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认证行政执法自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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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认证行政执法自查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8.07.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认证行政执法自查工作的通

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行为,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检工作质量,为开展监督抽查、工业产品许可证发证检及风险监测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做好2018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18年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价对象
本次分类监管考核评价的对象为:本市2017年度承担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国家级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检验机构,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附件1)。

其他获得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自愿申请参与。

一个法人单位具有多个国家中心、市授权站的,以法人单位为考核评价单位,不再单独对法人单位所属的国家中心和省级质监站单独考核评价。

二、分类标准
根据考核结果,检验机构工作质量由高到低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四个类别。

其中,Ⅰ类检验机构比例不超过15%,Ⅱ类检验机构比例不超过55%,考核年度内检验报告数量低于500份的检验机构不得评为Ⅰ类,得分低于60分的检验机构直接划为Ⅳ类。

检验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一律评为Ⅳ类或降为Ⅳ类:一是在抽查等工作中发现检验能力、资质、人员或设备与所提供材料严重失实;二是考核年度及考核期间检验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是考核年度存在超范围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授权签字人超范围签发检验报告等违规违纪行为;四是分包监督抽查、生产许可和风险监测等工作任务;五是擅自租借其他单位检测设备开展监督抽查、生产许可和风险监测等工作;六是泄露监督抽查、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风险监测结果信息;七是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其他严重的工作质量问题。

三、考核内容和组织形式
(一)考核工作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2018版)》(附件2)组织实施。

我局认证监督管理处将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考核专家组实施现场考核,并按照分值进行分级评价。

现场考核将结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管工作需要,对部分机构资质认定能力保持情况进行核查。

考核组名单、考核计划将委托上海市认证协会另行制定和公布。

(二)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考核打分。

对发现的单项问题,应按对应标准扣分;对出现多次的相同问题,应累加扣分。

扣分超过1分以上的问题,须录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管系统。

(三)对实际承担2017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风险监测的检验机构,以其相应检验工作质量作为考核评价的重点。

对其他检验机构以2017年度委托检验工作质量作为考核评价的重点。

(四)按照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要求,参与分类考核的检验机构,应及时注册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管系统。

监管系统用户手册可向上海市认证协会索取。

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网址: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管系统客服电话:4008135888
四、时间进度
(一)7月31日前完成现场考核专家的指定和培训工作。

(二)8月31日前完成检验机构的现场考核及分类评价。

(三)9月20日前将考核评价结果录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管系统,相关工作情况报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五、工作要求
(一)各检验机构要认真学习《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的要求进行对照梳理和自查。

(二)公平公正、科学严谨。

现场考核组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考核标准操作,统一考核尺度、标准,保证现场考核过程中做到认真负责、公正廉洁、准确可靠。

要通过考核真正查找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在考核过程中如发现检验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的,应立即报告,不得隐匿不报或越权处置。

(三)各检验机构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积极整改,结合资质认定管理要求,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在考核后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内容包括: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证明材料送考核组长确认。

(四)上海市认证协会应会同各考核组,于8月31日前将分类评价结果和现场考核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总体情况、存在问题、考核情况的分析、改进工作的
建议)等材料报送我局认证监督管理处。

9月20日前将确认的检验机构整改材料报送我局认证监督管理处。

六、结果处理
(一)本次检验机构分类评价结果,将作为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和我局确定下一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许可证发证检验任务相关承检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检验机构,我局将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七、联系人
有关政策咨询,以及拟自愿申请参与分类监管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联系以下负责人:
1.市质量技监局认证处:倪大伟,电话:54263884
2.上海市认证协会:李杰娜,电话:182****8998
附件:1.2018年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名单(略)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2018 年版)(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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