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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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使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系统”的通知
【法规类别】牧业管理
【发文字号】兰卫医发[2011]636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12.29
【实施日期】2011.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兰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使用“医疗质量安全事
件报告系统”的通知
(兰卫医发〔2011〕636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属医院、厂矿医院、民营医院:
我局于2011年7月下发了《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统一使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的通知〉的通知》(兰卫医发〔2011〕349号),要求于2011年5月1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统一使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进一步落实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为加强制度落实,提高医疗机构责任意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范报告和妥善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宣传和学习力度,全面安排部署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工作,尽快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单位要结合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3号)、《甘肃省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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