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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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8〕17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为主要目标的乡镇及其以下供水工程。

前款所称供水工程包括供水取水口、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农经〔2008〕1752号文件要求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使用、管理、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贯彻“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用水户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优惠政策,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二)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与监督;(三)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和取水许可;(四)提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定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报批;(五)组织编制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信息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农业、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江苏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修订版

江苏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修订版

江苏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立法调研用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城乡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遵循中心城市供水逐步覆盖乡镇和农村,优先保障生活饮用水、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作为重要职责,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内容;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加快城乡供水设施建设和区域供水的实施。

第五条【方案一】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供水、城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职责权限范围内供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方案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城乡供水、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职责权限范围内供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城乡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应当加强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城乡供水、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供水、节水科学知识。

江苏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江苏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江苏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立法调研用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城乡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遵循中心城市供水逐步覆盖乡镇和农村,优先保障生活饮用水、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作为重要职责,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内容;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加快城乡供水设施建设和区域供水的实施。

第五条【方案一】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供水、城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职责权限范围内供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方案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城乡供水、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职责权限范围内供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城乡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应当加强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城乡供水、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供水、节水科学知识。

第八条对在城乡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解读《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为了让群众喝上放心水

解读《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为了让群众喝上放心水

解读《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为了让群众喝上放心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2.13•【分类】地方性法规解读正文解读《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为了让群众喝上放心水城乡供水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

中央领导曾明确指出:“要把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首要任务。

”近几年来,省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加快城乡一体化供水的立法进程。

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 日通过了《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五十八条,分别对城乡供水的规划与建设、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供水的设施管理与维护,以及供水单位的经营与服务等作了规定,内容十分丰富。

本文主要围绕确保城乡居民喝上放心水,就城乡供水一体化、水质监管、二次供水、规范服务等方面作一解读。

实行一体化供水,让城乡居民喝上同样水【现状】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省城市与农村的二元供水结构依然没有完全改变,城乡居民在供水方面还不能真正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

同时,虽然各级政府采取措施,加大投入,淘汰了一批不符合要求的农村小水厂,但我省目前仍有5000多座农村小水厂,其中相当一部分农村小水厂净水设施不齐全、设备简陋破旧、缺乏必要的水质检测,使得农村居民饮用水水质难以得到保障,严重影响了城乡统筹发展。

【对策】《条例》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推进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

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条例》第十三条: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乡(镇)村水厂,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xx〕17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为主要目标的乡镇及其以下供水工程。

前款所称供水工程包括供水取水口、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农经〔xx〕1752号文件要求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使用、管理、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贯彻“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用水户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优惠政策,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二)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与监督;(三)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和取水许可;(四)提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定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报批;(五)组织编制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信息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农业、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江苏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指导意见-苏水农[2013]29号

江苏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指导意见-苏水农[2013]29号

江苏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指导意见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指导意见(苏水农〔2013〕29号)各相关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务)局、财政局、住建局、卫生局:为全面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加快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一轮农村实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22号)精神,现就实施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快实施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今年开始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健康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农村居民饮用水品质。

二、责任主体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引导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

(二)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在统筹考虑区域供水与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基础上,统一制订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规划,统筹区域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同步推进,在规划方案和项目实施上进行无缝对接,促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全面彻底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

(三)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区分轻重缓急,整乡整村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四)坚持建管并重,长效管理。

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管理体制,加强工程维护管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四、政策措施新一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地方政府负责筹措,省级财政对通过省级考核达标的重点县、一般县予以奖补(具体考核、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9•【字号】苏政办发[2007]146号•【施行日期】200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46号2007年11月2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几年来,我省加大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力度,将农村改水工作列入省政府实事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受多种因素影响,仍有部分农村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现作如下通知: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直接关系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切实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作为关系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干净、安全的水。

二、明确目标任务,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国家确定的改善民生、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任务。

省政府研究确定,“十一五”期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的问题。

具体任务是:苏中和苏北地区结合区域供水主支干管延伸和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基本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苏南地区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全面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

各地要根据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要求,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区农村饮水现状,细化工作目标任务,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指导、积极推进、创新机制、加强监管”的原则,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提高农村生活用水质量和供水保证率,保证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保障广大农民的饮水安全,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水质安全、供水可靠。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责任,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农民对水质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优先选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水质安全。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预防污染,确保供水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合理规划布局,确保水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水质安全和供水可靠。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保证检查结果的客观和真实。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要注重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严肃查处。

第四章评估考核第十五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进行定期评估考核,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

第十六条评估考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估标准和考核指标,确保评估考核的公正和客观。

第十七条对于评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良好运行。

第五章管理机构第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饮水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四章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五章经营服务与节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和使用城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推进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

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节约用水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行业供水、乡镇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以江苏省灌云县为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以江苏省灌云县为例

32 小公私双 方在建设经 营理念和体 .缩
镧 上 的 差 异 在 P P 目实 施 的 过 程 中 , 如何 将 P项 政 府 服 务 的公 益性 和私 营 部 门的 盈利 性
运营的可持续性 ,让 接受监管 的企业得 到合理 的利润收入。通常一个基础设施 的投资需要较长的时问才 能收 回,所以 政府必须建立一个适合项 目长期发展的 程序 ,并有一个相应 的监管规则。 最后 还应 该完 善价 格 规制 ,在 许 多P P P 形式 中 ,私营合作 伙伴负责经营 公共项 目,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因而 私营部门通常拥有定价权 利。服务价格 的高低既影 响私营部 门的收益 ,又影响 社会公众的福利 ,所以 ,按照合适 的原 则来对私营部 门实行价格规制 、协调各
较有弹性 的收 费费率标准 ,给私 营合作
伙伴经营的 自主性 ,并且兼顾公 共利益
与 市 场 的机 能 。
资 的主要渠道是商业银行贷款和上市筹 资 ,融 资渠道窄 、成本高 ,这对于P P P
项 目融 资是极 为不利的。为保证P P P 项 目的顺利实施 ,必须考虑进一步拓宽融 资渠道 ,降低融资成本。一方面应放松 对 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外 国政府贷款 的使用 限制 ,另一方 面应 允许 保险 基 金 、社保基金 、住 房基金等大型基金投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是 当前农 民最关心 、最直接 、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之 一 ,是 推 进 社 会 主 江苏
省 灌 云 县 位 于 江 苏 省 东 北 部 , 行 政 区 域 面 积 1 3 .6 方 公 里 全 县 共 有 3 8 8 45 平 1 个 行 政 村 ,总 人 口 15 。 农 村 饮 水 安 0万
关健 词 :工程 建设 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xx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xx兵团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苏建城[2010]95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10〕95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徐州、苏州、宿迁市水务局:近年来,全省各地普遍加大了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力度,建设了一批饮用水安全保供工程,制定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有力保证了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但是,我省水生态环境总体上比较脆弱,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加快推进,城乡饮用水安全问题依然十分突出。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地处长江、淮河下游,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原水水质容易遭受上游客水、汛期农业面源污染和本地突发水污染的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得不到保障;苏中、苏北和里下河地区部分城市供水设施老化,技术管理和水质检测能力薄弱,不能适应原水水质变化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实施;乡镇和农村供水安全问题突出;部分城市应急水源尚未建成,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形势不容乐观。

保障饮用水安全,提高饮用水水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各地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二、加强供水全过程管理,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涉及水源、自来水厂、输配水管网和二次供水等各个环节,各地要切实加强从源头到龙头的管理,全面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

1、加强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保护。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城市供水水源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试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试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试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利用率,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程运行管理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必须经过设备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应建立工程档案。

第二条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平稳运行,应进行系统巡查和日常维护,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备完好、管道通畅。

第三条为了确保水源和供水管道的安全,禁止在供水管道及附近违法建造、破坏和存放垃圾、污水等。

第四条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小组,负责巡查和维护工程设备,及时发现故障并报告。

第五条定期对工程设备进行保养,按照要求更换易损件,确保工程设备的正常生命周期。

第六条对于水质状况不佳的地区,应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情况应定期报告,在重大事故发生时应及时上报上级单位。

第八条对于损坏严重的水管,应及时更换,以避免水质污染。

第九条饮用水质量监测要符合有关规定,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当发现水质状况不佳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十条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护费用应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政策统一组织安排,确保工程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附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指为了改善农村饮用水状况,投资兴建的供水设施。

第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农村饮用水的管理,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包括相关管理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等。

第三章农村饮用水管理第一条建立农村饮用水管理制度,重要区域应配备饮用水监测人员,开展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确保水质安全。

第二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施工,严禁在供水管道周围乱堆乱放、建立违法建筑或垃圾场等。

第三条定期进行水库沉积物清淤、池塘清理等工作,保证源头水质安全,严禁搭建渔具或在水库内浴泳等。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卫生第三章涉水产品卫生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

第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相关信息,对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供水、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饮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苏水农[2008]25号辑:管理员归档时间:2008-6-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验收工作,使项目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农安全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752号),财政部、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917号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省以上资金支持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单项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标准和时间建成,应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申请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否则不能交付使用。

如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先申请进行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竣工验收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实施完成的项目未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的,项目所在县(市、区)不得再申请省以上投资计划。

二、验收依据(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二)财政部、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三)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四)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五)江苏省“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实施规划、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文件。

(六)其他有关技术规定、规范。

三、申请验收条件(一)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上级批准下达的计划和要求,完成了各项建设内容;(二)工程建设项目经试运行或技术检测,工程质量达到了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

(三)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并按规定通过审计。

按照江苏省政府确定的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补助政策,省以助资金超过60%的项目由省以上单位组织审计,其它项目由地方负责审计。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概(估)算编制方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概(估)算编制方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江苏省水利厅苏水农〔2008〕3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概(估)算编制方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务)局: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范建设,使国家有限资金最大限度直接用于工程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概(估)算独立费用和预备费相关费率进行调整,详见《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概(估)算编制方法补充规定》,请各地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概(估)算时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概(估)算编制方法补充规定二○○八年八月十四日主题词:水利农村饮水概算规定通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概(估)算编制方法补充规定一、工程概(估)算编制依据(一)采用编制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江苏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苏水基(2006)44号文)编制工程概(估)算,并对执行该“编制规定”时部分编制方法作如下补充规定:1、工程项目划分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河(渠)道工程中“小型配套建筑物工程”项目划分分析计算。

②第一部分建筑物工程项目内容包括土方工程、砌石工程、基础处理工程、砼工程、防护工程、深水井工程、供水管道工程、附属设施工程(包括水厂房屋工程、道路工程、供电通讯线路工程)等。

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所涉及的机电设备及安装、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仍按“编制规定”项目划分未注明的相关设备(如消毒设备)一律并入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内分析计算。

2、供水管道工程单价分析供水管道工程(含管道、管道附件、管道试压及消毒冲洗等)单价分析按水利基本建设建筑工程单价分析表式编制,相关费率及取费标准不变,人工、材料、机械等定额实物量套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苏建定(2003)371号文)中相关定额子母。

表式详见表1。

表1 建筑工程单价分析表定额编号:项目名称:单位:序号项目划分及费计算方法用名称一直接工程费(一)直接费定额基本直接套用定额动态基价费(二)其他直接费直接费×费率1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2 夜间施工增加直接费×费率费3 其他直接费×费率(三)现场经费1 临时设施费直接费×费率2 现场管理费直接费×费率(四)工、料、机差价调整1 人工费调整(人工预算单价—定额动态基价表中人工单价)×定额总工日数2 材料费调整∑(材料预算单价—定额动态基价表中材料单价)×定额材料量∑机械费一类费用×调整系数3 机械费一类费用调整二间接费直接工程费(不含工、料、机差价调整)×费率三利润{直接工程费(不含工、料、机差价调整)+间接费}×费率四管道需计价材∑(材料预算单价×定额材料价)料费五税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管道需计价材料费)×费率六建筑工程单价一~五项之和注:需附各规格、型号管道(含附件)预算价复印件资料3、第五部分独立费用独立费用的项目内容、计算基数及具体编制方法补充规定如表2:表2 独立费用概(估)算表计算方法序号项目划分及费用名称1 建设管理费第一~第四部分费用之和×0.80%①项目建设管理费②工程建设监理第一~第四部分费用之和×1.62%费2 生产准备费第一~第四部分费用之和×0.02%3 科研勘测设计费①工程科学研究专项计列报批试验费②工程勘测费第一~第四部分费用之和×0.96%×阶段系数阶段系数:三阶段初步设计 0.73招标设计 0.03施工图设计 0.24四阶段可行性研究 0.45初步设计 0.50招标设计 0.003施工图设计 0.17③工程设计费第一~第四部分费用之和×1.54%×阶段系数阶段系数:三阶段初步设计 0.55招标设计 0.10施工图设计 0.35四阶段可行性研究 0.40初步设计 0.45招标设计 0.05施工图设计 0.254 建设及施工场地征(占)用费①征(占)地拆迁补偿费按实计列5 其他①工程质量监督费第一~第四部分费用之和×0.25%②工程咨询审查费第一~第四部分费用之和×0.3%×阶段系数阶段系数:二阶段可行性研究 0.45初步设计 0.55三阶段可行性研究 0.40初步设计 0.50施工图设计 0.25③工程审计费第一~第四部分费用之和×0.34%4、基本预备费初步设计阶段为第一~第五部分费用之和(不含征(占)地拆迁补偿费)×3%。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等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等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等项目建设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苏水农[2009]1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9.04.12
【实施日期】2009.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等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苏水农〔2009〕14号)
各市水利(务)局:
2008年第四季度国家追加我省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总投资10.7亿元,其中中央资金3.57亿元,省级资金3.76亿元,地方配套资金3.37亿元;安排了14个大型灌区改造项目,解决86万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重点实施9个项目区水土保持工程。

2009年新增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第一批工程总投资5.07亿元,其中中央资金1.67亿元,省级资金2.11亿元,地方配套1.29亿元;解决96.62万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重点实施10个项目区水土保持工程。

截止3月底,2008年第四季度扩大内需项目已全部完成,在工程建设中,多数地区能
够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建设程序规范,工程质量较好,工程效益显著。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前期工作不规范,存在项目变更审批手续不完善,标段划分不合理,招标时限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资金管理不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不够规范,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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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8〕17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为主要目标的乡镇及其以下供水工程。

前款所称供水工程包括供水取水口、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农经〔2008〕1752号文件要求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使用、管理、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贯彻“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用水户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优惠政策,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二)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与监督;(三)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和取水许可;(四)提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定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报批;(五)组织编制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信息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农业、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水知识,推广节水技术,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节水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为改善水质、提高供水保证率、降低供水成本、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农村饮用水水源、毁坏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供水管理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二)由集体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三)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四)由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由政府、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所有。

前款第(一)、(四)项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形成的国有资产部分,其所有权不得拍卖、转让。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经营管理机制,确定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管理可以以县为单位,成立专门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或者通过竞争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也可以按独立供水单位分别成立经营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供水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服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相关部门的专业管理。

各级政府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形成的资产所获得的收益和增值,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规定标准、安全可靠的水源地;(二)符合行业规范的制水工艺;(三)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或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1号)所规定的标准;(四)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五)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六)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七)建立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必要的支持和技术指导;整改期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能实施供水,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按时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水质检测、安全生产等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能提前告知的,应当在应急处置的同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供水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建设活动。

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章用水管理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分类定价和计量收费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非生活用水分类计价。

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非生活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第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下列程序核定:(一)区域供水向农村延伸的乡镇以下集中供水工程、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其供水价格由供水单位按照供水价格构成提出方案,经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后核定;(二)单个行政村或者自然村的供水工程,其供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并报县级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供水价格核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需要变更供水价格的,应当按照原规定程序重新核准。

为减轻农村居民用水负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农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补贴。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定期召开用水户代表座谈会,通报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公布水费收支使用、大修理费和折旧费计提、使用情况,征询管理服务意见,接受用水户代表的咨询、质询和监督。

第二十条供水管道进户处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实行计量用水。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禁止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禁止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用水源应当统筹规划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源。

取用地下水源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混层开采、咸淡水串通开采。

第二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应当根据本地不同水域特点和供水防护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划定按照《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执行。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的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一)深层承压水保护区:以单个开采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井群以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区域外延30米范围。

准保护区:按水源保护目标,根据地下水补径排条件,必要时将水源补给区适当区域划定为准保护区。

(二)埋藏型裂隙水、岩溶水保护区:以单个开采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井群以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区域外延50米范围。

准保护区:按水源保护目标,根据地下水补径排条件,必要时将水源补给区适当区域划定为准保护区。

(三)裸露型裂隙水、岩溶水一级保护区:以单个开采井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井群以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区域外延100米范围。

二级保护区:以单个开采井为中心,半径100米以外至500米范围;井群以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区域外延100米至500米范围。

准保护区:按水源保护目标,根据地下水补径排条件,必要时将水源补给区适当区域划定为准保护区。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二)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水井储存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三)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四)开展对水源水质或者水量有影响的工程建设活动。

在一、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前款所列行为,还禁止建设各类污染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在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实施人工回灌(包括地源热泵),不得污染地下水源。

第二十七条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进行整治。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环保、卫生、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监测、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九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五)其他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掘、堆填、碾压活动,禁止植树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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