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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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定骗取出 口退税款罪,是与逃税罪实行并罚还是按想像竞 合从一重处断,学界有不同认识。教材选后者。
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3
v (三)刑事责任 v 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11条和212条的规定处罚。
v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 动的,依照刑法第204-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v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204-1
❖2002年9月17日 《关于审理出口退税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3
本 罪 提 示 :
v (一)概念和构成
v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
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 的行为。
v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务机关批准的范围私自印制上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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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刑事责任
v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退税、抵扣 税款发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伪造、
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 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 为。 v 伪造,是指没有印制权的人印制足以使一般人误 认为是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v 擅自制造,是指发票印制的指定企业,超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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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 罪处罚。
v 刑事责任 v 根据刑法第208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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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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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 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 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 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 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01条第1 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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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税罪——两高确定罪名(四)201
(一)逃税罪的概念与特征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 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 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
注意:
逃税、避税、欠税、漏税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v 2、注意210、212条的规定。 v 3、注意205-款的理解用与204条罪的竞合。 v 4、本罪法条无数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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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一)概念和构成
v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款发票罪是指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
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关不能从事正常的税收活动。 v 威胁方法,是指对履行税收职责的税务人员实行
精神强制,使其不敢正常履行税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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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主体是自然人。 v 3、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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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 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 别依照刑法第234-2款、第232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 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 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 处罚。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v 与相似条文比较: 164-3——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
交代行贿行为); 241-6——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不阻碍解救
的); 351-3——可以免除处罚(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
物,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390-2、392-2——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介绍
v 刑事责任: v 根据刑法第202条的规定处罚。
v 本罪重于277条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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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203
v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
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 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v 1、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欠缴税款的情况下,采 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 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
v 出口退税制度。
v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 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数 额较大的出口退税款。
v 《解释》,“假报出口”和“其他欺骗手段” 和“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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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v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在于不法占
有国家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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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是指纳税人或 者扣缴义务人在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成犯罪的数 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v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 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注意修正案七:逃避纳税在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 知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追究 刑事责任。 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 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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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虚开增值税发票,一般是无实际的业务往来 ,而向对方开具发票,开具方收取开票费, 而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v 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余额作为税 款上缴国库,如果无实际交易取得增值税发 票,实际上就是虚增了进项税款,少缴了税 。 以前系手写发票,漏洞较多,现有了税控 系统以后,虚开行为在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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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刑事责任 v 根据刑法第207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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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 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8
v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
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购买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行为。 v 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 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v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 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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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5
v 本罪提示:
v 1、1996年10月17日《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 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 问题的解释》。
v 2、修正案八(草案)删去206-2,即取消了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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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7
v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自然人或单
位,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小提示
❖行为人所出售的必须是真实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出售伪造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成立出售 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v 注意根据修正案七的规定,一次行政处罚的不构 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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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实施偷税行为,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下,纳税人 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 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 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也应注意修正案 七取消了具体数额而仅保留了占应纳税额10%以上 的比例规定,须注意日后的相关司法解释)
贿赂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贿赂行为) 。 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3
v 二、抗税罪-202
v 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
款的行为。 v 1、客观方面必须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
缴纳税款。
v 暴力包括两种情况: v 一是对人暴力,即对履行税收职责的税务人员的人
身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 v 二是对物暴力,即冲击、打砸税务机关,使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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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主体是欠税人。欠税人首先必须是纳税人。 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单位。
v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转移、隐匿 财产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 缴的税款。
v 认定:本罪与逃税罪的区别。
v 刑事责任
v 根据刑法第203条、211条、212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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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二)认定
v 1、罪与非罪的界限。 v 是否为数额较大。 v 《解释》第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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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本罪与逃税罪的竞合问题。
v 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只有在没有交纳税款的情况 下才可能成立。
v 纳税人交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方法, 骗取所交纳的税款的,成立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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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主体是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单位。
v 3、主观方面是故意,刑法虽未规定特定目的,但 从其对客观行为的表述以及逃税罪的性质来看,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逃避缴纳应纳税款或已扣、 已收税款的目的。
v (二)注意司法解释的规定
v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 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定罪 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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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206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
自然人或者单位,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v 注意: 1、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只认定一罪,不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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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二)认定
v 1、正确把握本罪的罪与非罪界限。 v 虽无数额规定,但仍要求情节。 v 2、理解205-2款的规定。学界有三种观点。 v 一属牵连犯; v 二属虚开罪的加重行为; v 三属3罪的法条竞合(逃税罪、虚开罪和骗
取出口退税罪)。 v 注意:修正案八(草案)删去205-2,即取
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3源自2020/12/6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3
1、2002年11月4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 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注意本节211(单位犯罪)、212条(执行 前先追缴税款)的提示性规定。
3、本节犯罪只有抗税罪没有单位犯罪主体。 4、注意修正案七对原“偷税罪”的修改。
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3
❖1、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 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逃避缴纳税额占应纳税额的10% 以上(修七已取消具体数额)。
❖逃税的5种行为方式,详见《解释》: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 取所缴纳的税款。 明确逃税罪发生的前提——在纳税申报过程中
增值税=(销项额—进项额)×17%或13%
例:假设税率17%,某公司购进商品价款100元,其 增值税17元(增值税进项),然后以150元销售,增值税 25.5元(增值税销项),公司要交的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150x17%-100x17%=25.5-17=8.5(元) =(150-100)x17%=8.5(元)
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3
v 1、客体是复杂客体。 v 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 v 2、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虚开可
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v “虚开”的刑法定义。 v 虚开发票的类型。 v 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v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v (三)刑事责任 v 根据刑法第201条、204条第2款、第211条和212
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3
思考:有罪可不罚,但构罪一定有刑事责任吗?
修正案七对第201条修改,增加第4款的部分内容的立法 意义:“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 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消了死刑。
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3
v (三)刑事责任
v 根据刑法第205条、212条的规定处罚。
v 修正案八(草案):在刑法第205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205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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