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斗殴法律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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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打架斗殴是社会治安的一大公害,是公民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要表现之一。
打架斗殴易危及人身安全,酿成治安、刑事案件,甚至葬送自己的美好前程,妨碍内部团结,不利于与谐社会的建设,破坏经济发展的优良环境,损害精神文明建设,影响家庭生活。
在我国,以下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分别对打架斗殴的后果、情节不同分别使用的法条,请对应了解:
《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生命权与健康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
生命权与健康权是其它一切
权利的基础。
打架斗殴行为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轻者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者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打架
斗殴行为可能构成的罪名有两个:一个是“故意伤害罪”,另一个
是“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定义
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打架斗殴”是一种典型
的故意伤害行为。
按照故意伤害的伤害结果,可以把“故意伤害罪”
分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故意伤害至人“重伤”与故意伤害至
人“死亡”。
法律规定:“14周岁(包括14周岁)以上的人,要
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16周岁(包括1
6周岁)以上的人,要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有的人可能弄不清楚什么是“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触犯
《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死刑、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
打架斗殴等故意伤害行为严
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与健康,“刑法”规定了
较重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 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这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
聚众斗殴,不计后果,
欲置人于死地的行为应认定
为故意杀人罪,最轻的也要判3~10年。
怎么区分打架还手与正当防卫?
一般说来,打架还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主要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但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对这些行为,如果不果断采取防卫行动,使其停止非法侵害,将会对社会、对人身等造成重大危害。
打架还手就不同了,甲动手打了乙,已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报告民警……,没有必要一定要动手还击。
动手还击引起互殴,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秩序。
所以,两人打架,不论何方被打致伤、致残,还手的一方一般不算正当防卫。
如果因还手而使打架事态恶化,不论是先动手的造成的还是后动手的造成的,对方都要依法律负应有的责任。
所以,避免打架是至关重要的。
但如果遭到对方的非法暴力侵害,比如先动手的一方拿棍子或凶器施暴,你就应尽快躲开,脱离危险。
但却不可以正当防卫,为借口而还手打人,把事情闹大。
如果要打架,先算一算打架的成本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与谐因素,警方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打架成本”是牵连了众多的家庭”。
并予以公示。
“打架成本公示”受到了外来务工人员的认可。
不少外来工说,这种标明后果、晓以利害的教育形式,比起简单的批评教育与枯燥的法律条文解释来,效果要好得多;他们对一时“暴力冲动”所要付出的高昂代价有了直观认识。
“以后再遇到什么恼火的事,先想一想打架成本,火气自然就下去了许多。
如果打群架更是牵连了众多的家庭”。
打架的直接成本知多少?
殴打他人=10日拘留+500元罚款+1500元医疗费+10日拘留少挣的600元工资(每天按60元计)+失业2个月=6200元。
因打架违反厂规被开除+影响后续再找工作并从零再起点+负面家庭影响+打架时喊上他人而连累他人=----------元(无法计算)
说话前先调整呼吸,行动前先考虑后果
人在休息的时候也是要进行呼吸的。
说话是在均匀的呼吸吐气中形成语言,所以呼吸一混乱,就会说不出话来。
这使我们想到在上楼后,会喘得说不上话,拳击比赛结束记者采访时,只能听到拳击手:“是、是”的回答,一时的不到具体答话。
人在众多人的面前说话时容易怯场,首先要调整呼吸不正常,这样就无法说好话,一旦想要在会上说话时呼吸紊乱,氧气的吸入量就会减少,势必影响大脑的正常工作。
因此,“哗!”血液一下子就冲上头,“说了些什么就不知道了”的人是很多的,这种情况可能是在这瞬间氧气的供给给停止了,头脑的机能也一时停止了,而陷于瞬间的痴呆状态,从而不能按照事先所想的词语说出来。
某与叶某、吴某又争吵起来。
叶某说:“你打我老乡,不赔医药费,那我打了你也是白打。
”于是,叶某动手打了黄某两个耳光后,被黄某宿舍的同学劝开了。
黄某认为自己吃了亏,下午便没有上课,跑到校外找到其在广州打工的表哥及老乡共四个人,吃过晚饭后约8点钟,到叶某所住的宿舍找叶某吵闹,被吴某看到,吴某即邀集七八名湛江同乡到叶某的宿舍帮忙,黄某与叶某越说越僵,最后,双方大打出手。
其间,黄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叶某、吴某二人捅伤。
事后黄某即逃离了现场。
叶某、吴某被刺伤后,在其他同学的帮助下,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住院治疗了一个半月,花去医药费8千余元,总算保住了性命。
但叶某被刺伤右肺,以至重伤,虽保住了性命,却留下了终身的疤痕与伤疯,吴某亦被刺成轻伤。
案例二
被告人刘伦家与村民刘景民家素有矛盾。
某天晚上,刘伦之三子刘××等人将刘景民家的西瓜毁坏了一些,曾引起争吵,当时刘景民未予深究,事已平息。
当月,刘景民的堂弟刘国志酒后又为刘景民的西瓜被毁一事在刘伦家门口辱骂。
刘伦、刘××听到骂声,出来与刘国志分辩,刘国志之兄刘长国闻讯后也持铁锨出来。
刘伦便与刘国志争吵,继之相互厮拽。
此时,刘伦之长子刘建党、次子刘波涛一同赶到现场,刘景民与其父刘峰也赶到现场。
刘伦先与刘国志厮拽,后又用木棍(约鸡蛋粗,一米长)打刘景民;刘波涛与刘国志空手对打;刘建党先与刘长国厮拽,后又空手打刘景民。
在
乱打当中,被告人刘××见其二哥刘波涛头部出血,遂返家拿两把匕首再次赶到打架现场,持匕首照刘国志的左肋部连刺四刀,接着又照刘长国的左大腿部连刺二刀。
刘国志被刺伤左心室引起死亡;刘长国被刺伤左股动脉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审判」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刘伦、刘波涛、刘建党犯故意伤害罪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在双方互殴中持刀行凶,不计后果,造成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伦、刘波涛、刘建党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但没有造成伤害后果,同时,三被告人主观上与被告人刘××杀人行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对二被害人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与第三款、第十条的规定,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被告人刘伦、刘波涛、刘建党宣告无罪。
人际交往处与谐
得理之时让三分
发生争执莫要急
心平气与将理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