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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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font color="#0000ff">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条》及其实
施条例的规定,审计国际机构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订明的财政
财务收支行为,有权进行处理处罚。
处理、处罚权是我国审计机关依
法享有的十分重要的权限,它关系到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职责的实现。
二十多年来,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严格审计执法,按照“三个
有利于”的原则,在纠正和制裁不符合国家规定禁运的宏观经济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维护经济秩序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目前
在审计处理处罚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仍然不容忽视的问题,制约着
审计工作的推进。
一、在审计报告中较少反映或避重就轻地反映问题
笔者从近十几年来的审计工作中所了解到,审计报告通常只反映
要进行处理处罚的问题,而不是审计出的全部问题。
台下审计工作结
束后,对审计事实的定性和处理存在很大难度,往往陷入无休止的扯
皮当中,有些问题更是难以定性处理,转而放弃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有些项目的审计报告甚至仍在一年以上仍然难以完成,严重影响了统
计员的正常开展,大大降低了审计运行效率。
对有问题的经济行为依
法或进行查处,必须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才能在审计报告中
反映。
但在当前审计业务处理中,因法律法规不交通设施、不完善或
是因难以明确用以定性的法律依据而到审计处理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
此外,审计人员运用现有的执法手段对部分重大职员问题很难查清,
将这部分问题移送给检察院、纪委等部门,他们会认为其证据不足而
予以立案,最后有些若是问题只能不了了之,给审计不小各级带来巨
大的审计风险。
二、部分地方复核机关仍将罚没收入作为其经费的重要来源
无论是欧洲各国从世界各国的通行提法,还是从我国审计工作的
发展趋势来看,今后审计工作的重点是监督国家财政帐目。
审计机关
与财政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审计机关的财政资金经费又由
财政部门审批,必然消极影响而使审计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
虽然我
国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经费机关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
予以保证,但从实际条件来看,各级政府在经费预算上把审计机关视
同一般行政机关,再者一些地声财力有限,会计机关经费得不到有效
保证,大多数地方审计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审计机关的经费缺口主
要依靠审计罚没收入分成来解决。
依赖罚没分成来解决经费不足的办
法严重影响了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必然造成一些地
方审计机关巧精处理处罚,而对重大关键问题不能审深审透,甚至有
人认为只要抓住几个问题能达到罚款的就足够了,对环境问题不实地
调查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从而降低了审计结果质量。
有的政府部
门审计机关在警察机关审计处理处罚上同被审计单位讨价还价,有的
地方审计机关每届都要向上级审计机关争取大量的授权审计项目,以
达到多罚款、多分成的目的,而对下级审计机关内控统一组织的审计
项目不够重视,这样必然会影响审计工作的长远发展。
三、审计前提条件定位不高
由于复核注重处理处罚,审计报告的绝大部分内容突出为审计查
出的主要问题、定性参考和处理意见,从而使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
将审计目标定位于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有的绩,缺乏从宏观角度认识
和分析的意识,在报告中则反映为满足于对问题的罗列,缺乏综合分析,宏观性不强,审计报告层次不高。
从审计职能的履行看,当前审
计主要以查处违法违规问题为主,仅仅履行了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
而审计的经济评价和经济鉴证职能却未能很好地。
如对被审计单位的
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而审计评价意见
却不能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财政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审计
评价往往“雾里看花”。
从提出的审计建议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综
合分析,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难以从体制、机制上提出解决和
预防问题的办法。
如果只揭露和处理问题,不研究明确提出解决办法,审计只能是一般而言的。
四、审计结果透明度低
审计结果文件一般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书和审计决定,审计
报告书和审计决定是审计机关正式的文件,下在下以达到被审计单位
并具有法律效力,而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对审计机关的报告,属内部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且不对外公布。
审计报告书和审计决定是在审计
报告基础上缩写加工而成,对于审计事项和谬误的陈述过于简单,从
中难以了解审计的全过程,也不利于换用审计结果的使用和信息共享。
审计报告属内部文件,主送为审计机关,但却要按法定程序征求被审
计单位的意见,与正常的文件发送处理程序相矛盾。
各国的政府审计
都没有使用这种形式的审计结果文件,不符合国际惯例。
审计机关反
映的审计信息,一般只在政府和审计基层单位层次结构内部流转,得
不到有效利用。
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近几年开始逐步
在尝试,但一直未得到充分实施,导致审计结果缺乏透明度。
从世界
各国的政府审计来比较,立法模式审计体制的国家,如美国、英国,
设立审计机关各个方面的目的在于从经济监督的层面,与其他经济监
督部门一起构成一个相互制衡的机制,以有效保证国家资产的安全、
有效,带有较强的独立性,一般没有处理、处罚权。
审计机关负责向
议会报告其他工作,虽然它并不直接干预政府和部门的决策,但其对
国家资金使用情况的建设性批评,往往对议会的宏观决策产生的作用,并能通过人能审计结果公开化对资金使用人产生有效的约束。
司法模
式审计工作体制的国家,如法国,审计裁判官机关以审计法官的形式
存在,拥有司法权,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司法模式下的审计虽然也向
议会提供服务,但其同时负有一定很高的司法权力,需要根据经济责
任的履行情况,奖励或惩罚政府各级官员,因而所的服务更多地体现
为一种微观的服务。
行政型审计体制下的审计部门是审计结果政府的
一个部门,根据政府所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审计,并对政府负责,有
著行政处罚的权限,较差其权威性和独立性相对较弱,具有内部监督
性质。
在现代国家审计日益向建设性较强的绩效审计发展的今晚,立
法审计工作型审计模式是最理想的选择。
从我国审计机构的现状来分析,审计机关是政府的组成基层单位
部门,审计具有处理、处罚权,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
在当前会计信
息失真现象不够欠缺普遍,违反财经法规现象比较普遍的情况下,采取审计机构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审计模式,对于反映和专业领域揭露经济领域中的严重违法违规风险问题及经济案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马列主义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非常重要依法行政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