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债权人代位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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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一切 权利 和诉 权 ,惟 权 利和 诉权 专 属 于债 务人 个 人者 , 不 在 此 限” 。后 为德 、 日等 大 陆法 系 国家 引入 ,
样没 有 涉及这 一 概念 。 所以, 在 此 只能根 据代 位权 的
概念 , 尝 试对 这一 术语 进 行界定 。
根据《 合同法》 第7 3条 , 所谓 代 位 权 , 是 指 如果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1 0 — 2 6
不当得利之债 、 侵权之债 、 无 因管理之债等 , 使代位
诉 讼 的功 能 得 以充分 发挥 。但 我 国 目前却 将债 权 人 代位 权 制 度规 定 在 《 合 同法 》 “ 合 同的履 行 ” 中, 所 以
作者 简介 : 王峰 ( 1 9 7 9 -) , 女, 中共 濮 阳 市委 党 校 讲 师 , 法 学硕 士 。
二、 我 国 债权 人代 位诉 讼存 在 的 问题 分 析
( 一) 关 于 代 位 诉 讼 的 立 法 体 系 问题
公民、 法 人 和其 他组 织 ” 。 不难 看 出 , 代 位诉 讼 与该 条
款是 存 在着 矛盾 的 ,原 因在 于债 权 人 与次 债务 人 间 只是 间接 的利 害关 系 ,债务 人 与次 债务 人 间才 是 直 接利 害关 系 。 依照 该条 款 , 债权 人 是不 能对 次债 务人 提起诉 讼 的 。类 似 问题在 其他 方 面也 存 在 着 。基 于 此 .本文 拟 对我 国如 何 进一 步完 善 代位 诉 讼 问题 进 行分 析 。 并 提 出相 应 的完 善建 议 。
典内。 这是 大 陆法 系 国家及 地 区的通 常立 法例 。 但 无
、
债权 人 代位 诉讼 概念 的 界定
任 何 实 体 法 条 文 都 是 以抽 象 的规 范 方 式 存 在 的 。它 的 内容 也 只能 通过 实践 中诸 多案 件才 能 逐步 实 现具 体 化 。而债 权 人代 位权 制 度 的 内在价 值 同样
必 须通 过 诉讼 程序 即债权 人代 位诉 讼 来 得 以展 开实
论 哪种 立法 例 ,代位 权 制度 都被 广泛 地运 用 于各 种
债权 利益 的维护 之 中 。 这不 仅包 括 合 同债权 , 还包 括
现 。虽然我国直到 1 9 9 9 年《 合 同法》 通过第 7 3 条确
立 债权 人代 位诉 讼 制度 。但 具 体何 为 债权 人 代位 诉 讼 却 没有 规 定 , 最近 公 布 的《 民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同
一
债 权人 代 位诉讼 是 债权 人实 现 代位 权 的一 种形 式 。代 位权 制 度在 一 国法律 体 系 中所 处 的地 位将 决 定 着代 位权 制 度 的适 用 范 围 ,更 决定 着 债权 人代 位 诉 讼 制度执 行 中诸 多程 序设 定 。 从 比较 法来 说 , 大陆 法 系 国家及 地 区关 于 代位 权 的立 法 例有 两 种 形 式 : 其一 , 将 代 位权 制度 规定 于单 独 的债 法 中 。如《 保 加 利 亚债 与契 约法 》 。其二 , 将 代位 权制 度 规定 于 民法
关键 词 : 债权人代位权 ; 代位诉讼 ; 完善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2 — 9 1 6 1 ( 2 0 1 3 ) 0 1 — 0 0 2 7 — 0 4
债 权人 代 位诉 讼 最早 为法 国民法 典所 确 立 , 《 法 国 民法 典 》 第 1 1 6 6条 规定 , “ 债 权人 得 行使 其 债务 人
一2 Leabharlann — 债权 人代 位诉 讼也 就 只限 于合 同债权 的诉 讼 ,其 他 债权 则无 法适 用 ; 并且 , 合 同法第 7 3条虽 然规 定 “ 只 要是 非 专属 于债务 人 的权利 债权 人均 可行 使 ” , 但 是
怠于 行使 其对 第 三人 的权 利 时 ,权 利 人为 保全 自身 债权 , 可 以 以 自己的 名义 . 行 使债 务 人权 利 的权 利 。 所 以代 位 诉讼 就 是 债 权 人 为 行使 此 种 债 权代 位 权 . 以 自己为原 告 , 以第 三人 债 务 人 为被 告 , 提起 诉 讼 , 请 求 法 院判决 第 三债务 人应 对 债务 人一 定 的给付 。
制 度 的规 定 还 存 在 诸 多疑 点 与 不 足 。 本 文 紧 密 结合 我 国代 位 诉 讼 的 司 法 实践 , 针 对 代 位 诉 讼 制 度 在 立 法 和 司法 实践 中存在 的 问 题进行分析 , 提 出进 一 步 完善 我 国 债权 人 代 位 诉 讼 制 度 的 立 法 设 想 。
第2 6卷 第 1 期
2 0 1 3年 2 月
濮 阳职 业 技 术 学 院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P u y a n g Vo c a t i o n a l a n d T e c h n i c a l C o l l e g e
V o 1 . 2 6 No . 1 F e b . 2 01 3
我 国债权 人代位诉讼存在 的 问题及 完善建议
王 峰
( 中共 濮 阳市 委党 校 , 河南 濮 阳 4 5 7 0 0 0 )
摘 要: 我 国立 法 虽 对代 位 诉 讼 的 相 关 问题 做 出 了规 定 , 但 在 民事 诉 讼 法 典 中并 没 有 直 接 规 定 债 权 人 代 位 诉 讼 , 有 关代 位 诉 讼
债 务 人对 债权 人 的权利 已负延 迟责 任 ,而 债务 人 又
逐 渐成 为保 障债权 人 权益 的 主要方 式 。 德、 日等 国在 引 人 之后 均根 据 本 国制 度 环境 做 了进 一 步 的 发展 ,
最后 的面 目与 法 国法差 距很 大 。这 种状 况 在 我 国也 同样 存 在 。 以当事 人制 度 为例 ,我 国民事 诉讼 法 第 1 0 8条 规 定 . “ 原 告 必 须是 与 本 案有 直 接 利 害关 系 的
样没 有 涉及这 一 概念 。 所以, 在 此 只能根 据代 位权 的
概念 , 尝 试对 这一 术语 进 行界定 。
根据《 合同法》 第7 3条 , 所谓 代 位 权 , 是 指 如果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1 0 — 2 6
不当得利之债 、 侵权之债 、 无 因管理之债等 , 使代位
诉 讼 的功 能 得 以充分 发挥 。但 我 国 目前却 将债 权 人 代位 权 制 度规 定 在 《 合 同法 》 “ 合 同的履 行 ” 中, 所 以
作者 简介 : 王峰 ( 1 9 7 9 -) , 女, 中共 濮 阳 市委 党 校 讲 师 , 法 学硕 士 。
二、 我 国 债权 人代 位诉 讼存 在 的 问题 分 析
( 一) 关 于 代 位 诉 讼 的 立 法 体 系 问题
公民、 法 人 和其 他组 织 ” 。 不难 看 出 , 代 位诉 讼 与该 条
款是 存 在着 矛盾 的 ,原 因在 于债 权 人 与次 债务 人 间 只是 间接 的利 害关 系 ,债务 人 与次 债务 人 间才 是 直 接利 害关 系 。 依照 该条 款 , 债权 人 是不 能对 次债 务人 提起诉 讼 的 。类 似 问题在 其他 方 面也 存 在 着 。基 于 此 .本文 拟 对我 国如 何 进一 步完 善 代位 诉 讼 问题 进 行分 析 。 并 提 出相 应 的完 善建 议 。
典内。 这是 大 陆法 系 国家及 地 区的通 常立 法例 。 但 无
、
债权 人 代位 诉讼 概念 的 界定
任 何 实 体 法 条 文 都 是 以抽 象 的规 范 方 式 存 在 的 。它 的 内容 也 只能 通过 实践 中诸 多案 件才 能 逐步 实 现具 体 化 。而债 权 人代 位权 制 度 的 内在价 值 同样
必 须通 过 诉讼 程序 即债权 人代 位诉 讼 来 得 以展 开实
论 哪种 立法 例 ,代位 权 制度 都被 广泛 地运 用 于各 种
债权 利益 的维护 之 中 。 这不 仅包 括 合 同债权 , 还包 括
现 。虽然我国直到 1 9 9 9 年《 合 同法》 通过第 7 3 条确
立 债权 人代 位诉 讼 制度 。但 具 体何 为 债权 人 代位 诉 讼 却 没有 规 定 , 最近 公 布 的《 民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同
一
债 权人 代 位诉讼 是 债权 人实 现 代位 权 的一 种形 式 。代 位权 制 度在 一 国法律 体 系 中所 处 的地 位将 决 定 着代 位权 制 度 的适 用 范 围 ,更 决定 着 债权 人代 位 诉 讼 制度执 行 中诸 多程 序设 定 。 从 比较 法来 说 , 大陆 法 系 国家及 地 区关 于 代位 权 的立 法 例有 两 种 形 式 : 其一 , 将 代 位权 制度 规定 于单 独 的债 法 中 。如《 保 加 利 亚债 与契 约法 》 。其二 , 将 代位 权制 度 规定 于 民法
关键 词 : 债权人代位权 ; 代位诉讼 ; 完善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2 — 9 1 6 1 ( 2 0 1 3 ) 0 1 — 0 0 2 7 — 0 4
债 权人 代 位诉 讼 最早 为法 国民法 典所 确 立 , 《 法 国 民法 典 》 第 1 1 6 6条 规定 , “ 债 权人 得 行使 其 债务 人
一2 Leabharlann — 债权 人代 位诉 讼也 就 只限 于合 同债权 的诉 讼 ,其 他 债权 则无 法适 用 ; 并且 , 合 同法第 7 3条虽 然规 定 “ 只 要是 非 专属 于债务 人 的权利 债权 人均 可行 使 ” , 但 是
怠于 行使 其对 第 三人 的权 利 时 ,权 利 人为 保全 自身 债权 , 可 以 以 自己的 名义 . 行 使债 务 人权 利 的权 利 。 所 以代 位 诉讼 就 是 债 权 人 为 行使 此 种 债 权代 位 权 . 以 自己为原 告 , 以第 三人 债 务 人 为被 告 , 提起 诉 讼 , 请 求 法 院判决 第 三债务 人应 对 债务 人一 定 的给付 。
制 度 的规 定 还 存 在 诸 多疑 点 与 不 足 。 本 文 紧 密 结合 我 国代 位 诉 讼 的 司 法 实践 , 针 对 代 位 诉 讼 制 度 在 立 法 和 司法 实践 中存在 的 问 题进行分析 , 提 出进 一 步 完善 我 国 债权 人 代 位 诉 讼 制 度 的 立 法 设 想 。
第2 6卷 第 1 期
2 0 1 3年 2 月
濮 阳职 业 技 术 学 院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P u y a n g Vo c a t i o n a l a n d T e c h n i c a l C o l l e g e
V o 1 . 2 6 No . 1 F e b . 2 01 3
我 国债权 人代位诉讼存在 的 问题及 完善建议
王 峰
( 中共 濮 阳市 委党 校 , 河南 濮 阳 4 5 7 0 0 0 )
摘 要: 我 国立 法 虽 对代 位 诉 讼 的 相 关 问题 做 出 了规 定 , 但 在 民事 诉 讼 法 典 中并 没 有 直 接 规 定 债 权 人 代 位 诉 讼 , 有 关代 位 诉 讼
债 务 人对 债权 人 的权利 已负延 迟责 任 ,而 债务 人 又
逐 渐成 为保 障债权 人 权益 的 主要方 式 。 德、 日等 国在 引 人 之后 均根 据 本 国制 度 环境 做 了进 一 步 的 发展 ,
最后 的面 目与 法 国法差 距很 大 。这 种状 况 在 我 国也 同样 存 在 。 以当事 人制 度 为例 ,我 国民事 诉讼 法 第 1 0 8条 规 定 . “ 原 告 必 须是 与 本 案有 直 接 利 害关 系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