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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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参检须知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审批项目的,年检时必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资格证书。
部分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如下:
审批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文
件形式
审批依据具体审批依据条文节选备注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批准文
件
《公司法》、《公
司登记管理条
例》、《企业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
暂行条例》
《公司法》: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
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
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
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
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
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
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
和监督。
国有企业政府或者政府主管
部门
批准文
件
《全民所有制工
业企业法》、《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
条例》、《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暂行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六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
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集体企业①设立集体企业应
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的审批部门批准;
②乡村集体企业经
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后,报请县级乡镇
企业主管部门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
有关部门批准
批准文
件
《城镇集体所有
制企业条例》、
《乡村集体所有
制企业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
批部门批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
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中外合资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批准证《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
营企业门(原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部)或国务
院有关部门或国务
院授权的省级人民
政府审查批准,并
由国务院商务主管
部门颁发批准证书书企业法》及其实
施条例
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
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①国务院商务主管
部门(原对外经济
贸易主管部门)或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审查批准,并由国
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颁发批准证书;②
由国务院授权的地
方人民政府审查批
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批准证
书
《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及其实
施细则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
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
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六条设立合作
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外资企业①国务院商务主管
部门(原对外经济
贸易主管部门)审
查批准并颁发批准
证书;②国务院授
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审查批准并颁发批
准证书
批准证
书
《外资企业法》
及其实施细则
《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
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
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
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第十二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
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1、外国国际道路运
输经营者在中国境
内设立常驻代表机
构,经国务院交通
主管部门批准;2、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
经营者以及外国国
际海运辅助企业在
批准
书、登
记证等
1、《道路运输条
例》;2、《国
际海运条例》;
3、《注册会计师
法》;4、《进
出口商品检验
法》;5、《外
资金融机构驻华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分别由
下列机关批准:一. 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批准;二. 金
融业、保险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三. 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
准;四. 航空运输业,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五. 其他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第五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
批准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
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逾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缴回原批准证件。
1、《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
1、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
机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没找到
依据);2、《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
构管理办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
号文,改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修改。
2、审批部
门有下划线的,查不到文件。
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
主管部门批准;3、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4、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
5、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含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6、境外版权组织和权利人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经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7、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机构在内地设立办事处,经新闻出版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8、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经中国保监会审批;9、设立境外认证机构的代表机构,由国家认监委批准;10、代表机构管理办
法》;6、《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发新闻出版总
署(国家版权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7、
《新闻出版署关
于对境外传媒在
我国设立办事机
构加强审批管理
的通知》;8、
《外国保险机构
驻华代表机构管
理办法》;9、
《认证认可条
例》;10、《关
于管理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的
暂行规定》;11、
《旅行社管理条
例》;12、《中
宣部国务院新闻
办广电总局新闻
出版署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关于
境
机构。
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2、《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四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3、《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国务院财
政部门批准。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国务院
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4、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代表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
批准证书,有效驻在期限为6年。
代表机构应当在获得批准证书后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登记注册;5、《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九)版
权管理司。
…承办设立著作权涉外机构、指定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
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工作;承办强制重印或翻译出版外国作品申请的审批工作并发放强制许可
证;监督指导涉外著作权贸易、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外国作品著作权认证工作。
6、《外国保险机
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
准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
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代表处
领取批准书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7、《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三条境外认证机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
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8、《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分别由下列机关批准:…四、航空运
输业,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第五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
批准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
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
9、《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
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0、《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八条代表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内,凭批准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税务登记
手续……
外航驻华常设机构
由民航总局审批;
11、外国旅行社常
驻代表机构由国家
旅游局审批;12、
境外广播电影机构
在华设立办事机构
由广播电影电视总
局会同国务院新闻
办公室审批;13、
境外证券类机构设
立驻华代表处由中
国证监会批准
外国证券类
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证监会
批准文
件
根据《证券法》、
《外国证券类机
构驻华代表机构
管理办法》和《国
务院对确需保留
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代表处,由证监会颁发批准证书,有
效驻在期限为6年。
代表处应当自证监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登记注册,到公安、税务部门办理居留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
已列入国家总局112项中的第51项。
著作权涉外
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
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审批新闻出版总署
批准文
件
《国务院对确需
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412号)
《关于管理外国
企业常驻代表机
构的暂行规定》
《关于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登
记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逾期没有办理登
记手续的,应当缴回原批准证件。
已列入国家总局112项中的第65项(祥
见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第1号公告公布36
项行政许可事项)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
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商务部
批准证
书
《国务院关于管
理外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的暂行
规定》第四条、
第五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管理外国企
业常驻代表机构
的暂行规定》第
三条《关于审批
和管理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的
实施细则》(外
经贸部1995年第
3号令)《国务
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第五条、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
分别由下列机关批准;…… 五、其他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
局批准。
第五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30天内,持
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
逾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缴回原批准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
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
员会( 厅) ( 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办理登记手续。
《关于审批和
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企业申请在大陆设立
常驻代表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
表机构审批属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的一种,与上面37项相同。
具
体应同时参考国家总局112项前置审批
项目第8项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
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商务部
批准证
书
《国务院关于管
理外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的暂行
规定》第四条、
第五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管理外国企
业常驻代表机构
的暂行规定》第
三条《国务院对
确需保留的行政
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
第四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分别由下列机关批准;…… 五、其他行业,按照业务
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第五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
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30天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
记手续,填写登记表,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
逾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缴回原批准证件。
第三条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厅) ( 以下简称审
批机关) 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
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办理登记手续。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
机构性属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的一种,具体应同时参考国家总局
112项前置审批项目第8项
外国(地区)企①国务院及国务院审批机①《外国(地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取消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审查(见第
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授权的主管部门批
准;②石油、天然
气(含煤气层)对
外合作建设项目由
国家发改委审批
关的批
准文件
或证件
企业在中国境内
从事经营活动登
记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五条;
②《对外合作开
采陆上石油资源
条例》第六条、
第八条;《对外
合作开采海洋石
油资源条例》第
五条;③《国务
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
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
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注册。
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
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第六条国务院指定的部
门负责在国务院批准的合作区域内,划分合作区块,确定合作方式,组织制定有关规划和政策,审批
对外合作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第八条中方石油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
区域内,按划分的合作区块,通过招标或者谈判,与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合同。
该合
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方为成立。
中方石油公司也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合
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与外国企业签订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合作合同。
该合同必须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指定的
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合作海区、面积,决定合作方式,划分合作区块;依据国家长期经济计划制定同
外国企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规划;制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政策和审批海上油
(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
二批第72项)
企业名称①冠以“中国”、“中
华”、“全国”、“国
家”、“国际”等字样
的企业名称由国务
院批准;②在企业
名称中使用“中
国”、“中华”、“全
国”、“国家”字样以
及不冠以行政区划
的企业名称由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批准
批准文
件
《企业名称登记
管理规定》、《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
公司名称冠以
“中国”等字样问
题的通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
以“国际”字词:(一)全国性公司;(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三)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企
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
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
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
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三)外
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外商
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
知》…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新设立的公司(包括其他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在名称中冠
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农作林木种子生产经营①主要农作物杂交
种子及其亲本种
子、常规种原种种
子、主要林木良种
种子生产、经营由
省级农业、林业部
种子经
营的发
《许可
证》;
农业转
基因生
《种子法》、《农
业转基因生物安
全管理条例》
《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
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
制度。
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主
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
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参照执行
门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②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部门核发;③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及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林业部门核发;④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由国务院农业部门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⑤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由省级以上农业部门批准;⑥外国投资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由农业部审批物生
产、加
工的发
批准文
件。
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
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
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①生产经营畜禽冷
冻精液、胚胎或其
他遗传材料的,由
省级以上畜牧行政
主管部门核发种畜
禽生产经营许可
证;②其他种畜禽
生产经营由县级以
县级以
上人民
政府畜
牧兽医
行政主
管部门
发放的
《种畜
《中华人民共和
国畜牧法》、《蚕
种管理办法》《种
畜禽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
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蚕种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蚕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
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蚕种生产分为三级繁育(原原种、原种、
一代杂交种)和四级制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
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
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