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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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
十条禁令》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9.05.15
•【字号】吉司发[2009]21号
•【施行日期】2009.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
令》的通知
(吉司发[2009]21号)
省监狱管理局,各市(州)司法局,厅劳教局,全省各监狱、劳教单位:为强化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为民意识,规范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省委政法委《吉林省政法干警“八个严禁”》和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吉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现予印发。

一、省司法厅制定《吉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以下简称十条禁令),是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级领导和全体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要充分认识贯彻《十条禁令》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熟记规定,严格执行。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劳教单位要高度重视《十条禁令》的贯彻执行工作。

厅、局机关的人民警察首先要带头执行。

同时要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提出
明确要求。

三、各地、各单位要强化内部监督、警务督察、纪检监察,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执行《十条禁令》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十条禁令》落到实处。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违反禁令的,要严肃处理。

对违反禁令隐瞒不报、包庇袒护,处理不及时、量纪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此前已发布的禁令,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吉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规定办理罪犯(劳教人员)奖分和减刑(期)、假释(所外执行、提前解教)、保(所)外就医

二、严禁瞒报、迟报紧急重大情况

三、严禁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值勤

四、严禁私自为罪犯(劳教人员)保管现金,传递、提供、保管物品

五、严禁安排罪犯(劳教人员)超时超体力劳动

六、严禁利用罪犯(劳教人员)家属及其社会关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七、严禁索要、收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现金、购物卡、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接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朋友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八、严禁殴打、体罚、虐待、侮辱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虐待、侮辱罪犯(劳教人员)

九、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警械、警车

十、严禁参与赌博和接受色情服务。

违反上述禁令者,视其违纪违法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分别给予调离执法岗位、降级、撤职或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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