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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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林
业草原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1.04.22
•【字号】黑林草办发〔2021〕25号
•【施行日期】2021.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林业草原
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林草发〔2021〕25号各市(地)、县(市、区、建三江管委会)林草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局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全省林草行业法治政府建设各项要求,做好2021年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省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2021年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2021年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要点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之年,我们党将迎来建党100周年。
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要求,从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和构建法治政府的全局出发,紧紧围绕全省林业草原中心工作,加强林业草原立法,强化林业草原行政执法和监督,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全省林业草原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落实林业草原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大林业草原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力度,为加快推进林业草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加强林业草原立法和配套制度制定完善工作
1.全力做好《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修改工作。
今年,《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改被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列为2021年立法计划力争年内出台的项目。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省林业和草原局要密切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进展,先行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起草《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修订草案,争取在上位法修改出台后尽快修改完善《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野生动植物保护处配合单位:各市、县级林草部门)
2.启动《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修改工作。
今年,《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修改被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列为2021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
省林业和草原局要结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和国家正在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统筹做好《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修改的草案起草、前期调研、专家论证、系统内征求意见等各项立法前期工作。
同时,要积极协调配合省司法厅和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做好相关立法前期工作,积极推进条例早日修改出台。
(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资源处、生态处、规划处、财务处、审计稽查处等相关处室、单位配合单位:各市、县级林草部门)
3.做好《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修改的准备工作。
国家机构改革后,森林草
原防火的管理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正在进行《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的立法工作。
省林业和草原局要积极协调省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国家立法动向,提前介入,做好《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修改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在上位法修改后,尽快修改完善我省条例。
同时,因我省目前没有草原防火的地方性法规,要一并考虑草原防火相关内容,在未来我省相关立法中一并作出规定。
全省各级林草部门也要结合机构改革后本地区职能划分,明确与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权责边界,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防火处配合单位:各市、县级林草部门)
4.积极为立法建言献策。
全省各级林草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家和省做好相关林业草原立法相关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负责,积极为立法建言献策,共同推进林业草原法治建设。
同时,有独立立法权的市和自治县林草部门,也要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工作,对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国家和省没有相关立法时,可以先行先试做好本地立法工作,为相关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林草部门)
5.做好立法征求意见回复工作。
全省各级林草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对涉林草法律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的回复、协调等工作,明确部门权责,既要防止越位,又要避免缺位,以良法保障善治。
(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各相关处室、单位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林草部门)
二、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6.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
全省各级林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
施意见》(黑政办发〔2019〕37号)和《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及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坚决避免违法违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
(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各相关处室、单位)
7.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和备案工作。
全省各级林草部门的办公机构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工作,加强相关岗位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和学习,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避免遗漏。
同时,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专家论证、部门协调、听证、合法性审核、集体决定和“三统一”等制度,文件制发后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向本级政府备案。
(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各相关处室、单位)
8.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全省各级林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公布清理结果,确保林草部门政令统一、畅通。
(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各相关处室、单位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林草部门)
9.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全省各级林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6〕43号)要求,加强制发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要制定完善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认真审核确认相关政策是否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措施,对疑似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措施,要认定后予以修改或者删除,坚决禁止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政策措施出台。
(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各相关处室、单位责任单位:
各市、县级林草部门)
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10.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全省各级林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26号)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狠抓制度落实。
同时,要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三项制度”对行政执法的规范、引领和监督作用。
(牵头部门:审计稽查处、办公室责任部门:各相关处室、单位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林草部门)
11.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共通,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
积极筹建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筹建以行政执法主体信息、权责清单信息、办案信息、监督信息和统计分析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储存、数据共享功能为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
(牵头部门:办公室、湿地数字中心责任部门:各相关处室、单位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林草部门)
四、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12.推动全省林草部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放出活力。
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修改、废止一批林草部门制定的不利于公平
竞争的政策措施。
继续压减行政许可事项,整治各类变相审批。
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应取消尽取消,能下放尽下放。
对保留的许可事项要逐项明确许可范围、条件和环节等,能简化的都要尽量简化。
(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各相关处室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林草部门)
13.加强公正监管,切实管出公平。
全省各级林草部门要继续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切实做到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
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好的经验做法,提高监管的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
促进事中事后监管与“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有效融合,真正发挥好政府的监管作用。
(牵头部门:办公室、审计稽查处责任部门:各相关处室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林草部门)
14.大力优化政务服务,努力服出便利。
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
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让全省各级林草部门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
(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各相关处室、单位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林草部门)
五、强化林业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15.切实加强林业草原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
全省各级林草部门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林草部门实际,建立权责清晰、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业草原行政执法体制,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或清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逐项分解落实到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确定不同执法岗位的具体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牵头部门:审计稽查处责任部门:各相关处室、单位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林草部门)
16.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管理,继续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全
省各级林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的有关规定,严格案卷管理标准和程序,加强案卷评查,以评查促整改,以整改促办案能力提高。
要结合“谁执法谁普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责任制的落实,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的规范和管理,着力提升全省各级林草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能力。
(牵头部门:审计稽查处、办公室责任部门:各相关处室、单位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林草部门)
六、加强法律服务和保障
17.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全省各级林草部门要按照国家《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做好本部门行政复议相关工作。
要重点加强本单位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能力,依法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要积极支持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依法及时签收、处理有关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案件各级林草部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副职负责人或者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前向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并指派本单位熟悉业务的其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同时,要积极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报送工作。
(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各相关处室、单位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林草部门)
18.继续完善林业草原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治保障作用。
全省各级林草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规定》(黑政办发〔2018〕9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保障法律服务所需经费,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的作用。
(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财务处、人事处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林草部门)
19.加强林业草原行政裁量权规范工作。
全省各级林草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
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细化和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相关林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级林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以及省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细化和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的,由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制定,并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2021年省林业和草原局要完善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并公布《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设区的市级林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市级林草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细化和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的,由市级林草部门组织制定,并在本市范围内适用。
民族自治县制定的林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细化和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的,由自治县林草部门组织制定,并在本县范围内适用。
上级林草部门已经制定相关行政裁量权标准的,有关林草部门可以在规定的裁量标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
(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各相关处室、单位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林草部门)
七、加强林业草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20.加快推进林业草原法制队伍专业化建设。
全省各级林草部门要优先招录或者调整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到法制工作队伍,保证法律专业人员在林业草原法制工作队伍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鼓励和支持林业草原法制工作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设立公职律师。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其意见。
(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人事处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林草部门)
21.积极推进林业草原行政执法“互联网+培训考试”工作模式。
继续完善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培训考试系统,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平台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考试中的作用,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全省各级林草部门也要积极探索应用信息技术手段,为林业草原行政执法各项工作服务。
(牵头部门:办公室、湿地数字中心责任部门:各相关处室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林草部门)
22.严格林业草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加强行政执法证件资格管理,凡申请办理执法证件和监督证件人员必须符合规定条件,经综合法和专业法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
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的,要及时收回执法证件,交还发证机关。
(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各相关处室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林草部门)
八、加强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23.提高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
全省各级林草部门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在相同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加强林业草原法制干部的林业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能力的教育和培训,加大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
完善林业草原部门学法用法教育培训制度,增加法治教育在林草行业各类培训中的比重,强化运用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
要把林业草原法治培训作为新入职人员和初任领导岗位培训必备内容,加强法治思维的培养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训练。
健全林业草原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和新法律法规规章等专题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日。
(牵头部门:办公室、人事处责任部门:各相关处室、单位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林草部门)
24.全方位开展普法宣传。
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制定林业草原普法年度实施计划。
根据林业草原工作实际,深入林区、深入基层,结合植树节、世界森林日、野生动物保护月、爱鸟周、湿地日、防治荒漠化日、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周等,重点宣传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加大对基层林草干部职工、林草生产者与经营者的普法宣传教育。
抓好部门内部普法工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学法、模范守
法,完善领导干部会前学法制度,抓好制度落实。
创新普法宣传教育形式,建立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群众性普法工作。
拓展普法宣传渠道,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提高普法实效。
(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各相关处室、单位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林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