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部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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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部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借阅等各项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部在进行工程建设、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及安装等项
目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借阅、保管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工程部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分类分级负责、及时准确归档、安全可靠保管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部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工程
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借阅、保管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工程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档案管理知识和业务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并取
得相应的档案管理资格证书。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工程部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借阅、保管和销
毁等工作。
第七条工程部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工作流程,并监督
实施。
第八条工程部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对工程档案进行分类、编码、登记,确保档案的
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工程部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对工程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档
案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工程部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对工程档案进行统计、分析和归档,为工程项目
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工程部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工程档案的借阅和复制,满足工程项目运
行和管理的需求。
第十二条工程部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工程档案的保管和保护,防止档案丢失、损坏、篡改和泄露。
第十三条工程部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工程档案的销毁,确保档案的保密和安全。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归档
第十四条工程部应在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投运等各个阶段,及时收集
和整理项目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工程部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文件材料
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十六条工程部应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文件材料进行分类、编码和登记。
第十七条工程部应确保文件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安全,防止虚假、损坏、
篡改和泄露。
第十八条工程部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部应将归档的档案材料按照国家和公司的要求进行装订、编目、装盒,并标明档案编号、名称、日期等信息。
第四章档案借阅与复制
第二十条工程部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档案借阅手续,确保档案的保密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借阅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归还档案,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借阅期限的,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二条借阅人应妥善保管借阅的档案,防止档案丢失、损坏、篡改和泄露。
第二十三条工程部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档案复制手续,确保档案的保密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复制档案应按照国家和公司的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工程部档案管理机构应确保档案的保管条件符合国家和公司的要求,
防止档案丢失、损坏、篡改和泄露。
第二十六条工程部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档案
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工程部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档案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档案
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工程部档案管理机构应制定档案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迅速、
有效地保护档案。
第六章档案销毁
第二十九条工程部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档案销毁工作,确保档案的保密和安全。
第三十条档案销毁应按照国家和公司的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彻底销毁。
第三十一条工程部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档案销毁记录,记载档案销毁的日期、数量、方式等信息。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工程部档案管理机构有权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丢失、损坏、篡改和泄露的,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工程部档案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