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多点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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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多点执业
篇一: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是指医师多点执业前已注册执业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鼓励和引导医师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护理院、康复医院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四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护理院多点执业的时间,可视同为职称晋升前到基层服务时间。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应因多点执业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医师职称晋升、学术地位取得等。
第六条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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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注册管理
第八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护理院的,可放宽到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但需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完成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任务;
(三)不是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康复专业的医师可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全科诊疗科目下多点执业注册);
(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九条中医类别医师以中医坐堂诊所作为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进行注册时,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医师提出多点执业申请的,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应予支持,并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时间安排、工作任务、薪酬、保险等内容。
第十一条医师应当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执业劳务协议,并报—— 2
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留存,包括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事件)法律责任分担、薪酬、保险等内容。
第十二条拟申请注册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还需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三)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提供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十三条退休医师向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后即可多点执业。
第十四条拟申请注销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注销申请表;
(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医师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第十六条批准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 — 3 —
栏目注明注册、注销情况,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并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系统”中进行医师执业信息更新。
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二)经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等的;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安排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的;
(四)由医疗机构派遣在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执业的; 签订帮扶、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间,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支援基层的。
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解体及帮扶、托管协议终止后,医师需在原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内部及帮扶、托管协议医疗机构间执业的,需按规定办理多点执业手续。
第十八条有条件的地区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医师区域注册试点。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十九条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诊疗科目等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同时应当完—— 4
成第一执业医疗机构要求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
第二十一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第二十二条多点执业医师不作为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登记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重点专科评审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条件。
第二十三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事件时,由发生事故或事件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制度,规范多点执业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五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
第一执业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各多
点执业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
息管理,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
应当— 5 —
篇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深圳市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临床基本技能及临床思维能力
考核评分标准
深圳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
目录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考核工作的通知 (1)
二、深圳市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
法 (4)
三、深圳市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二阶段考核方
案 (12)
四、内科学临床基本技能及临床思维能力考核评分标
准 (17)
五、外科学临床基本技能及临床思维能力考核评分标
准 (18)
六、妇产科学临床基本技能及临床思维能力考核评分标
准 (19)
七、儿科学临床基本技能及临床思维能力考核评分标
准 (20)
八、传染病学临床基本技能及临床思维能力考核评分标
准 (21)
九、口腔医学临床基本技能及临床思维能力考核评分标
准 (22)
十、眼科学临床基本技能及临床思维能力考核评分标
准 (23)
十一、耳鼻咽喉科学临床基本技能及临床思维能力考核评分标准 (24)
十二、麻醉学临床基本技能及临床思维能力考核评分标
准 (25)
十三、皮肤病与性病学临床基本技能及临床思维能力考核评分标准 (27)
十四、神经病学临床基本技能及临床思维能力考核评分标
准 (28)
十五、急诊医学临床基本技能及临床思维能力考核评分标
准 (29)
十六、放射诊断学临床基本技能及临床思维能力考核评分标准 (32)
十七、核医学临床基本技能及临床思维能力考核评分标
准 (33)
十八、康复医学临床基本技能及临床思维能力考核评分标
准 (34)
十九、临床营养学临床基本技能及临床思维能力考核评分标准 (35)
二十、病理学临床基本技能及临床思维能力考核评分标
准 (36)
二十一、临床医学检验学临床基本技能及临床思维能力考核评分标准 (37)
二十二、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临床基本技能及临床思维能力考核评分标准 .. 38
二十三、超声诊断学临床基本技能及临床思维能力考核评分标准 (39)
二十四、肿瘤学临床基本技能及临床思维能力考核评分标
准 (40)
二十五、中医学临床基本技能及临床思维能力考核评分标
准 (41)
二十六、中西医结合学临床基本技能及临床思维能力考核评分标准 (42)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
培训及考核工作的通知
深卫科发〔2008〕10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机构,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是培养医学人才,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推动医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我市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自1997年开始启动以来,已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并取得一定成绩,为我市中青年医师培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有待改进和加强之处。
如有的单位对培训重视程度不够,培训过程落实欠佳、考核评估工作欠缺、对住院医师外语的培训与督促不够、临床技能考核客观性、公平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为进一步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制度建设、加强培训的过程管理及考核评估、促进临床实践技能和专业外语水平的提高,努力培养一批基本理论扎实、专业知识面较广、临床实践能力较强、外语水平较高的青年业务骨干,按照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和广东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我局对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结合我市开展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修订《深圳市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制订《深圳市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二阶段考核方案》(见附件)。
各
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二、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认识和领导,明确落实分管院领导及职能科室,建立以科教科为
主,医务科、人事科积极协调配合的多部门协作的住院医师培训管理架构。
科教科负责培训计划的制订、培训过程管理及培训考核;医务科协助科教科做好轮转安排;人事科在对新分配住院医师的工作安排中要考虑临床住院医师培训工作实际及需要,并在岗前培训中增加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制度的学习。
三、各单位要建立培训激励制约机制,严格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制度,做好轮转考核,特别是要组织好阶段考核,我局在每年的医疗质量综合保证能力评估中将此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四、2008年起,我局将加强对第二阶段考核方法的探索,将临床技能考核分为基本技能与临床思维能力两部分,并强化临床思维能力考核。
五、为加强青年医师外语学术交流以及获取国外医学信息的能力,各单位要重视对住院医师外语能力的培养。
从2008年起,我局将在第二阶段考核中按省卫生厅规定的培训内容与要求试行增加外语考核,2008年外语考核成绩不计入总成绩。
自2009年起,外语考核将正式纳入第二阶段考核内容。
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事关我市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是一项基础性的系统工程,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扎实做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
篇三:2015年浙江多点执业
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臵,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
(二)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乡镇卫生院医师驻辖区内村卫生室工作、社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
(三)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医师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会诊、进修、对口支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下基层、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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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前下基层、学术交流以及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四)经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多个医疗机构之间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或组建分院、合作办医单位,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即可。
省外医疗机构与省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协作,其技术协作协议必须经省内医疗机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医师按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均属多点执业。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其多点执业前已执业注册的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第六条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师多点执业
第八条医师多点执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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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二)拟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拟在上述机构类别以外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
(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四)拟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五)拟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的专业名称相符;
(六)与拟多点执业地点签订聘用协议,该聘用协议应包括在多点执业地点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执行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前,应当在其拟多点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多点执业登记。
办理医师多点执业登记所需材料包括:
(一)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登记信息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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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拟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需提供);
(六)拟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第十条医师多点执业登记办理流程
申请人将所需材料备齐后交至拟多点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多点执业登记。
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者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予以登记录入,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栏目内打印多点执业事项,并加盖公章。
留存相应材料复印件一份,原件交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多点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取消多点执业。
所需材料包括:
(一)浙江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登记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取消多点执业登记办理流程
申请人将所需材料备齐后交至多点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 4 -
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内予以取消多点执业操作,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手写确认并加盖公章。
留存相应材料复印件一份,原件交还申请人。
第十三条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医师不得变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医师涉及到第一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原多点执业登记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登记。
第三章医师自由执业
第十四条在医师多点执业的基础上探索实行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重点或紧缺专业医技人员的自由执业。
符合条件的人员允许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任一医疗机构内执业,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登记手续,只需由自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将医师信息报其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即可。
第十五条第十四条所称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医师是指第一执业地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并具有我省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副主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