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运输代理合同中文版-AWOTGlobal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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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编号:
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客户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箱: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乙方: X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箱:
营业执照注册号:
鉴于:
(1)、甲方自愿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委托乙方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事项;
(2)、乙方愿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接受甲方的委托。

甲、乙双方经友好地平等协商,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事宜,共同地一致协议如下:
一、代理事项
1.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代理人,代理承办如下业务:
1.1提供订舱、报关、报检、报验以及保险等服务;
1.2提供货物的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以及中转等服务;
1.3缮制、交付有关单证、费用结算;
1.4提供仓储、陆运运输等服务;
1.5其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具体委托范围以《货运委托书》列明为准。

2.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就代理事项的基本框架条款达成的总合同,规定了双方
在代理事项操作时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

本协议项下,甲方对个案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委托,必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单独签发《货运委托书》。

二、责任范围
2.1甲方的义务及责任
2.1.1甲方在委托时须向乙方提供所需承运货物的相关信息、文件和/或单证,
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或单证上有关货物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尺寸、性质及其特别装载和/或积载和/或包装事项(如有)等其他相关信息与实际装运的货物相符。

若有不符,无论甲方是否为相关文件和/或单证(包括且不限于事后签发的空运单、提单等运输单证)上列明和/或事后被证明的契约和/或实际托运人,甲方均得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损害、罚金、税收、滞纳金、关税、滞报金等所有法律风险、后果和费用,而乙方不承担。

如果甲方提供的货物信息缺少上述委托详情,除非甲方有书面的相反指示,否则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根据实际装运的货物信息和/或通常的业务操作和/或行业惯例对缺少的上述委托详情进行补记。

对该乙方补记的内容,甲方应予以承认,并视为由甲方本人提供的委托详情。

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提供该补记内容而产生的损失。

2.1.2 为办理货物进(出)口需要,甲方应根据《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关、商检等政府机关或自律性行业组织的规定和要求负责提供齐备的进(出)口报关文件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批文、进(出)口配额和/或许可证等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若基于上述文件的缺失和/或瑕疵而不能办理货物的进(出)口手续,或者造成货物被海关、商检等国家机关扣押、留置、滞留、处理、拍卖等,乙方均不承担由此而带来的任何损失、费用和/或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并有权继续收取相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

甲方如需更改报关和/或报检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均需要提供书面修改通知。

否则,乙方有权依据尚未更改的书面文件办理进(出)口报关和/或商检,并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和/或费用等法律后果。

2.1.3 甲方如需取消、修改和/或变更货运委托事项及其内容的,须及时出具书
面通知。

否则,乙方有权依据尚未取消、修改或变更的书面文件办理委托事项,并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和/或费用等法律后果。

若货运委托事项被取消,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为办理本次货运委托已承担的所有费用及遭受的损失(如亏舱费和/或对第三方承担的违约金等),并相应支付乙方应当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若货运委托事项及其内容被修改和/或变更,则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合理费用均由甲方承
担,且不得影响应由乙方收取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

乙方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如遇紧急情况、客观事实、或者承运人、港口当局、机场当局或海关原因等导致无法修改和/或变更,则该后果应由甲方承担,且不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

2.1.4 甲方或其指定方须按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交付所托运的货物及相关文
件和/或单证,并保证单单相符、单货相符。

甲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经妥善包装且坚固适货,能经受正常装卸和运输,并符合承运人要求,并对包装不当产生的货物破损、运输延误等负责。

但是,按照约定应由乙方负责包装的除外。

2.1.5 甲方托运贵重物品、怕挤压的物品、易碎品、化工品、冷冻品、冷藏品、
危险物品、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时,必须事先向乙方提出书面声明,明确指出货物性质、并就防护措施、以及装卸、摆放等各方面提出合理建议。

乙方会将上述书面声明和/或合理建议,书面通知承运人和/或其代理人,并
要求其采取符合此种特殊货物的装载、积载、绑扎、固定、或卸载等必要
合理的通用方式进行安全运输。

2.1.6 甲方所交运的货物,不得夹带未经申报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危险品、
半危险品和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

2.1.7 甲方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也可以以他人名义,也可以为他人的利益向乙方
发出《货运委托书》。

若以他人名义或为他人利益,甲方需在《货运委托书》上予以明确注明。

但是,该注明事项和/或事后披露的代理、代表、委托、经纪、行纪、居间等任何法律关系,均不得构成甲方免除其上述约定和/或法定的义务和/或责任的抗辩事由,而且有义务向乙方支付该《货运委托书》和/或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包括且不限于运费、港杂费、报关费、报检费等)、代垫费用(如有)、违约金、损害赔偿等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

2.1.8 甲方对因违反本协议上述所有约定义务和/或责任而造成货物延误、遗失、
灭失、损坏、扣押、或罚没等不利后果负责,并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2 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2.2.1 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书面的船期预报和/或空运
预报以及承运人截止接单的日期。

上述船期预报和/或空运预报不构成甲乙双方对运输工具抵达装货港(机
场)、开始装货、装货完毕、驶离装货港(机场)和/或抵达卸货港(机场)等具体时间的约定和/或保证,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订舱事宜的参考。

甲方应根据上述船期预报和/或空运预报,在承运人截止接单日之前将订舱单送达至乙方,并为乙方向承运人代为订舱预留合理的时间。

乙方在接到甲方明确的《货运委托书》和订舱单等相关文件和/或单证后应立即向承运人订舱,并将运输工具的名称/航次/航班、订舱单号和/或运输单据号(如有)等订舱信息书面回复至甲方。

2.2.2 乙方在收到甲方或其指定人或本协议第2.1.7条所述“他人”交付的货物
后,基于甲方要求可向其出具货运代理人货物收讫证明。

本处所述货运代
理人货物收讫证明,系指货运代理人在收到委托人或其指定人或本协议第
2.1.7条所述“他人”交付出口的货物和/或从承运人处接收进口的货物
时出具的收据,不具有运输合同的证明和凭单交货的功能,除非乙方在其
上有明确的相反约定。

但是,若交付的货物存在破损或污损、受潮或水湿、变形或损坏、短量、生锈等异常情况,或者与先前提供的货物信息、相关文件和/或单证不符时,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有权在货运代理人货物收讫证明、货运委托书、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发票和/或收据等文件和/或单证上加批注。

2.2.3 在缮制提单、海运单或空运单等运输单据前,乙方可向甲方确认运输单据
的内容。

乙方应在收到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后,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向
甲方发送运输单据,并应甲方要求,可向其提供提单、海运单或空运单等运输单据正本。

但是,若甲方尚未支付或拖欠上述《货运委托书》和/或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以及尚未清偿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和/或民商事合同项下应由其承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包括且不限于运费、港杂费、报关费、报检费等)、代垫费用(如有)、违约金、损害赔偿
及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乙方有权以此为由拒绝交付提单、海运单或空运
单等运输单证正本。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为办理订舱,同时又接受甲方的指定人或本协议第
2.1.7条所述“他人”等实际托运人的委托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甲方的指
定人或本协议第2.1.7条所述“他人”等实际托运人请求乙方交付其取得的提单、海运单或空运单等运输单证的,甲方应同意乙方的该种交付行为,并免除上述条款约定的应由乙方向其本人交付提单、海运单或空运单等运输单证的义务和责任。

因乙方过错,致使运输单据中有关货物的数量、品名、起运地、送达地以
及其他相关内容发生错误或不符合甲方出具的书面委托事项或者特别指示,并由此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第2.2.7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2.2.4 由于船公司、航空公司、承运人、集装箱场站经营人、码头、机场等第三
方造成货物的不正常运输(包括且不限于船期/航班延误、航次/航班取消、错装/错卸、漏装/漏卸、中转港/站错装/错卸或者漏装/漏卸、有单无货或有货无单)、灭失、损坏或迟延等,乙方均有责任将货物的上述不正常运输及灭失、损坏或迟延信息及时告知甲方,督促承运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协助甲方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2.2.5 除法律已有规定外,甲方同意并保证,乙方对于由于下述情况所产生或规
定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均不予负责:
(1)由甲方或货主或代表他们行事的人员的行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
(2)由于遵从甲方、货主,或其他任何有权给予指示的人给乙方的指示所引起的;
(3)由于该货物的包装不足或标识不足所引起的,但这些服务是由乙方提供时则除外;
(4)由于甲方、货主或代表他们行事的任何人搬动、装入、积载、或卸下货物所引起的;
(5)由于该货物固有的缺陷所引起的;
(6)由于暴乱、民众骚乱、罢工、关厂、停工或因某种原因对劳工的限制所引起的;
(7)由火灾、洪水或风暴所引起的;
(8)由乙方无法避免的任何原因所引起的。

即使做出了合理的努力,其后果也是无法防止的;
(9)因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所引起的任何间接损失,如迟延的纯经济损失、贸易合同项下由甲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金或损坏赔偿等。

2.2.6 对于甲方委托的货物,除乙方以自己的名义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海运
单、空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外,乙方均不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法律地位。

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乙方作为承运人时,可依据本协议第
2.2.7确定其赔偿限额。

2.2.7 乙方应全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对于因其过错造成货物灭失、损
坏或迟延的,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甲方应对乙方的上述过错及该过错与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等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甲方同意并保证,就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而对乙方提起的任何诉讼或仲裁,不论请求人是否为本协议的一方,也不论是根据合同或侵权行为提起,乙方均有权按照以下情形限制赔偿责任。

但是,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乙方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除外:
(1)乙方作为空运承运人时,乙方之赔偿限额应根据出具的空运单条款、《中国民用航空法》和/或相关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约定或规定的货物
赔偿标准确定。

如有关法律或公约不适用时,乙方的责任按照货物毛
重计算,每公斤为三十美元,或受损部分货物的实际价值,以低者为
准。

(2)乙方作为海运承运人(含全程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时,乙方之赔偿限额应根据出具的提单或海运单条款、《中国海商法》
和/或相关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约定或规定的货物赔偿标准确定。

如有
关法律或公约不适用时,乙方的责任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三
美元,或者受损部分货物的实际价值,以低者为准。

(3)乙方作为铁路承运人时,乙方之赔偿限额应根据出具的铁路运单条款、《中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或相关铁路运输的国际公约
约定或规定的货物赔偿标准确定。

如有关法律或公约不适用时,乙方
的责任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三美元,或者受损部分货物的实
际价值,以低者为准。

(4)乙方作为陆路承运人、内河或沿海运输承运人时,乙方之赔偿限额为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三美元,或受损部分货物的实际价值,以
低者为准。

(5)对本合同未除外的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6)在(1)至(5)均不适用的其他情形,乙方之赔偿限额为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三美元,或受损部分货物的实际价值,以低者为准。

三、费用结算
3.1 甲方同意按照双方确认的书面报价及杂费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所产生的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包括且不限于运费、港杂费、报关费、报检费等)。

任何费用报价或者杂费收费标准的变动,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确认。

若甲方未能及时对乙方的上述报价和/或变动进行书面确认的,双方同意在乙方报价后将甲方向乙方发出订舱指示,以及由其本人和/或其指定人和/或本协议第2.1.7条所述“他人”向乙方交付货物等行为,视为甲方接受该报价和/或变动内容。

3.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在货物出口发运和/或进口接收后按约定内容向
甲方出具发票并随附清单。

如有外币业务,人民币兑外币的换算汇率按照中国银行在出具发票当月第一个工作日对外公布的中间价进行换算。

3.3 甲方和/或其指定人和/或本协议第2.1.7条所述“他人”在收到乙方出具的
发票和随附清单后 5 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者乙方在向甲方和/或其指定人和/或本协议第2.1.7条所述“他人”快递寄出或者当面呈递发票和随
附清单后 7 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二者以最先发生为准,将视为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发票金额及随附清单所列的运费、港杂费、报关费、报检费、垫付款(如有)等各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

3.4 甲方应当自其本人和/或其指定人和/或本协议第2.1.7条所述“他人”收到
发票和随附清单之日起 30 天内向乙方支付发票金额。

甲方逾期付款达15天以上的,乙方有权拒绝代理甲方出口发运货物和/或进口接收货物。

3.5 如发生任何代收代付相关业务(例如税金,滞报金),甲方应在第一时间向
相关机构付清,此类业务不包含在上述 30 天付款账期内。

3.6 本协议不接受运费、佣金对冲结帐,亦不得因其他争议影响国际货物运输代
理费用及报酬的结算。

若甲方逾期付款,甲方同意每天按总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应赔偿乙方可能因此而遭受的汇率损失。

3.7 若甲方未按本协议准时付费,乙方有权立即中止协议,并有权留置和/或扣
留甲方委托的任何货物和与此相关的所有文件和/或资料和/或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海运单、空运单等运输单据,以及核销单、报关单等其它单证和资料),直至甲方结清费用为止。

因扣货、扣押文件和/或资料和/或单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风险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四、特别条款
4.1甲方就委托乙方的事项另行委托第三人完成,无需征得乙方的事先同意,但
是应向乙方支付其为办理该委托事项而产生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包括且不限于运费、港杂费、报关费、报检费等)、乙方向任何第三方支付或可能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等损失以及预期利润。

4.2甲方同意并保证,乙方就《货运委托书》内约定和/或双方补充约定的所有委
托事项均可转委托第三方处理。

而乙方仅就第三方的选任资质及其对第三方的特别指示承担责任。

4.3 乙方遇船期、航期变更,体积、重量、件数不符等情况,应于交付运输前及
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得到通知后应及时向乙方书面确认变更事宜或要求退关、退运。

货物出运后,如甲方委托乙方对文件或单证进行更改,乙方应协助向承运人提出书面更改申请。

4.4 甲乙双方同意所交付的货物件数、体积、重量、收费重量,原则上以码头和
/或机场货运部门和/或集装箱场站经营人出具的称重条和理货记录为准。

若甲方对该等数据有异议,可派人或指定第三方在货场核对,或待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委托目的港货场、仓库或代理核对,并以核对数据为准。

4.5 甲方委托货物的目的港收货人逾时未提货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及运费到付
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但若甲方委托货物的目的港收货人放弃货物或拒不提
货,或者无人提货,则由甲方承担上述费用。

但是,一旦此种情况发生,乙
方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甲方,以便甲方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
扩大。

乙方保留在给予甲方合理时间处理无主货的情况下,对货物进行拍卖、丢弃、处置的权利,而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6 如发现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条款中的某些部分无效或无法实施,该条款的
或该合同的其它部分仍不受影响。

五、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5.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
惯例等。

5.2 协议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乙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六、生效、修改或终止
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到期如双方均无明确的相反意见,本协议将自动
延期。

6.3 任何一方要求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时,可随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得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并从双方书面确认之日
起生效。

在修改或补充未获得双方书面确认之前,仍按本协议原条款执行。

6.4 甲乙双方可以随时约定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6.5 本协议失效后,协议双方仍应承担本协议所规定的双方应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
一切义务和权利。

6.6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6.7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6.8 本协议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若有中、英文版本,以中文版本为准。

6.9 甲方签订本协议,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核表(如适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
证(如适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如适用)以及托书样本,以上资
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以下无正文)- 双方签署: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日期:二〇一年月日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日期:二〇一年月日
附件一《甲方签章印鉴留底》
甲方承诺其在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中约定的情况下使用以下签章印鉴:
如图章有更改,甲方需及时到乙方处凭甲方盖有公章的书面通知办理变更手续。

并确保预留印鉴的清晰与完整,足以乙方辨认与核对。

以上申报资料属实,特此声明!
申报人(签名/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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