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技局、合肥市金融办关于建立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直接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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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局、合肥市金融办关于建立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直接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4.07.22
•【字号】合科[2014]92号
•【施行日期】2014.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合肥市科技局、合肥市金融办关于建立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直接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有关工作的通知
(合科〔2014〕92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金融办(上市主管部门):为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发展,根据《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建立全省科技创新型企业直接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有关工作的通知》(科财秘〔2014〕241号)要求,现就建立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直接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源库的基本构成
本通知所称的后备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合肥市,依据一定的基本条件和工作流程进行搜集筛选,进入我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直接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

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拥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和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包括一产(农业类)、二产(工业、建筑业)三产(高新技术服务类)等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直接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由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后备
企业资源库、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债券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和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等三大子库构成。

(一)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主要搜集筛选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等境内证券交易场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拟在境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市内企业的相关信息。

境内上市后备企业入库条件参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制定;境外上市后备企业入库条件目前参照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条件综合制定(附件1-1.1)。

入库企业培育过程分为后备、辅导、申报、在审四个阶段(附件1-1.2),在此基础上,以统计表格的形式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全面反映企业基本属性、生产经营状况,掌握企业上市融资需求和培育进展。

(二)债券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
债券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主要搜集筛选拟发行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等债券的市内企业的相关信息。

后备企业入库条件参照不同债券类型发行条件制定(附件2-2.1),同时,为增强对债券融资后备企业培育的针对性,参照一般债券发行工作流程,将入库企业培育过程分为后备培育、申报准备、发行报批三个阶段(附件2-2.2)。

在此基础上,以统计表格的形式建立债券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全面反映企业基本属性、生产经营状况,掌握企业债券融资需求和培育进展。

(三)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主要搜集筛选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系统”)和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下称“省股交中心”)挂牌的市内企业的相关信息。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备企业入库条件参照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条件制定;省股交中心挂牌后备企业入库条件参照省股交中心挂牌条件制定(附件3-3.1),同时,为增强对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培育的针对性,参照一般
场外市场挂牌工作流程,将入库企业培育过程分为后备、辅导、申报、审核四个阶段(附件3-3.2)。

在此基础上,以统计表格的形式建立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全面反映企业基本属性、生产经营状况,掌握企业场外市场挂牌融资需求和培育进展。

二、资源库建立的工作流程
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直接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的建立按照条块结合、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从县(市)区(开发区)级开始建立,系统搜集整理辖区内科技创新型企业直接融资后备企业信息。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要与金融办建立工作协作机制,由科技主管部门牵头会商金融办,定期摸排汇总本辖区内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直接融资后备企业信息,由企业认真填写《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搜集整理并初步审核后,与同级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地税局、国资委、国税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商,在此基础上建立较为全面、真实、准确的县(区)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直接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由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填写本辖区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后备企业汇总表》(附件1-1.3)、《债券融资后备企业汇总表》(附件2-2.3)和《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汇总表》(附件3-3.3)(以下简称“《汇总表》”),并按照要求定期将《基本情况表》和《汇总表》报送至市科技局对外合作处。

市科技局定期进行信息汇总,对所有信息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直接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

资源库根据企业培育情况的变化实行动态管理,按季度进行入(出)库调整。

三、有关信息的报送
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直接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有关信息的报送,按照市县(区)有关部门上下、平行联动的工作流程进行。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基本情况表》实行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5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企业上年度统计资料,《汇总表》实行季报制度,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季度统计资料,本季度内有新入库的后备企业,一并报送企业基本情况表,上述材料须同时抄送同级金融办,作为金融办建立直接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的重要依据之一。

2014年二季度为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直接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信息第一次报送,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同时报送《基本情况表》和《汇总表》。

此次报送时间为今年8月5日前,须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

季报发送电子版(季度新入库后备企业须报送纸质版并加盖单位公章);年报发送电子版外,还须报送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至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一区B 座6层合肥市科技局对外合作处。

电子版发至******************。

联系人:吴剑,联系电话:63538659、63537764。

四、资源库的管理
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直接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的管理,由市科技局牵头,联合市金融办进行,市科技局作为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资源库工作机制的组织领导工作和资源库信息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和金融办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制度性的任务,纳入本系统重要工作日程,安排专人负责。

市科技局和市金融办将定期通报各县、区科技创新型企业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培育情况和资料报送情况。

市科技局按照季报和年报方式将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直接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相关信息报送至市金融办。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和金融办需要对入库企业逐个做好直接融资前景评估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确定直接融资方案。

通过对接会、座谈会、培训会等多种形式为企业开展政策咨询和业务培训,针对重点后备企业的需要,组织
专家现场走访,开展面对面咨询辅导和个案研究,强化企业直接融资意识,提高直接融资业务水平。

指导企业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中介服务机构,并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勤勉尽责。

同时,积极研究制定鼓励企业开展直接融资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直接融资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市科技局建立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直接融资后备企业资源数据库,对填报资源库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优先给予自主创新政策支持,包括借转补、科技保险基金、专利质押贷款引导基金、高科技企业创新贷等。

附件:1.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相关业务指引
2.建立债券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相关业务指引
3.建立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相关业务指引
4.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基本情况表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
合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年7月22日附件1
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相关业务指引
附1.1
上市后备企业入库基本条件
境内上市:
1.截至上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主营业务稳定发展,与主要股东间无同业竞争和重大关联交易;
4.具有一定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障碍;
6.按时、依法、足额纳税;在地区或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7.管理层和核心股东较为稳定;
8.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境外上市(香港联合交易所):
根据我市企业实际,境外上市后备企业入库条件主要参照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制定,如有后备企业拟在其他境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请单独列出:
1.上市前3年盈利总和最少达5000万港元;
2.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最少为5亿港元;
3.上市前两个财政年度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入合计须达2000万元;
4.管理层成员、企业拥有权和控制权较为稳定。

注:第1、2、3项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附1.2
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过程阶段划分
为增强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的针对性,拟将其培育过程分为后备、辅导、申报、在审四个阶段。

其中:
1.后备阶段。

是指有上市意向、基本符合上市条件,但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尚未最终确定的状态;
2.辅导阶段。

是指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已确定,上市辅导正在进行的状态;
3.申报阶段。

是指已通过辅导验收,在编制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或等待证监会或交易所(境外)受理申报材料的状态;
4.在审阶段。

是指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已被证监会或交易所(境外)受理的状
态。

附1.3
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后备资源汇总表
附件2
建立债券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相关业务指引
附2.1
债券融资后备企业入库基本条件
按照债券融资常用统计分类,结合我市债券发行实际,纳入全市债券融资后备企业资源库进行统计的债券类型包括:金融债券(细分为商业银行债、商业银行次级债、财务公司金融债、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次级债和保险公司次级债)、企业债(细分为一般企业债和集合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细分为一般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和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细分为一般短期融资券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可转换债券。

各市在摸排整理相关企业信息时应按照以上所列类型进行分类(有细分的类型应进行细分),后备企业拟发行债券的类型未包含在以上类型范围内的,请单独列出。

按照发行债券类型,债券融资后备企业入库的基本条件如下:
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债: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3.最近3年连续盈利;
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5.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6.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商业银行次级债:
1.实行贷款5级分类,贷款5级分类偏差小;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以私募方式发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3.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4.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
5.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财务公司金融债: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2.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的合格专业人员;
3.依法合规经营,符合银监会有关审慎监管的要求;
4.经营状况良好,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
5.不良资产率维持较低水平,资产损失准备拨备充足;
6.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7.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

▲证券公司债:
1.发行人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2.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3.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4.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
6.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

▲证券公司次级债:
1.借入或募集资金有合理用途;
2.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数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1)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
(2)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

▲保险公司次级债:
1.开业时间超过3年;
2.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3.具备偿债能力;
4.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5.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严格遵循;
6.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
7.最近2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企业债券:
▲一般企业债: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
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4.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类型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5.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集合企业债:
参与发行企业集合债券的单个企业主体必须同时满足一般企业债的发行条件。

公司债(上市公司):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4.公司最近1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中小企业私募债:
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中期票据:
▲一般中期票据:
1.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2.募集资金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3.待偿还债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集合票据:
参与发行集合票据的单个企业主体必须同时满足一般中期票据的发行条件。

▲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参与发行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单个企业主体必须同时满足一般中期票据的发行条件。

短期融资券:
▲一般短期融资券:
1.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2.募集资金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3.待偿还债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
1.证券公司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1年以上;
2.发行人至少已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按统一的规范要求披露详细财务信息达1年,且近1年无信息披露违规记录;
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符合证监会的规定,最近1年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4.内控制度健全,受托业务和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管理,有中台对业务的前后台进行监督和操作风险控制,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
5.采用市值法对资产负债进行估值,能用合理的方法对股票风险进行估价。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参与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主体须满足一般中期票据和一般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条件。

资产支持票据:
1.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2.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
3.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措施,对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有效控制,对资产支持票据的还本付息提供有效支持。

可转换债券:
1.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及1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附2.2
债券融资后备企业培育过程阶段划分
为增强对债券融资后备企业培育的针对性,拟将其培育过程分为后备培育、申报准备、发行报批三个阶段。

其中:
1.后备培育阶段:是指企业有债券融资意向,基本符合债券融资相关条件,但尚未作出发行债券的决定的状态;
2.申报准备阶段:是指企业已决定发行债券,并选定中介机构进行申报准备并制作发行材料的状态;
3.发行报批阶段:是指已将发行申报材料上报至相关主管部门并已得到受理的状态。

附2.3
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债券融资后备资源汇总表
注:1.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标准填写,注明门类、大类、中类的类别名称;2、企业规模按照国家统计局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填写;3、根据企业属性、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债券融资所处阶段,在对应栏目内打“√”;4、拟发行多种债券类型可填写多项,并对应填写所处阶段、中介机构、拟筹资额等栏目;5、此表可在合肥市科技局网站
()通知公告栏内下载。

附件3
建立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相关业务指引附3.1
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入库基本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1.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3.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1.主营业务明确;
2.股权清晰,治理结构健全;
3.合法规范经营,最近一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附3.2
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培育过程阶段划分
为增强对场外市场挂牌后备企业培育的针对性,拟将其培育过程分为后备、辅导、申报、审核四个阶段。

其中:
1.培育阶段:即有进入场外市场意向、基本符合相关条件,但主办券商及推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尚未确定的状态;
2.辅导阶段:即主办券商及推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已经确定,正在对企业进行改制、尽职调查,制作备案文件等辅导工作的状态;
3.申报阶段:即企业已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申请挂牌并报送备案文件的状态;
4.审核阶段: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已受理企业申请,正在审核备案文件的状态。

附3.3
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场外市场挂牌后备资源汇总表
注:1.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标准填写,注明门类、大类、中类的类别名称;2、企业规模按照国家统计局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填写;3、根据企业属性、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对应栏目内打“√”;
4、场外市场后备企业按照拟挂牌市场类型分别在对应栏内打“√”,也可同时勾选,并对应填写所处阶段、中介机构等栏目;
5、此表可在合肥市科技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内下载。

附件4
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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