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工程监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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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程监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保护工作,保障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环境保护的各类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环保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

第三条环境工程监理应当遵守国家、地方和项目建设单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环境工程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第四条环境工程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资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维护环境质量,保障生态安全。

第二章环境工程监理规范
第五条环境工程监理应当按照工程所属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对环境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环境工程监理应当加强对环境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环保设施的建设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具备良好的环保效果。

第七条环境工程监理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治理工程的施工符合环保要求,治理效果符合预期目标。

第八条环境工程监理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的施工合理、保护效果显著、生态安全得到维护。

第九条环境工程监理应当建立健全环境问题报告制度,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现的环境问题,并协助解决问题。

第三章环境工程监理责任
第十条环境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依法维护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工程施工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一条环境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勇于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对环境工程施工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时报告,并协助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环境工程监理人员应当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徇私舞弊、虚报监理结果或者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理报告。

第十三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对环境工程监理发现的环境问题,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协助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工程监理记录档案,保存监理工作中的相关资料和报告,及时提供监理结果和监理报告。

第四章环境工程监理管理
第十五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制定环境工程监理计划,明确监理范围、目标和任务,按照计划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监理人员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七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建设单位、设
计单位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合作,建立健全监理信息交流机制,提高监理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环境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有关部门报告监理结果,制定监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并将监理报告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订,由颁布单位负责修订并公布施行。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颁布单位。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以上为环境工程监理制度的汇编内容,希望能对环境工程施工的监理工作起到指导作用,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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