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请销假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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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团体工作人员的请假制度,保障宗教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提
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宗教团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宗教团体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宗教团体工作人员请假应遵循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请假类型
第四条请假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 事假:因私事需要请假,如婚丧嫁娶、家庭困难等。
2. 病假:因疾病需要请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3. 事病假:同时符合事假和病假条件的请假。
4. 休假:根据国家规定和宗教团体实际情况安排的休假。
5. 公出假:因公事需要外出,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三章请假程序
第五条请假程序如下:
1. 事前申请:工作人员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或宗教团体负责人提出请假申请,并
说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等。
2. 审批:部门负责人或宗教团体负责人对请假申请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给
予答复。
3. 报备:审批通过后,工作人员需将请假情况报备给人事部门或宗教团体负责人。
4. 销假:请假结束后,工作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向部门负责人或宗教团体负责人
销假。
第四章请假期限
第六条请假期限如下:
1. 事假:一般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需经宗教团体负责人批准。
2. 病假:根据病假证明,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需经宗教团体负责人批准。
3. 休假:根据国家规定和宗教团体实际情况,休假时间一般为5天至15天。
4. 公出假:根据公出事由和实际情况,由宗教团体负责人批准。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七条违反本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1. 无故不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发工资;
2. 请假后未按时销假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发工资;
3. 虚假请假或伪造病假证明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解除劳动合同;
4. 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由宗教团体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宗教团体的实际情况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