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第1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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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第11期食品
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03.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第11期食品安全监
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近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酒类食品开展了专项监督抽检,抽检样品153批次,抽检项目合格的样品150批次,不合格的样品3批次。
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信息
河南省豫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喜酒(白酒)的酒精度为50.3%vol,标准为51%-53%vol,比标准值下限低0.7度,同时该企业生产的瓦岗寨酒(白酒)的酒精度为49.9%vol,标准为51%-53%vol,比标准值下限低1.1度;新乡市红太阳酒厂生产的同盟山酒(白酒)的酒精度为48.2%vol,标准为51%-53%vol,比标准值下限低2.8度。
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已要求标称企业所在地新乡市、滑县食品监管部门立即对相关单位依法处理,采取封存、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风险,查明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
监管部门将对违法行为严格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批次的不合格食品
时,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食品抽检合格-20160316-酒类(略)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160316-酒类(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