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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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词解释题
1.公民——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3.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
4.户籍——是确定·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的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依,国民法学教材一般是按民法学总论、分论的结构来展开的,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等;分论部分则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的理论。
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核心和基础。
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7.公司法人——是指依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的法人。
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9.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10.法律上的物——
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
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
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
产。
11附期限法律行为一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
12.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又称消极条件。
13.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14.默示形式——是指不通过语言或文字,而以沉默的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
15.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性质、内容等的理解上有重大的错误。
16.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7.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18.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限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
19.再代理——是指基于代理人为本人(被代理人)选用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20.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21.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2.期间——是指由某一时期继续达到另一时期的时间
23.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24.担保物。
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
25.准物权——是指具
备物权的某些特征,但不具
备物权的全部特征的民事
权利。
26.继受取得——是指
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
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
产所有权。
27.收益——是通过财
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
让而取得经济效益。
国家财
产所有权——是社会主义
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
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全
民所有制财产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8.地役权——是指为
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方
便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9.典权——是指典权
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
不动产,而取得使用和收益
的权利。
30.抵押权——是指债
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
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
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
产抵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
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
利。
31.质押权——是指债
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
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
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
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2.用益物权——是指对他
人所有的物使用和收益的
权利。
33.共有——是指两个
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
财产都享有所有权。
34.按份共有——是指
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
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
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
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35.共同共有——是指
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共有
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36.相邻关系——是两
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
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
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
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
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
37.债——是按照合同
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
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
38.不当得利——是指
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
失的事实。
39.无因管理——是指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
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
为。
40.按份之债——是指
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
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
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
41.选择之债——是指
债的标的为两个以上的,当
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
履行的债。
42、合同——是当事人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关系的协议。
43、单务合同——是指
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担义
务而不享受权利,另一方只
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
合同。
44、无偿合同——是指
一方给予他方利益而自己
并不取得相应利益的合同
45、要约——是订立合
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
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汉。
46、承诺——是受要约
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
内容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47、拍卖——是拍卖人
同时向若干人公开自己的
要求和条件,由拍买人竞相
提出自己报价与拍卖人订
立合同的一种方式。
48、招标——是由招标
人提出招标要求,由各投标
人相互竞争与招标人订立
合同的一种方一般经过招
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
阶段。
49、合同的形式——是
指合同的当事人达成的协
议的表现形式。
50、债的履行——债务
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债所
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
利得到完全的实现。
51、适当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应按照法律的
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面、正
确地履行债务。
52、履行标的——是指
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
义务应交付的对象,又称给
付标的。
53、履行地点——是指债务
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
履行的地方。
54、债的担保——是保
证债务履行的一项民事制
度,是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
人约定的确保合同履行,保
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
措施。
55、代位权——是指在
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
以致影响其对自己债务清
偿时,债权人享有的得以自
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
的权利。
56、撤销权——是指当
债务人处分自己的财产的
行为足以影响债权人利益
时,债权人享有的得予以撤
销该行为的权利。
57、特殊担保——是指
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或以
第三人的财产做履行义务
的担保。
58、先诉抗辩权——即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
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
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
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59、定金——是合同当事人
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
的,于合同成立时或合同没
有履行前,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
的款项。
60、债的解除——是指
在债务尚未履行或者尚未
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提前终
止债的效力。
61、债的主体变更——
是指债的内容和标的不变,
享受权利的债权主体或者
负担义务的债务主体变更。
62、债权转让——是由
债权人和受让的第三人订
立债权转让的协议。
63、债的终止——是指
债的关系消灭。
即当事人之
间所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复存在。
64、抵销——是指债的
当事人双方因相互负有同
种类的给付义务而将两项
债务相互充抵。
65、提存——提存是指债务
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
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接受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
因债权人的地址不明等原
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通过一定程序将其履行的
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存放。
提存后,认定债务人的债务
已经履行,债务人与债权人
之间的债权债务即消灭。
66、买卖合同——是卖
方将出卖的财物交付给买
方所有,买方接受该项财物
并支付约定的价款的协议。
67、房屋买卖合同——
是卖方将房屋交付给买方
所有,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
并支付约定的价款的协议。
68、购销结合合同——
是指购买方在购买某种财
物的同时,向卖方销售一定
财物的协议。
69、互易合同——是指
众方当事人以非货币的财
物相互交换的协议。
70、赠与合同——是赠与人
把自己的或者有权处分的
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所
有的协议
71、财产租赁合同——
是出租人将出租财产交付
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
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
终止后将租赁财产返还给
出租人的协议。
72、农村承包经营合同
——是指农业集体经济组
织或村民委员会与所属农
民或村民之间关于承包人
经营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
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财产,并
按约定交纳承包金的协议。
73、企业租赁合同——
是企业出租人将企业提供
给承包人经营、使用,承租
人按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
金,并在租赁合同终止后将
租赁企业返还给出租人的
协议。
7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是指土地使用权的受让
人,将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
权,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的协
议。
75、信贷合同——是指
国家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
和其他金融机构将货币贷
给借款人,借款人按期归还
贷款并支付规定的利息的
协议。
76、储蓄合同——是指
存款人将人民币或外币存
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在存
款人取出存款时按规定支
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协议。
77、结算方式——是结
算制度规定的,由立户人选
用支付款项的程序和方法。
78、异地托收承付——
是指收款单位依据合同发
货后,委托开户银行向异地
的付款单位收取货款,异地
付款单位向其开户银行承
认在其帐户内支付该项货
款的结算方式。
79、委托收款——是收
款单位依收款凭据,委托银
行收款。
80、付款委托——是同城单
位间付款单位书面委托银
行从其帐户中将一定款项
直接转入收款单位的帐户。
8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是指勘察、设计、施工
单位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
劳力为建设单位完成一定
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设
单位接受施工单位完成的
工程项目并支付约定的报
酬的协议。
8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
位之间关于施工单位完成
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建设
单位按时验收并支付报酬
的协议。
83、联运合同——是指
以两个以上拥有不同运送
方式的承运人为一方,衔接
地将货物或者旅客运送到
约定的地点,托运人或者旅
客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84、保管合同——是保
管人有偿地或者无偿地为
寄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
的期限内或者应寄托人的
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协
议。
85、委托合同——是受
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
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
付报酬)的协议。
86、信托合同——又称行纪
合同,是信托人(受托人、行
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
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
购、销、寄售等业务并收取
报酬的协议。
87、技术开发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完成关
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
开发所达成的协议。
88、技术转让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
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
利实施许可或非专利技术
转让的事项达成的协议。
89、技术咨询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顾问人)为
另一方(委托人)就特定技术
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评价、
预测和调查,另一方为此支
付报酬的协议。
90、出版合同——是著作权
人将作品交给出版单位出
版,出版单位支付规定或者
约定的报酬的协议。
91、个人合伙合同——
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各自
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
伙经营、共同劳动的协议。
92、入伙——是指个人
合伙合同成立以后,第三人
加入合伙。
93、退伙——是指合伙
人退出合伙组织。
94、联营合同——是指企业
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
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利
益,进行联合经营的协议。
95、保险合同——是投
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在
保险事故发生后或者保险
期满时补偿损失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协议。
96、保证保险——是指
投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
成损失时,投保人的赔
偿责任,由保人负责补偿。
97、受益人——是保险
合同订立时指定的或者依
据法律规定有权取得保险
金的人。
98、保险基金——是指
保险人为了保障被保险人
的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
受损失时,提供经济补偿的
准备金。
99、再保险——也称分
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保
的保险的一部或者全部转
同其他保险人订立保险合
同。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
人对自己的创造性的智力
活动成果依法享有包括人
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
民事权利。
100、著作权——是指
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
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
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
利。
101、著作人身权——
是作者对自己的智力创作
作品所享有的以人身权益
为内容的权利。
102、著作权许可使用
——即授权使用,是指著作
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期限
和范围内以一定方式使用
其作品的制度。
103、发现权——是指
发现人对自然现象、特性及
其规律的新发现、新认识或
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所享有
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发现人
以发现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104、发明权——是指
发明人对其新创造的能够
被应用的技术方案、先进的
重大科学技术成就享有的
权利,是基于发明这一事实
而取得的民事权利,即发明
人对自己的发明依法享有
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105、合理化建议——
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
事业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
管理方面的方法和措施。
106、专利权——是指
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
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
专有权,即独占权。
107、职务发明——是
指发明人在执行本单位的
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
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
明和设计。
108、外观设计——是
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
彩或其结合作出富有美感
而适合工业上应用的新设
计。
109、商标——是用来
区别一个商品生产者或者
经营者的商品和其他生产
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的一种
标记。
110、商标权——是商
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注册
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11、商标权人——是指申
请商标注册并经主管部门
依法核准,取得商标专用权
的人和经合法转让而取得
商标专用权的人。
112、财产继承权——
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
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
利。
113、遗产——是指公
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
财产。
114、继承人——依法
承受他人遗产的人。
115、被继承人——遗
留财产的人(死者)。
116、继承法——是调
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
117、法定继承——是
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
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R
的原则等,都由法律直接规
定的继承。
118、代位继承——是
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
继承人死亡,死亡的子女的
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
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119、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120、一般均等原则——也称平均分配原则,即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121、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的法律制度。
122、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行为。
123、遗赠——是指遗嘱人用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集体组织的一种法律制度。
124、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125、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开始,继承人愿意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126、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开始,继承人作出不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127.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128、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
129、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种特定身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130、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士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131、推定过错责任——是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他们为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13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
134、按份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同一责任由多数人按事先确定的份额各自分别承担的民事责任。
135、单方责任——也叫单方过错责任,指违法行为是基于一方的过错原因发生而应由一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136、违反合同行为——简称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137、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债务已到履行期,当事人能够履行而不按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履行。
138、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订约当时难以预料的情事变更,如维持合同发生当时的效力,其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变更(增、减给付)或解除本项合同,以维持公允。
139、违约金——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依法律规定或约定给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
140、侵权行为——从广义上说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畏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说是指过错地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
141、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
后果,即由民法规定的侵权
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
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损害
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42、职务侵权行为—
—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
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
成损害的违法行为。
143、排除妨碍——是
指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
不法阻碍或妨害时,有权请
求加害人排除或请求人民
法院强制排除,以保障权利
正常行使的措施。
二、简答题
1.民法学研究的范围是什
么?,
答:民法学研究的范围包括
各项民事制度的内容、作
用、特征及其发乒、发展、
变化的理论与实践及其规
律。
当前要着重研究民法在
建立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中的作用。
2.民法学的主要内容是什
么?
答:(1)民法的概念(略);(2)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
(3)民事权利主体的基本理
论;(4)民事权利的基本理
论;(5)民事责任的基本理
论。
3.我国民法调整哪些社会
关系?其特征是什么?
答: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
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
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
其特征是:(1)
主体为公民或法人;(2)内容
为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3)
性质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
人身关系,即横向的财产、
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调整的
社会关系可分为两部分,一
部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
产关系,它具有主体地位平
等,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及
多数为等价有偿等特征;另
一部分是平等主体间的人
身关系,它具有主体地位平
等,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
容,与主体不可分离等特
征。
4.民法与行政法有何不同?
答:行政法是国家制定的进
行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
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调整
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及其在
行政管理活动中同其它国
家机关、经济组织、社会团
体和公民间发生的社会关
系。
在这些社会关系,中有
的属于财产关系,但它所调
整。
的财产关系的特征是:
(1)这种财产关系的主体之
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
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彼此
处于隶属的地位而非平等
的地位;(2)这种财产关系是
依据国家行政机关的命令
或指令发生的,不决定于当
事人自愿与否;(3)这种财产
关系往往按照无偿的原则
进行,而不是等价有偿的。
例如,按照国家经济体制改
革6宁要求;国家行政机关
命令某些企业关闭、停产、
合并或转产等等,由此发生
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5.民事法律关系有何特征?
答: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是:(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
思想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
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
义务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
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
现的社会关系。
6.什么是绝对权与相对权?
答: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
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
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
何人均有不妨害权利人实
现其权利的义务。
故绝对权
又称对世权。
绝对权的主体
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
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
各
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
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相对权
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
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
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
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
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
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债权就
是一种相对权。
7.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
何特征?
答: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
是天赋的,而是法律规定
的,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
经济基础决定的。
我国公民
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如下
特征:(1)平等性。
《民法通
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
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这是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
一律平等原则的直接反映,
非依法律不得对公民的民
事权利能力加以限制或剥
夺。
(2)权利义务的统一性。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既包
括公民享受民事权利的资
格,也包括公民承担民事义
务的资格,体现了权利、义
务的一致性。
(3)实现的物质
保障性。
我国法律不仅从法
律上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
力进行确认,而且又为我国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实现
提供了物质保障。
8.宣告失踪的法律条件是
什么?
答:宣告失踪的条件是:(1)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
即·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
而无任何音讯、生死不明持
续两年;战争期间失踪的,
则自战争结束之日算起下
落不明满两年。
(2)经利害关
系人中请。
即由失踪人的配
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
外祖父母、成年孙子女、外
孙子女等近亲属和与失踪
人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其他人,向失踪人最后居
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
由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
即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进
行审理,认为情况属实的依
法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
人
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发
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
期间为3个月。
9.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答: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
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
合法权益,并为被监护人的
利益处被监护人的财产。
具
体包括:(1)保护被监护人的
身心健康,并对其进行德、
智、体等方面的培养和教
育;(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
产,排除他人对被监护人财
产的非法侵害,维护其合法
权益;(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
民事活动;(4)对被监护人所
致他人损害承担损害赔偿
的民事责任。
10.法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1)依法成立,即须依法
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
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即能以自己的名义和自
己独立的财产对外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
11.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程
序是什么?
答:社会团体法人是损公民
自愿组织的非生产经营性
的法人。
其设立程序分两种
情况:(1)对于具备法人条件
而依法无须办理法人登记
的社会团体,从其依法设立
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对
于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
的社会团体,频自主管机关
核准并向‘县级以上民政部
门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之日起,才能取得法人资
格。
1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
何特点?
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
下列特点;(1)法人的民事行
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
同时产生;(2)法人的畏事行
为能力范围大小也不尽相
同;(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由其机关实现。
13.哪些情况下企业法定代
表人要对企业法人的违法
行为承担责任?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49
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
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还可
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
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1)超出登记机关
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
非法经营的;(2)向登记机
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
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
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
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
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
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从事
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
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的。
14.法律上的物的特征是什
么?
答: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的物,具有下列特征:(1)
物存在于人体之外。
人是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即独立人
格的民事主体,文明社会强
调对人格的尊重,因而不允
许把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
体。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
只能是人体之外的物。
(2)
物能够满足社会生活需要。
这就要求物具有一定的价
值,从而能满足人们的物质
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
(3)
物能为人们所支配。
只有能
为人们所控制或支配的物,
人们才能以此为客体设定
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5.股票与债券有何区别?
答:股票与债券都是筹集资
金的法律形式,同属资本性
有价证券,二者主要区别
是:(1)债券属于一种借贷关
系,持券人为债权人,债券
发行人为债务人;股票属于
一种永久性投资关系,股票
持有人为投资人,其与出售
股票的股份公司为股东与
公司的关系。
(2)债券票面金
额一般固定不变;股票价格
则受市场供求状况和其他
因素影响时有涨落而高于
或低于票面金额。
(3)债券持
有人在债券到期后,除债务
人无力偿还外,一般均可收
回本息;股票持有人虽可能
获得股票涨价的利益,也要
承担股票跌价的风险,能否
分红亦取决于公司盈利状
况,多则多分,少则少分,
公司亏损则无红利,公司破
产更会使股票一文不值,因
此股票风险大于债券。
16.什么是民事行为?什么
是民事法律行为?二者之间
是什么关系?
答:民事行为是指能发生民
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它包括
合法民事行为与非法民
事行为,法民事行为主要是
民事法律行为及其它合法
行为;非法行为主要是侵权
行为及违约行为、无效民事
行为等,无效民事行为又包
括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和相
对无效民事行为。
而民事法
律行为则是指公民或者法
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因此,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
行为是种属关系,民事法律
行为只是民事行为中合法
民事行为的一种。
17.民事法律行为有何特
征?
答: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
特征:(1)它以行为人的意思
表示为成立要素,即行为人
要把进行法律行为的意思
(意愿、意向)通过一定方式
表现于外部。
意思表示是构
成法律行为的核心。
(2)民事
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民事
法律后果为目的,即民事主
体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
民事权利义爷关系之目的。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
为。
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内容
与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要求,
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
益,才能受到法律的承认和
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所
预期的法律后果。
18.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的
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
实质要件有哪些?
答: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
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
成立的必要条件。
民事法律
行为不具备成立要件,便是
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
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民
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分
为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两个
方面。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
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
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即限制
行为能)b的自然人只能进
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
民事法律行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与法人也
只有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
围内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
(2)意思表示真实。
即行
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须
与其真实意愿是一致的。
(3)
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
益。
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
须具有合法性,在法律无规
定的情况下不得违背社会
公共利益。
19.什么是附条件的法律行
为?法律对法律行为的附条
件有何要求?
答: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
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条
件并把它的成就(发生或出
现)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
或终止的根据的民事法律
行为。
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可
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作为条件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
不确定的事实。
即在进行法
律行为时尚不能确定其是
否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当
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法律
规定的某项民事法律行为
生效或失效的必备条件是
法定条件,为法律强制性规
定的要求,而不能作为法律
行为所附条件。
(3)必须是合
法的事实。
当事人不得以有
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
序的事实或以剥夺、损害他
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法
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4)条件
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
的发生或消灭。
即因所附条
件的成就而使法律行为效
力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
律行为内容本身。
20.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包
括哪些?
答: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也
称绝对无效民事行为,是指
那些不具备法律行为成立
要件、绝对不能发生行为人
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
为。
它包括:(1)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
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
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即与
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
况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
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
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
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公
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以计
划为前提的经济合同违反
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
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
事行为。
确定无效的民事行
为,自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
约束力。
21.代理关系有何法律特
征?
答: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
是:(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
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即委
托代理应根据被代理人授
权、法定或指定代理根据法
律规定或有权机关指定的
权限范围进行代理行为。
代
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根
据代理活动的具体情况进
行相应的意思表示,以便较
好地完成代理事务。
(2)代理
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代理行为。
代理人只有以被
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
设定义务。
(3)代理主要是实
施法律行为。
即通过代理在
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建
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
(4)被代理人
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法律
后果,因为代理人系以被化
理人的名义且是为被代理
人利益实施代理行为,故该
行为的法律后果只能由被
代理人承受。
22.代理权的行使有何要
求?
答:代理权的行使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1)代理权应在代
理权限范围内行使。
代理人
不得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
限。
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
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才
能被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
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超
出代理权限的行为事后予
以追认的,仍由被代理人承
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另
外,法律还规定,代理人知
道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
然进行代理活动或在被代
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违
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
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