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模板】徐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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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行业、性质、规模特点,以及组织架构和内部运行管理模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本持导意见以清单形
式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及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标准,并建立落实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员工收入、晋级等挂钩,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章职责内容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并担任安委会主任(领导小组组长)。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为高危行业且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生事故可能影响公众安全健康的,应组织建立与公众沟通的交流机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四)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和审议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事宜。
已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的,可以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名义召开专题会议。
(五)每年度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等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为矿山、烟花爆竹(批发)、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船舶修造、船舶拆解、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以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七)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负责管控重大风险,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八)建立健全本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九)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加强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
(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
(十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
(十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十四)建立健全本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值班制度,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十五)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
(二)督促本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已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的,组织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运转机制并监督落实。
(三)协助主要负责人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
(四)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边开具工作并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提名分支机构和工程项目派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协调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事宜,确保有效实施。
(六)定期向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和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并提出须由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需要研究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议题。
(七)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定期预判、评估安全生产状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八)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九)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报告、管控工作。
(十)组织制定本单位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十二)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机制,考核与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十三)监督指导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与修订工作。
(十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告,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内部的事故调查处理。
(十五)对本单位人员职务晋升、表彰奖励候选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