/月/㎡;
四类区包括横沥镇、芦洲镇,补助标准:10元/月/㎡;
第二十八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补助标准详见附件一《惠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计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为止。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对在《征求意见公告》发布前已存在租赁关系且目前仍在实际经营的,承租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给被征收人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的。

参照上述标准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补偿。

其它有关费用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按其租赁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可按照其选择的补偿安置方式得到下列其中一项奖励。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实施单位送达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30
日内和4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给征收部门清拆的,奖励办法如下:
超过45日签订补偿协议和未按约定时间腾空的,取消限时搬迁奖励金。

不计建筑面积的构筑物不计限时搬迁奖励金。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限时搬迁奖励金不以货币方式支付,计入安置房可调换价值总额置换相应等值的房屋产权面积,不再给予重复奖励。

(二)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送达评估机构的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30日内和4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征收部门清拆的,分别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套内面积与安置房的套内面积1:1、1:0.98、1:0.96的标准调换相应的住宅房屋面积。

安置房的评估价值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款总额的差价部分不再向被征收人收取,作为政府对被征收人的限时搬迁奖励金。

超过45日签约的,不再给予此项奖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等值调换相应面积的安置房。

第三十条住宅房屋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套内面积选择套内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户型进行调换。

被征收房屋的套内面积与安置房的套内面积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如果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小于安置房套内面积的,由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计算补足差价。

如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大于可调换的安置房套内面
积,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差额部分面积评估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住宅改成商业用途的房屋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等值原则和户型面积最接近原则调换相应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并结清差价,余额以按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三十二条国土证或房产证证载用途为商业的房屋选择商业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商业房屋评估价值与安置商业房屋评估价值等值及面积最接近原则进行调换,并结清差价。

第三十三条被征收的房屋价值与安置房的价值由同一评估机构按同一时点评估确定。

第三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限时搬迁奖励金,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以货币方式支付。

第五章补偿决定
第三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奖励、临时安置费、补助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
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或者补偿决定确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房屋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依法送达。

征收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金额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惠州市惠城公证处办理公证提存手续。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第三十八条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核实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情况的,补偿决定不包括房
屋装饰装修的价值。

在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时,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该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该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条被征收房屋拆除的安全监管管理,由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承接的房屋拆除工程依法承担责任。

拆除施工企业应当为房屋拆除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一条为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的正常运转和工作经费来源,应在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总费用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计费用。

房屋评估费和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的相关费用,在项目的征收费用中列支,计入征收补偿总成本。

第四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拆除后,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注
销手续。

被征收房屋已缴纳房屋维修资金的,在房屋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后,房屋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将被征收房屋的维修资金余额,退返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积极予以协助。

公安、教育、民政、计生、人社、住建、电力、广电、电信等部门应当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户口迁移、转学、低保关系变更、计划生育关系迁移、社会保险和水表、电表、数字电视、网络移装等变更手续,不得增加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的负担。

第四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依规定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第四十五条伪造、变造和骗取相关证照或证明文件,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追回。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推诿、干扰、不配合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没有作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