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古民居的现状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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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古民居的现状与保护
“一生痴绝处,无梦到徽州。

”明代戏剧家汤显祖一句脍炙人口的诗,将我省南部的古徽州描绘得令人魂牵梦绕、浮想联翩。

然而,近年来的相关调查结果显示,这些古民居正以每年50幢的速度消失,很多古民居现状堪忧。

徽州古民居的现状
现状一、古民居维护经费匮乏
据了解,黄山市有101个古村落及1.3万余幢古民居,其中在1985年的黄山市文物普查时,1795年以前的古民居有4700余幢。

然而,近些年来,古民居正以每年50幢的速度消失。

细心的朋友算了一笔账,这些古民居一共有1.3万余幢,如果一年消失50幢,那260年之后这些古民居基本就要消失了。

在这些古民居的保护中,黟县的西递和宏村相对而言是保护得比较好的,并成为世界文化遗产。

西递、宏村古民居群是徽派建筑的典型代表,现存完好的明清民居440多幢,其布局之工、结构之巧、装饰之美、营造之精为世所罕见,其中宏村始建于北宋,距今已近千年历史,为汪姓聚居之地,西递村至今尚保存完好的明清民居有近200幢。

但是,就是这样两个地方,也同样没有专项保护资金,越是要发展旅游,就越需要资金去保护,保护的费用就更高。

现状二、部分古民居被边缘化
黄山市的大多数古民居都属于当地农民所有。

很多当地农民为了改善环境,会新建一些房屋,所以部分古村落中出现了新建房屋和古建相互交错的情况,部分古村已看不出古朴风貌,更看不到原来古村落的面貌。

很多古民居因为地基降低和年久失修,已破败不堪,部分村民为了改善居住条件,甚至会出现擅自拆除一些受到保护的老房子等现象。

近些年,拆除、倒卖徽州古建及古建构件的问题也日益严重。

这也让这些徽派古建筑的保护变得更为迫切。

尽管现在部分古民居因为不在景区范围内,面临着边缘化的危险,但是这些古民居还是有其保存价值的,如果消失了,那是非常可惜的。

现状三、个人认领保护遇困局
为了更好地保护徽派古建筑、古民居,黄山市政府2009年12月份全面部署启动“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并在今年年初正式出台《黄山市古民居认领保护利用暂行办法》。

按照《办法》,认保人通过一定程序,可自愿出资对列入“百村千幢”保护利用工程的古民居进行保护管理、开发利用。

但是因为很多古民居是属于当地农民的,所以古民居的产权归属还是属于农
民的,认养人因为得不到古民居的产权,所以在认养方面并不积极。

现状四、保护建议获省长批示
幸运的是,关于保护古民居的建议得到了前任省长王三运的批示。

王三运批示为:“这件事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加以保护,还是坚持两个方面同时发力,一是政府加大投入,二是调动社会力量参与。

要做出有效的方案供参考。


此事也得到了省文物局领导的重视,相关领导表示将尽快拿出保护方案
徽州古民居保护现状与对策
2008年,农工党黄山市委利用近4个月的时间,在市和区县文物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对我市境内古民居现状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就怎样进一步做好徽州古民居保护工作,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

1、尽快完善古民居保护办法并争取纳入国家《条例》
《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颁布已经十几年了,随着时间推移,新情况、新问题日益凸现,有必要重新进行修订和完善,切实增强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使古民居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

2008年初,国务院批准建立跨省域的徽州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从这个意义上说,皖南古民居实际已经超越了本省范畴,因此,我们还要争取将古民居保护,纳入国家《历史文化名
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使之成为国家意志,这样,古民居保护工作可以更广泛地得到关注和支持。

2、积极推进古民居保护管理工作
一要加强保护管理队伍建设。

市县两级文物部门应该作为同级政府直属机构,在人员安排时能够对文物部门特别是从事古民居保护工作的部门有所倾斜。

可以由市县两级政府出面组织协调,以文物部门的人员为主要力量,成立一个由公安、工商等多方面人员构成的古民居保护管理机构,并以此来协调解决保护过程中出现的执法难问题。

对于古民居相对集中的村镇,进一步建立健全古民居民间保护委员会和业余文物保护员制度。

从而使我市古民居保护工作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人员和法律保障。

二要尽快依法设立古民居保护基金。

基金的来源可以从市县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古民居保护和维修的专项资金,国内外热心古民居保护人士的捐款,开发、利用古民居所得的收入等多渠道筹措。

凡是利用古民居从事旅游开发的单位,其门票收入应当有不低于20%的比例纳入古民居保护基金。

古民居及其构件的合法买卖,非政府组织的易地重建,都应缴纳一定比例的保护基金。

此外,违反《条例》的罚没收入要用于保护工作。

三要开展古民居普查、建档工作。

建议尽快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古民居专项普查。

普查的内容包括:每幢古民居的属地、建筑年代、所有权、现存状况、保护等级,并附照片。

在普查的基础上,给每处古民居建立起纸质和电子档案。

对那些由于各种因素暂时未被列入保护单位的但又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古民居,我们可以先由文物管理部门将其确定为文物保护对象,并设立文物保护标志。

3、严格拆迁、变卖、易地重建审批制度,促进合法交易
建议市政府出台《黄山市古民居及其构件买卖管理办法》,建立古民居及其建筑构件合法买卖流通渠道。

对于那些虽然建于1911年前但没有什么历史、艺术、科学研究价值并且又不座落在古村镇之中的民居及其建筑构件,可以考虑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合法交易。

对于古玩店展销的古民居建筑构件,必须标明真品、仿品、可卖或非卖品,设立举报电话,从而杜绝以假乱真,欺诈游客现象。

政府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征集社会流散的古民居构件及其附属文物,用经济和行政管理双重手段来规范市场行为。

要坚持以原地保护为主的原则,对于人力难以抗拒的自然环境因素而导致的不得不易地保护的古民居,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在易地拆迁保护时,一定要由有资质的古民居专业修复队伍来施工,文物行政部门要对拆建实施全程监管。

4、多管齐下,促进古民居的保护工作
要抢救性维修全市濒危古民居。

各级政府文物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古民居进行逐一排查,并拟定临时和永久性两套维修方案。

视项目维修资金到位情况,对濒临坍塌的建筑及时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对重点保护单位漏雨严重的要先行翻漏处理,并疏通排水设施。

对重点建筑采取屋面加用防水材料隔层的治本措施。

同时,积极对上争取专项维修资金。

鉴于目前政府有限的资金投入,我们可以在保护中引入更多的市场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及有实力的经济实体编制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

对于古祠堂、古戏台、古书院等集体所有、规模较大的古建筑,可以结合农村文化站、农村书屋建设等,辟为村民公共活动场所,使之在利用中得到有效保护。

作为旅游景点开发的古民居,要避免过度商业氛围,以保持古民居原生态状况。

要加强农村新居建设规划和监管力度,保护古民居生存的环境风貌。

推广
实施古民居“认领”制度,采取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境内外的有识之士以购买、租赁、认养等方式,取得古民居的产权、使用权或冠名权。

要广泛深入宣传《文物保护法》、《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

通过乡规民约的形式,激发农民群众保护文化遗产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教育部门要把古民居保护编入乡土教材,对中小学生进行教育。

古民居是我们的前辈留给我们的一笔不可再生的珍贵财富,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将它们保护好。

我相信,有各级领导的重视,有文物部门同志的辛勤工作,有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有热心人士的慷慨相助,古民居保护工作一定会日臻完善。

刘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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