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宪法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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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宪法思考题
外国宪法思考题
1、外国宪法的产⽣条件
(1)思想基础:具体指⼈⼈⾃由平等的思想
(2)经济条件:近代商品经济的发达和资本主义⽣产⽅式的确⽴
(3)政治条件:建⽴了⾃由民主制度
(4)法律条件:法律部门的增多,法律体系的⽇益完善和整合需求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出现
2、宪法的主要特征
(1)宪法是公法(针对私法⽽⾔)
(2)宪法是授权性法律
(3)宪法是保障每⼀个⼈的社会权利契约
(4)宪法是基本法(规定⽣活中的重要问题)
(5)宪法相对稳定(宪法即基础法)
(6)宪法是⽆处不在的
3、结合⼥王,谈英国国王制的作⽤
⾸先,英王是国家统⼀的象征
其次,英王是国家宪政体制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体现和保证
再次,英王是英国政党⽃争和社会⽭盾的协调者和缓解器
最后,英王通过咨询、⿎励、忠告等形式,对内阁的执政活动作出了实际影响
具体结合影⽚谈,⾃主发挥
4、司法独⽴原则(英)
司法独⽴原则在英国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法官应独⽴于政府和双⽅当事⼈。

为了确保法官的独⽴,法官的报酬按法律规定⽀付并且有⾼级⼯薪审计部审核;法官的任期也必须有保障;法官免受政治上的压⼒和胁迫;法官不为其判决政府履⾏职责的⽅式承担刑事或民事法律责任;
公民被赋予在合理时间内接受“独⽴和中⽴”的法院或裁判所公平公开的审判的权利5、法国宪法的特点
(1)多变:⾃1791年第⼀部宪法颁布到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为⽌,法国历史上共出现过15部宪法这反映了法国政体演变的历史,也揭⽰了法兰西民族的某些
民族特性
(2)半总统半议会制:总统任命总理,总理对议会负责
(3)⾏政权⼆元化:总统与总理共同⾏使⾏政权
(4)司法权双轨制:普通法院与⾏政法院互不⾪属
6、法国⾏政法院的特点以及对我国⾏政诉讼制度的影响
(1)不按⾏政区划设置:这样⼀来⾏政权对司法权的⼲预减弱,同时便于司法权对⾏政权的监督。

在我国可以打破现⾏的按⾏政区划设置地⽅各级⼈民法院的旧
体制,按司法管辖区设⽴⾏政法院。

最⼤限度地⾏使司法监辖区与⾏政管辖区
相分离,使⾏政法院远离与案件相关的社会关系⽹,排除⾏政机构的⼲扰,保
证审判的独⽴和公正
(2)法官来源于⾏政官员:这些法官除具备法律知识外还必须具备丰富的⾏政经验。

他们对⾏政机关的运作⼗分了解。

⾏政诉讼是制裁⾏政违法⾏为,保护当事⼈
的⼀种救济。

受理过程中所产⽣的纠纷和争议,处理时就必须了解⾏政管理的
复杂特性。

因此司法职能和⾏政职能相互渗透值得我国借鉴,例如在法官招聘
中为经验丰富的律师保留名额
(3)⾏政法庭受案范围⼴:相⽐之下我国的受案范围远不及法国,所以应当扩⼤受案范围以充分保障⼈民利益
(4)法国⾏政法院具有双重⾓⾊;法国⾏政法院既是司法裁判者⼜是政府的⽴法顾问相⽐之下我国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必需,政府对于司法建议书可不予采⽤(5)程序迅速且不受财政⼲预:⾏政权的⾸选价值是效率。

法国⾏政法院的财政独⽴同应为我国借鉴
7、德国基本法对⼆战的反思
(1)对《魏玛宪法》经⾏反思,发现三个主要缺陷并进⾏改正
A.规定与国民议会平⾏的直选总统
B.引⼊了全民公决措施作为对⼈民主权的反映和对议会权⼒的制约
C.没有对政党做出应有的规范,完全听任政党⾃由发展,同时,纯粹⽐例代表制的选
举更造成了政治⼒量的分裂
(2)德国基本法的特点
A.总统由议会两院选举产⽣,不享有任何实际权⼒,成为虚位的国家元⾸
B.由联邦议院产⽣的联邦政府在其任期内只能由⼀种“建设性不信任投票”推翻
C.限制全民公决的⾏使范围,主要⽤于处理各州关系的问题
D.宪法和法律规定政党的地位和作⽤,由联邦宪法法院判断政党的合宪性
E.采⽤⽐例代表制和多数代表制混合的选举制度,抑制议会⼩党林⽴的情况
(3)修宪三原则
A.修正案不得改变德国的联邦制国家结构
B.不得改变各州参与联邦⽴法的原则,即各州在联邦中的权利不得侵犯
C.不得影响基本法第⼀条和第⼆⼗条规定的各项宪法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不可取消但
可以增加,增加后的条款便成为不可取消的宪法原则
8、俄罗斯联邦宪法对总统的监控制度
(1)总统的选举产⽣⽅⾯:俄罗斯联邦总统由全民直接选举产⽣,尤为注重总统的政绩
(2)总统的任期⽅⾯:俄罗斯联邦总统每届任期六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有权根据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五分之⼀联邦委员会代表、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最⾼法院、俄罗斯联邦最⾼仲裁法院、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权⼒机关和执⾏机关的询问审理俄罗斯联邦总统的⾏为
包括规范性⽂件是否违宪的案件
9、俄罗斯联邦会议代表活动的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组织保障:国家杜马代表不得兼任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其他国家代表机关和地⽅⾃治机关的代表。

但从事教学、科学及其他创造性活动除外。

本着专职
原则保证代表投⼊更多的时间和精⼒。

我国的全国⼈⼤常委会成员为专职,其
他全国⼈⼤代表绝⼤部分为兼职
(2)⼯作条件的保障:⽇常⼯作保障、⽴法提案保障、质询和询问的保障、⾛访国家机关的⼯作保障
(3)信息保障:重要⽂件和资料的保障、⾛访国家机关时的信息保障、代表发布信息的保障。

通过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来保证代表的监督权
(4)法律保障:代表豁免权、代表在任期的发⾔表决不受追究、代表⽣命和健康的国家保险、代表劳动关系领域的权利保障、代表有权拒绝举证(5)物质条件保障:代表的⼯资、与实施代表活动相关的⽀出的补偿
(6)其他保障
10、美国国家机构的设置是如何体现三权分⽴原则的
三权分⽴原则即⽴法权,⾏政权,司法权互相独⽴、互相制约
美国宪法的分权原则体现在宪法第1、2、3条中,这三个条⽂分⽴了⽴法,⾏政,司法三个部门,各⾃⾏使不同的权⼒。

本宪法授予的⽴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政权属于美国总统。

司法权属于最⾼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的下级法院。

上述规定体现了分权的要素。

总统对于国会⽴法享有相对否决权,但国会⼜可以以三分之⼆以上的多数推翻否决。

总统任命⾼级官员、缔结条约、对外宣战时需要参议院的同意,众议院可以弹劾总统,由参议院审判;司法部门独⽴,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任命,⽽司法机关有权宣告国会⽴法违宪⽆效。

因此,三个部门虽然独⽴,但它们之间制约和平衡,没有任何⼀个部门可以完全脱离其他部门的制约“权⼒分⽴和互相制约以求平衡”为美国宪法分权原则的核⼼
11、遵循先例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是英美法系的⼀个基本原则。

法官的判决不仅适⽤于所判决的案件本⾝,⽽且成为同类案件的先例,从⽽成为⼀种司法原则。

先例并⾮不能改变,但应该有“明显的理由”
该原则降低了司法运作的成本,增强司法公正感,提⾼⼈们⾏为的可预测性,但是,同时该原则也束缚了部分法官的创造性,对判决的了解因⼈⽽异
但该原则对我国也有⼀定的借鉴意义:该原则保证⼀类案件判决的⼀致性,提⾼司法的权威性这些明显的理由主要表现为社会发展的需要,经济发展的要求,政治发展的逻辑
12、⽇本宪法是如何体现和平主义原则的
(1)关于和平主义的条款位列第⼆章,是⼀个极其重要的位置,“放弃战争”仅次于序⾔和天皇
(2)“永久”放弃战争态度较暂时更加坚决
(3)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包括⾃卫战争、侵略战争和集体战争放弃了国家交战权
(4)国民的基本义务中没有服兵役的义务
(5)宪法修改受到严格控制: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以上赞成和国民半数以上的赞成以保障和平主义不被修改
13、美⽇司法审查制度之⽐较
(1)原则⽅⾯是⼀样的:都遵循“事后、被动、附随”
事后性是指只想不做不追究,被动性是指不会主动出击不告不理,附随性是指抽象性违宪审查。

⽇本的违宪审查制度有美国的烙印。

通过⽇美两国对⼀些案件的判决更进⼀步明确了违宪审查制度的特性:不能就某⼀问题提起合宪、违宪的宪法诉讼,⽽只能以具体的实践性、
争议性为前提,形式上进⾏民事刑事⾏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附随性就法律或⾏政机关甚⾄公众⼈物的⾏为是否违宪作出判断
(2)审查权主体⽅⾯是⼀样的:都是普通法院
(3)审查对象不同:美国是对法律、法令、⾏政法规、命令、规章制度进⾏审查。

⽽⽇本是对法律、命令、规则、处分,⼆者有细微差别
(4)效⼒不同:美国司法审查结果的效⼒是有权撤销的并且是⼀般效⼒,若法律违宪可以撤销,⽽在⽇本是⽆权撤销的,只能判本案不适⽤并且产⽣个别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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