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学课件 试卷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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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程》(第二版)测试试卷(二)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A 2.A 3.A 4.C 5.D 6.B 7.C 8.A 9.D 10.C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1.ABC 12.AB 13.ABDE 14.ACDE 15.ABCDE 16.ABCE 17.ABC 18.ABE 19.ABC 20.ABDE
三、判断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21.错 22.对 23.对 24.错 25.错 26.错 27.错 28.对 29.对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商业银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32.公示催告:是在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的场合,由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向未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公告,告知其如未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提出证券,则通过响应的判决宣告其无效,从而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提出证券的一种特别诉讼程序。
33.认股权证: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持证人的无限期或在一定期限内,以确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普通股份的权利凭证。
34.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讼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35.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五、简答题(本大题共6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36.(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所需要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债权人会议费用;(4)催收债务所需费用;(5)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37.答: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有:(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38. 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9. 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它包括:(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5)其他外汇资产。
40.(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 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5)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1.(1)组织形式: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
(2)利润分配:合营企业按投资比例分配;合作企业按合作合同约定比例分配。
(3)法律地位:合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作企业为法人型和合伙型。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9分,共18分)
42.(1)这家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而该有限责任公司已有股东3人。
(2分)
(2)A公司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2分)
(3)B公司以货币作价2100万元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因为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即1200万元。
(3分)
(4)A公司、B公司的出资是要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
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2分)
43.(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除协议有约定外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分)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C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
(1.5分)
(3)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1.5分)(4)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因此,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的丙,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1.5分)
(5)丁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
(1.5分)退伙人丁(对外)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6)戊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5分)
七、综合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2分)
44.(1)万宁公司中止履行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4分)(2)振明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分)
(3)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的债务可以相互抵销。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