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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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有关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6.23
•【字号】沪财预[2003]75号、沪价费[2003]41号
•【施行日期】2003.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市教育
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沪财预[2003]75号、沪价费[2003]4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拟请核定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沪教委财[2002]60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9号)及(关于调整教育部考试中心部分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7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在组织下列考试时,按以下标准收取考试费。
1、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费(含口试费):一级B、一级、二级每人每级130元(其中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每人每级30元),三级、四级每人每级170元(其中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每人每级50元)。
2、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上书考试费:成人每人105元(其中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每人35元),少儿每人85元(其中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每人35元)。
3、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一级、二级每人115元(其中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每
人65元),三级每人125元(其中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每人65元)。
4、中英合作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费:每人每科120元(其中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每人每科60元)。
5、向考生发(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时,收取工本费5元(其中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每证4.5元)。
二、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三、报名考试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按照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市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
四、接本函后,由执收单位到市物价、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