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期满考评实施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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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期满考评实施办法范本
一、总则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人员期满考评工作,确保考评的公正、公平、客
观和准确,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实
施办法。
二、考评目的
1、评估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果,为是否
续签劳务派遣合同提供依据。
2、发现劳务派遣人员的优点和不足,为其提供改进和发展的建议。
3、激励劳务派遣人员努力工作,提高工作绩效,为用人单位创造
更大的价值。
三、考评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
考评应以劳务派遣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果为依据,避免主
观臆断和个人情感因素的影响。
2、全面考核原则
考评应涵盖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价。
3、公开透明原则
考评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应向劳务派遣人员公开,接受其监督。
4、注重实效原则
考评应注重实际效果,能够真实反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为
用人单位的决策提供可靠的参考。
四、考评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派遣期满的劳务派遣人员。
五、考评内容
1、工作态度
(1)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无旷工现象。
(2)服从工作安排,积极主动承担工作任务。
(3)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严谨细致,无敷衍塞责现象。
2、工作能力
(1)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能够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具备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与同事、上级和客户进行有
效的沟通和协作。
3、工作业绩
(1)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
(2)对用人单位的发展和业务拓展做出的贡献。
(3)工作中取得的创新成果和突出成绩。
六、考评方式
1、自我评价
劳务派遣人员在期满前填写《劳务派遣人员期满考评自我评价表》,对自己在派遣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总结和评价。
2、上级评价
劳务派遣人员的直接上级根据其工作表现,填写《劳务派遣人员期
满考评上级评价表》,对其进行评价。
3、同事评价
由与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密切相关的同事填写《劳务派遣人员期满考
评同事评价表》,对其进行评价。
4、客户评价
对于有对外服务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征求客户的意见,由客户
填写《劳务派遣人员期满考评客户评价表》,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5、综合评定
用人单位根据自我评价、上级评价、同事评价和客户评价的结果,
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考评等级。
七、考评等级
1、优秀
工作表现出色,工作态度积极主动,工作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在派遣期间为用人单位做出了重要贡献。
2、良好
工作表现较好,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工作能力较强,工作业绩达到预期目标,能够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3、合格
工作表现基本符合要求,工作态度较端正,工作能力一般,工作业绩能够达到基本标准,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4、不合格
工作表现差,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能力不足,工作业绩未达到要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八、考评结果的应用
1、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用人单位优先与其续签劳务派遣合同,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2、考评结果为良好的劳务派遣人员,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劳务派遣合同。
3、考评结果为合格的劳务派遣人员,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与其续签劳务派遣合同。
4、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劳务派遣人员,用人单位不予续签劳务派遣合同。
九、考评时间和程序
1、考评时间
劳务派遣人员期满前一个月启动考评工作。
2、考评程序
(1)发布考评通知
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人员发布期满考评通知,明确考评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和要求。
(2)自我评价
劳务派遣人员在接到考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劳务派遣人员期满考评自我评价表》,并提交给直接上级。
(3)上级评价
直接上级在收到劳务派遣人员的自我评价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劳务派遣人员期满考评上级评价表》,并提交给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
(4)同事评价
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与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密切相关的同事填写《劳务
派遣人员期满考评同事评价表》。
(5)客户评价
对于有对外服务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征求客户的意见,由客户填写《劳务派遣人员期满考评客户评价表》。
(6)综合评定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自我评价、上级评价、同事评价和客户评价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考评等级。
(7)结果反馈
人力资源部门将考评结果反馈给劳务派遣人员,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8)决策与处理
用人单位根据考评结果,做出是否续签劳务派遣合同的决策,并对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处理。
十、申诉与监督
1、申诉
劳务派遣人员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评结果通知后的
三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人力资源部门
应在接到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
给申诉人。
2、监督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考评工作的监督,确保考评工作的公正、公平、
客观和准确。
对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十一、附则
1、本办法由用人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