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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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
级统筹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
【法规类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0]196号
【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17
【实施日期】2010.11.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
(包府办发〔2010〕19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包府办发〔2009〕177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开展门诊统筹,扩大新农合受益面
从2011年开始,全市新农合统筹模式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

个人缴费的80%划入门诊统筹基金,其余划入大病统筹基金。

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对参合农牧民门诊小额
费用按比例进行补偿。

门诊统筹以参合家庭户为单位,每人每年门诊补偿标准最多50元。

家庭成员可共享使用同一《包头市新农合医疗证》内的门诊补偿额度,以参合年度和家庭门诊补偿额度为限,超支不补,结余不存。

对符合规定的单次门诊医药费用,苏木(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25%的比例补偿,嘎查(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30%的比例补偿。

二、扩大补偿范围,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
(一)将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院住院补偿比例调整为:10000元以下补偿40%,10000元以上补偿50%。

(二)住院补偿封顶线提高至每人每年60000元。

(三)将布鲁氏杆菌病纳入新农合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范围。

(四)耐多药结核病参合患者和14岁以下(含14岁)患有白血病的参合患者全年可享受3000元特殊病种门诊补偿。

(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合患者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
1. 经民政部门确认并由其代缴参合费的农村牧区五保户、低保户、持有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金领取证的在乡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及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伤残军人;
2. 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蒙医诊疗项目和中蒙医药品;
3. 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自治区增补药物目录的药品;
4. 白血病、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参合患者。

(六)对参合孕产妇计划内正常住院分娩给予260元补助(其中60元用于新生儿疾病筛查),住院费用不再补偿;对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含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

(详细补偿标准见附件《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基金补偿标准》)
三、创新管理模式,确保新农合惠及每一名参合患者
(一)我市户籍农牧民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旗县区参加新农合。

长期在我市非户籍所在旗县区居住(一般在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我市户籍农牧民,可自愿以户为单位选择在现居住地参加新农合,但不得重复参合;重复参合的由参合农牧民自己承担相应责任,已收缴入库的参合费用不予退还。

我市户籍的异地新参合农牧民经居住地旗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并办理个人缴费后,由居住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制发《包头市新农合医疗证》;异地参合个人缴费由居住地旗县区政府或乡镇(苏木)政府代收,并将收缴的参合费及时存入本旗县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异地参合的农牧民计入户籍所在旗县区参合人数,旗县区政府补助资金由户籍所在旗县区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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