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模版(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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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模版
(一)按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
(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三)制订适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深入各班巡视。
做好儿童转园(所)健康管理工作。
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将儿童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
(五)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做好入园(所)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
建立儿童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做好晨午检,儿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登记。
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早报告、早治疗,相关班级要重点消毒管理。
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
生和消毒工作。
(六)加强园(所)的伤害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因伤害缺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园(所)内伤害干预和评估工作。
(七)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卫生保健人员参与下制订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和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保育工作和体格锻炼。
(八)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工作要求,配备食堂从业、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制订各岗位工作职责,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
做好儿童的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
(九)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对托幼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积极开展传染病、常见病防治的健康教育,负责消毒隔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疾病的预防与管理。
(十)根据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的填写,作好各种统计分析,并将数据按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模版(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托幼机构内儿童的健康与安全,规范卫生保健工作,提高机构管理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在托幼机构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卫生保健制度,配备专职保健员,并定期开展卫生保健培训。
第四条托幼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卫生标准,进行建筑设计、装修装饰和动态治理,确保儿童生活环境的卫生安全。
第五条托幼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卫生保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儿童的健康与安全。
第二章卫生保健员职责
第六条卫生保健员是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执行者,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组织实施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定和完善卫生保健制度和操作规程。
2. 监督和检查托幼机构的日常环境卫生,包括内部卫生和外部卫生。
3. 负责儿童的健康检查和体格发育记录的管理。
4. 组织开展儿童的疫苗接种工作,并保持疫苗接种记录的完整。
5. 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食品的安全与卫生。
6. 协助托幼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建立联系,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章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七条托幼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托幼机构的日常环境卫生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1. 场地、设施、用具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无积尘、无污渍。
2. 地面、墙壁、天花板等应定期清洁,室内空气要保持通畅。
3. 托幼机构的病儿室应有独立的空气循环系统,保持空气新鲜。
4. 厕所应有足够的数量,并定期清洁和消毒。
第九条托幼机构应当配备充足的饮用水和消毒设备,保证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坚持儿童个人卫生教育,教会儿童正确的洗手、漱口、采光和通风等习惯。
第四章儿童健康管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听力等指标的检测。
第十二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儿童健康档案,妥善保存并定期更新。
第十三条在发现儿童有疾病或异常情况时,托幼机构应立即通知家长,并采取相应措施,如及时就医等。
第五章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托幼机构应当采购新鲜、无公害的食品材料,储存和加工食品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操作。
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应当定期组织食品检测,确保食品的安全与卫生。
第十七条托幼机构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宣传,增强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六章疫苗接种管理
第十八条托幼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卫生保健员,负责儿童的疫苗接种工作。
第十九条托幼机构应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疫苗接种计划,组织开展疫苗接种工作,并及时记录疫苗接种情况。
第二十条托幼机构应当对未接种或者接种不完全的儿童,及时向家长说明疫苗的重要性,并提供相关的健康宣教。
第七章疾病预防控制
第二十一条托幼机构应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建立联系,并定期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托幼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停课、隔离等。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托幼机构应当受到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在发现卫生保健管理制度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托幼机构进行整改,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托幼机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托幼机构所有。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