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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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水土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
水土保持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 科学规划:合理规划水土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2. 综合治理: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维护水土资源的整体稳定。

3. 先预防、再治理:加强水土保持预防工作,减少灾害发生。

4. 面向公众: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二章水土资源保护
第四条水土资源的保护目标
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确保内蒙古自治区的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第五条水土资源的保护措施
1. 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2. 推广水保工程,减少水土流失。

3. 加强土壤保育,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4. 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

5. 加强园林绿化,增加绿地面积。

第六条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估
建立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定期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评估,及时
采取措施解决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水土流失防治
第七条水土流失风险区划
根据水土条件和地质地貌特征,对内蒙古自治区进行水土流失
风险区划,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八条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推动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包括防护林、草护坡、石质工程等,确保水土资源的稳定和安全。

第九条水土保持技术措施
采取适当的水土保持技术措施,如梯田、沟壑连作等,提高水土保持能力。

第十条水土流失防治经费
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并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生态保护与恢复
第十一条生态保护区建设
加强对重点生态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保护濒危动植物和珍稀物种的栖息地。

第十二条生态恢复工程
开展生态恢复工程,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提高植被覆盖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和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第十四条监督与检查
建立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与检查机制,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原有的相关规定。

以上就是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的全文。

> 注:此文本仅为虚拟的示例文本,并非真实存在的法律文件。

如需实际使用,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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