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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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划许可主体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主体为个人或建设单位(村集
体经济组织)。 新型社区、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
企业及农村产业项目及新占地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项目,由 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居民住宅建 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五、规划许可内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应该包括对地块位置、用地 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要求。
❖ 同时也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提出符合乡村环境规划控制、 具有地域特色的的建筑风格、风貌、形态等规划要求。
六、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两种情况) (一)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农村新型社 区、乡镇企业及农村产业项目、乡村公共建筑、公益事业 设施、新占地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项目,申请材料共七条。 (注:建筑(市政)规划方案设计图应加盖设计资质印章) (二)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居民住宅 建设的,申请材料共四条。(注:没有要求“加盖设计资 质印章”)
成都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
(试行)规划管理,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程序,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 规划条例》、住房建设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规划许可原则 (一)强化管理。 (二)高效便民。以服务农村发展为目标,整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提升服务质量。 (三)特色鲜明。
九、规划的验收、核实 经核实符合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十、规划许可证件的注销 建设单位和个人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二 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续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 注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一、注意事项(共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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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规划许可流程 1.办证工作日的规定 2.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告知镇、
乡人民政府;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镇、乡人民政府。 八、规划许可的变更
个人或建设单位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按照原审 查、审批程序重新申请规划许可变更。
二、规划许可适用范围 ❖ 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农村居民住宅、
新型社区、乡镇企业及农村产业项目、乡村公共建筑、公 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的,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 三、规划许可条件(3条) 1、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乡、村规划要求; 2、符合三线管理相关要求;(注:城镇建设用地边界线;工 业集中发展边界线;生态保护红线。) 3、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