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瓮安“6·28”事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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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机管理瓮安案例分析

公共危机管理瓮安案例分析

关于瓮安县群体事件分析摘要:2008 年贵州瓮安县“6·28”事件是一起群体性事件,是当地民众与其政府管理部门互信度不高,民众对政府的各种不满情绪长期积聚的爆发。

该案例从事件聚集、围观、参与人数、事件的剧烈、破坏程度来看,可以称得上是我国较典型的群体性危机事件。

瓮安县的此次危机事件的后果严重,影响广泛并且社会关注度高。

本文对此次事件发生的背景,过程,政府部门处理程序及其处理工作中的成功之处和不足之处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并对政府部门提出相关建议以改善、提高我国公共部门管理公共危机事件的工作、能力。

关键词:“6·28”事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危机管理一、瓮安县“6·28”事件发生的背景(一)经济落后,民众生活水平低瓮安县坐落于中国最贫穷省份之一的贵州省腹地,是一个农业大县,全县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83.25%,第一产业比重占GDP的38.6%。

瓮安县水利资源丰富,正在建设的有国家重点工程构皮滩电站,同时瓮安也是矿产资源的富集县,全县煤炭总储量10.64亿吨,磷矿总储量6.5亿吨,铁矿藏量1500万吨,锌矿藏量60万吨以上。

农业县、水电站、矿产,在中国可以分别将它们理解为贫穷、移民、暴富阶层,因此瓮安是一个贫穷的县城,瓮安县群众长期以来对县经济发展缓慢,收入太低,生活艰难十分不满。

(二) 政府与民众矛盾突出瓮安县政府和瓮安县人民之间有深刻的矛盾。

该县治安长期不好,安全指数极低,群众的幸福感也低,少数公安人员涉黑严重。

因此,县公安局和政府有关部门在群众中丧失了公信力和权威性,在“6·28”事件发生之前,2007年9、10月,瓮安县城连续发生了四起爆炸案,至今未破案,此事让当地居民人心惶惶,一些居民直言根本不信任警察。

有的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长期以来失职渎职,对黑恶势力及严重刑事犯罪、群众反映的治安热点问题重视不够、打击不力,刑事发案率高、破案率低,导致社会治安不好,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论文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论文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论文所谓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指突然发生的,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滥施暴力等手段,扰乱、破坏或直接威胁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予立即处置的群体性事件。

以下是今天店铺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全文如下:一、从一个典型案例谈起(一)案例2008年6月28日,贵州省瓮安县发生的“6、28”群体性事件,原本就是一起普通的少女溺水死亡事件,因为公安机关的死亡鉴定结果得不到家属认可,加之被别有用心的人员煽动利用,甚至黑恶势力人员直接插手参与,演变为公然向党和政府挑衅的对当地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打砸抢烧的严重群体性事件。

造成县委大楼被烧毁,县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被烧毁,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被烧毁,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坏,县公安局户政中心档案资料全部被毁,42台交通工具被毁,被抢走办公电脑数十台,15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损失。

如今,该事件已平息,相关责任人也依法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反思瓮安“6、28”群体性事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处置方式的欠妥当,也是致使谣言越来越多,最终被一些黑恶势力利用,一发而不可收拾,酿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引发案情发展的原因分析上述案例中由于未能尽快将信息公开,充分满足民众的知情权,致使民间关于“当地政府部门纵容包庇、销毁证据”等流言才能够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恶意传播之下迅速升温,从而点燃本就失去理性的情绪。

但凡流言,都是见光死的。

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的不透明引发的谣言必然导致胡乱的揣测和极度的不信任,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沟通机制,不仅加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难度,更容易引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本来对于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案件,老百姓最担心的就是恃强凌弱、草菅人命。

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置此类案件时,不能一律以保密为名对民众封锁消息。

《新群体事件观——贵州瓮安“628”事件的启示》读后感 ——“三力”笔谈 ——推进“三力...

《新群体事件观——贵州瓮安“628”事件的启示》读后感 ——“三力”笔谈 ——推进“三力...

《新群体事件观——贵州瓮安“6·28”事件的启示》读后感——“三力”笔谈——推进“三力...重新审视瓮安事件积极探索应对良策——《新群体事件观——贵州瓮安“6·28”事件的启示》读后感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高发、多发态势一直是困扰各级党委、政府的难点问题。

从去年的瓮安事件到今年的石首事件、“新疆7·5事件”,各地群体性事件此伏彼起。

从我区来看,集体上访、突发群体性事件等时有发生,规模性、组织性也越来越强。

为积极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最近,结合全区的“三力提升”活动,我细细研读了《新群体事件观》一书。

该书系新华通讯社贵州分社原社长刘子富在瓮安事件发生后,通过多方走访调查形成的重要著述。

对于这一事件,作者没有像许多网民那样停留在批判上,而是做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

看了以后,我静下心来,仔细思考,主要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正确应对群体性事件,需要我们树立新的观念刘子富在《新群体事件观》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新群体事件观”的概念,包括现场第一原则、就事论事原则、第一时间公布事件真相原则、反思自责原则、问责制原则以及慎用警力原则,这是对贵州处置“瓮安事件”的实践总结。

书中指出:贵州省积极稳妥地处置“瓮安流血事件”的成功经验表明,过去旧的处置群体事件的模式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消减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激化矛盾……必须确立“新群体事件观”,才能妥善地防范和处理群体事件,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

从书中介绍的贵州处置“瓮安事件”的实践看,我认为树立“新群体事件观”,关键是做好六个方面:一是,亲临现场。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主要领导必须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开展工作,靠前掌控事态的发展情况。

二是,就事论事。

不能轻率地把群众的集体行动视为是与政府的对抗行动,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群众的经济、民生利益诉求,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三是,信息公开。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我们藏着、掖着是肯定不行的。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以贵州瓮安6.28事件为例)选题范围贵州瓮安6.28案件分析报告内容1.案件起因2008年6月22日凌晨0时27分,瓮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西门河大堰桥处有女生跳河,请求出警。

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瓮安县城所在地雍阳镇派出所民警出警。

派出所值班民警田丰,张险峰接到指令后,驱车赶往现场。

消防队员打捞半个多小时后无果,便提出天亮后再打捞。

2时许,消防队员撤离,民警和家属继续打捞,并将在场人员带回询问。

3时40分左右,李树芬尸体打捞上岸。

当天下午,尸检鉴定结果鉴定死者系溺水死亡,但家属对结论不服,未将尸体领回处理。

2.案情2008年6月22日,初三学生李树芬溺水身亡,至此,一些“小道消息”就开始在瓮安县内传播。

最初说案件当事人王某是县委书记王勤的侄女,因为中考时李树芬不把试卷给王某抄,王某便找了两个社会青年来报复。

之后又有人说凶犯被公安机关放走是因为其中某人是县里某个副县长的儿子,李树芬叔叔被打,也是这些人叫黑社会的人打的等等说法。

这些说法中事实与谣言混杂,激起了不少群众对死者的同情。

于是发生了后面围观群众到县政府请愿,人最多的时候甚至达到了上万人,而这些人中,有的甚至不知道事情的起因就参与进来。

6月28日下午14是50分,县政府展开电话会议,16时许,游行队伍出发,16时40分左右,县长王海平得知情况,但由于现场社会小青年较多,而且人数众多,警戒线受到了冲击,与此同时,便有人开始进政府大楼进行打砸,23时左右,与县政府大楼相邻的县委大楼被点燃,应为是木制结构,最后被全部烧毁。

3.案件焦点1.家属对李树芬系溺水死亡的事实表示反对,坚持认为是他杀,多次调解后未果;2.对李树芬的多次尸检仍维持原结论,导致家属的不满;3.游行队伍中的群众并非都因为不满尸检结果,造成如此恶劣结果的原因还有其他。

4.案件争议与分歧1.对李树芬的死因众说纷纭,似乎没有人相信尸检结果,是真的不相信还是不想相信;2.对游行造成的打杂事件谁应该负主要责任;3.对此次事件相关人员的处理结果是否使当事人及瓮安县群众满意。

初步分析“628”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贵州日报 2008-7-3)汇总

初步分析“628”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贵州日报 2008-7-3)汇总

初步分析“6·28”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贵州日报 2008-7-3)初步分析“6·28”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08-07-03 07:38 金黔在线-贵州日报王富玉与瓮安县领导干部座谈初步分析“6·28”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金黔在线讯 7月2日,省委副书记、省委处置瓮安“6·28”事件工作组组长王富玉,省委常委、副省长、省委处置瓮安“6·28”事件工作组副组长黄康生赴瓮安县就“6·28”严重打砸抢烧突发性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与瓮安县领导干部进行座谈。

大家认为,瓮安发生“6·28”事件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社会治安状况差。

对县城有组织的帮派虽有打击,但未从根本上铲除,“两抢一盗”、打架斗殴事件时常发生,年发刑事案件达600——800起,破案率仅为50%左右,发生的一些刑事案件不能及时侦破,积案较多,群众缺乏安全感。

二是各种社会矛盾交织。

在移民搬迁后期扶持、违章建筑拆除、矿权纠纷处理、国企改革改制中,出现了各种矛盾,一些部门在化解过程中,力度不大、办法不多、灵活性不够,导致各种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及时化解,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诉求,部分群众有怨气。

三是对法制和品德教育重视不够。

少数干部党性丧失,缺乏危机意识,难以树立正气,一些学校比较注重文化知识教育,但对思想品德教育重视不够,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利益诉求的期望值太高。

四是部分干部作风不扎实。

一些部门和干部不敢面对群众,深入群众、耐心细致做群众工作的力度不够,对群众的冷暖关心不够,在工作中不敢碰硬,怕得罪人,甚至存在执法不严,情大于法,以情代法的现象。

五是基层基础工作较薄弱,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发挥不好。

王富玉要求,瓮安县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对“6·28”事件进行认真反思,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要广泛听取全县各方面各层次的意见,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瓮安“6.28”事件流变

瓮安“6.28”事件流变

瓮安“6.28”事件流变2019-06-08⼀起⼥中学⽣死亡案件,缘何在⼀周内激化为群体性突发事件从贵州省会贵阳市驱车向东北⾏进174公⾥,即抵瓮安县城。

这个坐落于贵州腹地的⼭区县城,是黔南布依族苗族⾃治州下辖⼗县之⼀。

⼗天之前,瓮安这个地名对⼤多数中国⼈都还是陌⽣的。

但2008年6⽉28⽇之后,这⾥迅速集聚了全国乃⾄海外新闻舆论的⽬光。

6⽉28⽇下午,瓮安发⽣了震惊中外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当地约200⼈冲击县公安局、县委、县政府、县财政局与县民政局⾏政⼤楼,上万群众围观,整个过程持续近七⼩时。

事件起源于此前的6⽉22⽇零时许,当地⼀个名叫李树芬的17岁⼥中学⽣,在县城西门河⼤堰桥⾮正常死亡,警⽅认定其为跳河⾃尽。

由于对这⼀死因认定结果不满,死者家属与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发⽣争议,并获得当地群众同情。

6⽉28⽇下午4时左右,当地群众拉着横幅,在街上游⾏⼀圈后到县政府上访。

当⽇正是周六,街上⼈较多,部分群众尾随队伍前⾏,⼈越来越多。

最终演变成⼀起群体性突发事件。

7⽉3⽇下午2时半,在贵州省委关于瓮安“6·28”事件阶段性处置情况汇报会上,贵州省委书记⽯宗源指出,这次事件,表⾯的、直接的导⽕索是⼥中学⽣的死因争议,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在处置这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些⼲部作风粗暴、⼯作⽅法简单,甚⾄随意动⽤警⼒。

⽯宗源认为,⼀些⼲部⼯作不作为、不到位,⼀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线,群众意见很⼤,不但导致⼲群关系紧张,⽽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加之有的领导⼲部和公安民警长期以来失职渎职,对⿊恶势⼒及严重刑事犯罪、群众反映的治安热点问题重视不够、打击不⼒,刑事发案率⾼、破案率低,导致当地社会治安不好,群众对此反应⼗分强烈。

“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是迟早都会发⽣的!”⽯宗源说。

鉴于瓮安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和有关部门的领导⼲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贵州省委在7⽉3⽇的会议上,建议免去瓮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政委罗来平和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申贵荣的职务。

贵州瓮安的经验与教训

贵州瓮安的经验与教训
来自教训1:谣言是瓮安事件的催化剂


宣传舆论工作用于统一认识,凝聚人心、 鼓舞斗志,让人民群众知道党委和政府在 想什么、做什么、怎么做,信息公开透明, 可以让人民了解事实真相,避免谣言蛊惑 人心。 “信息控制”与“信息发布”的教训
教训2:政府的不当执政行为


瓮安事件表面的、直接的导火索是女中学 生的死因争议,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当地 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 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 换句话说,瓮安当局的不当执政行为,积 累了大量民愤,当地干部与群众的关系也 走向“决裂” “当地积案过多、积怨过深,积重难返”



“一些地方政府有个思维惯性,一旦群体事件 发生就认为一定存在‘少数别人用心的人’ 在推波助澜,这是不对的。” 应对群体事件需要新思维,关键是建立官民 对话的机制。官民对话是社会协调的重要组 成部分,社会协调是疏导民意的通道,是政 府与公众信任关系的纽带,也是建设和谐社 会的迫切需要。 通过有效的社会对话,民怨可以得到疏导, 真相得以大白天下,“干戈”可化为“玉 帛”。
官民对话

1.以人为本,莫称百姓为“刁民”。“天地 之间,莫贵于人”,领导要把群众当“人” 看,尊重人,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群众 连最基本的生存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对话 只能是“奢谈”。

2 .先对等,再对话。地位平等,莫悖“鱼水 相依”关系。把群众放到与自己对等的位 置上,才能实现对话。如果居高临下,盛 气凌人,“对话”只会沦为自我“独白”。

4.有话有处说,有理有处讲。给老百姓提供 “诉说”的渠道,其本身就是解决问题的 方法和策略。群众“有话有处说,有理有 处讲”,矛盾再大,总能化解;群众告状 无门,冤情难申,矛盾再小,也会积羽沉 舟。

瓮安事件

瓮安事件
1、信息传播快
(一)事件特征分析
2、少数人有目的地策划性和多 数人的盲目性及从众性 3、过激性和利益性 1、“谣言”是瓮安事件的催化剂 2、“相对剥夺感”是瓮安事 件 参与者的外在动力 3、基层政府处理失误激化了事态
(二)事件原因分析
4、社会利益冲突是瓮安事件的根 本原因
三、案例评析
(一)事件特征分析
危机前阶段
6月27日,政府在经济上提出八点补偿方案,包括政府部门的捐助、 三个孩子的家庭因为贫穷每家出1万元,让李树芬的爷爷奶奶享受低保 政策,其哥哥李树勇享受“助学工程”,死者家属对这个方案没有异议。 双方商量好,6月28日上午在县政府签订协议了结此事。但不久,这一 方案又被李秀华拒绝了,不同意将尸体下葬。此时,各种谣言有了新的 版本,“王娇是县领导XX的侄女”,“李树芬检举王娇考试作弊,王娇 找社会青年报复,系雇凶杀人”、“李树芬的爷爷、奶奶和叔叔被打了, 住进医院,生命垂危”。
二、案例回放 (二)事件发展过程
危机前阶段
6月22日上午,李树芬的父亲李秀华等到瓮安县雍阳镇派出所询问有关情况。当 被告知案件己交瓮安县公安局刑侦队处理后,他们又前往询问。得到的结论是:李 树芬系投水自杀,尸体由家属自行处理,不予立案。在官方结论还没有得出时, 许多爱凑热闹的人纷纷来到河边,有闻讯赶来的居民、在城里打工的农民,还有 热血的青年学生和不少社会闲散人员。
二、案例回放 (二)事件发展过程
危机后阶段 7月3日,贵州省委在贵阳市召开了关于瓮安“6·28“事件的阶段性处置
情况汇报会,省委书记石宗源宣布了第三次尸检的结果:李树芬系溺水死 亡。 7月4日,贵州省委和黔南州委对瓮安县党政主要负责人作出调整决定,县 委书记王勤、县长王海平被免职。

基于瓮安“6.28”事件看政府危机管理

基于瓮安“6.28”事件看政府危机管理

基于瓮安“6.28”事件看政府危机管理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呈直线上升趋势。

科学地处理群体性事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本文从阐释公共危机管理和群体性事件出发,基于公共危机控制处理的过程对瓮安“6.28”事件进行分析,来探视我国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并提出了一些改进策略。

关键词:危机控制处理;群体性事件;策略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公共危机给政府管理带来了挑战。

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尤其是危机后的控制处理能力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因此,通过分析危机发生后政府对危机事件的控制处理过程,可以窥视我国政府危机管理的能力。

一、公共危机管理与群体性事件(一) 公共危机管理的定义公共危机管理是指政府或其他社会公共组织通过监测、预警、预控、预防、应急处理、评估、恢复等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危机,处理已发生的危机,以减少损失,甚至将危险转化为机会,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维护社会和国家安全。

其主体是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

目前,我国的公共安全形势严峻,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多。

(二) 群体性事件“一般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基于群众的共同利益而聚众的、自发的、公开实施的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

”“有关资料显示,十几年来,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呈直线上升趋势:1993年发生0.87万起,2006年逾9万起。

”这些都在考验着政府危机管理能力,立足于科学的处理过程必不可少。

二、从瓮安事件探视我国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瓮安事件,是指2008年6月28日贵州省瓮安县一名女中学生(李树芬)死因的鉴定结果所引发的数万群众围观起哄、打砸抢烧政府机关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人们称之为瓮安“6.28”事件,也称“瓮安事件”。

瓮安事件已经过去,但它留给我们的思考将继续。

本部分内容将从公共危机控制处理的过程来分析瓮安事件,从而为探究我国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提供途径。

(一) 危机的开始阶段在此阶段,危机的剧烈和破坏程度都很小,如果政府处理得当,是有可能中止危机的;但如果处理不当,则会使危机进入蔓延阶段。

贵州瓮安事件3年反思:敌对思维致民怨淤积 文档

贵州瓮安事件3年反思:敌对思维致民怨淤积 文档

贵州瓮安事件3年反思:敌对思维致民怨淤积3年前,这里爆发了一场闻名中外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只有近10万人口的瓮安县城,有3万多群众走上街头。

由于对一位16岁少女溺水死亡处置不当不满,再加上谣言煽动,愤怒的人群先后冲击了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并点火焚烧了3座办公大楼。

冲天大火震惊全国。

1935年,中国工农红军在瓮安建立了长征路上第一个人民政权——桐梓坡农会。

70多年后,这里的基层政权却遭到了质疑:她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究竟如何?反腐防变的能力怎样?她的执政基础是不是正受到威胁?在一段时间里,“瓮安执政”成了全国领导干部的一道考题,“瓮安之问”引发了社会的深沉思考。

瓮安人的解答是写在现实中的。

3年过去,瓮安交出了怎样的答卷?信访奇迹:80%纠纷可止于初访2008年7月4日,“6·28”事件刚过去6天。

龙长春从贵州省委办公楼出来,连换洗衣服都没带,就直接前往瓮安履任县委书记。

此前,他的职务是铜仁行署副专员。

一同“空降”的还有代县长谢晓东、公安局长庞鸿和政委周胜。

新班子带着省委的基本判断上任:“6·28”事件是当地社会矛盾长期积累,民间怨愤淤积太久的结果,是典型的泄愤式群体事件。

“近10万人的县城,3万多人上街,办公楼烧着了有群众还欢呼。

”龙长春坐在车上,一位老领导的话言犹在耳:“瓮安县委坐在火山口上了尚不自知!”此时的瓮安县委大楼已是满目疮痍,龙长春只能先在林业局“安营”。

在这里他劈出了第一板斧——县委书记大接访。

“要化解民怨,就必须直面矛盾。

”他在临时办公楼里先竖起了“为人民服务”的屏风,又在一楼设立了信访接待室。

一时间,楼前人流熙来攘往,办公室灯光彻夜通明。

4天后的赶场天,公开大接访的大棚搭到了县城中心的广场上。

由于电视台提前发了预告,所以一大早访民就蜂拥而至。

工作人员在入口处“放号”,叫到号后,访民按反映问题被分到不同部门的棚子里,但许多人进场后却直奔县委书记的大棚。

当天一共接访了115个号。

瓮安事件反思

瓮安事件反思

酝酿:乌云密布 笼罩四野(3)
社会传言再起: 女学生的爷爷、 奶奶被打住院抢救; 妈妈说话含糊,已失 去理智;婶婶被剪去 头发关押到派出所, 叔叔李秀忠在与公安 人员争执中被打死
群众的愤怒往往就是这样被点燃的
酝酿:乌云密布 笼罩四野(4)
6月25日23时至次日凌晨3时许,对死者进行了第二 次尸检。公布的尸检结果是:死者系生前溺水窒息 死亡,生前未发现有性行为。 奸杀的嫌疑可能被排除,但家属仍认为存在过 失杀人可能。 6月27日死者家属和政府代表之间又进行一次协 调。至次日凌晨死者表舅称死者家属已同意调解方 案,签订协议。
沉痛的反思
瓮 安 事 件 不 得 不 让 人 深 思 ?
人 们 禁 不 住 会 让 问 几 个 为 什 么 ?
死 者 与 三 位 当 事 人 的 关 系
沉痛的反思(1)
• 为充分体现公正、科学和客观的检验原则,经省有关部门决定,7月2 日,省里派出专家组,在李树芬的亲属和村民代表见证下,对李树芬 遗体进行了第三次解剖检验。更加权威的检验结果再次表明,李树芬 确系溺水死亡。 • 从目前调查的结果看,“瓮安事件”的起因并不复杂,就是当地一位 少女溺水死亡的鉴定结果得不到家属的认可。但由于警方的处置方式 不当,缺乏说服力,致使谣言越来越多,最终一发不可收拾演变成大 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 其实人民群众只想了解清楚事件的真相,而由于当地政府、公安局没 有做到在公开、透明中,在媒体开放中处理事件,使流言的愈演愈烈。 这就引爆了当地社会长期积累的矛盾; • 另外,从此次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地政府处理危机机制的缺乏、处 理问题墨守陈规、缺少民众的信任等等 • 公安民警长期以来失职渎职,黑恶势力膨胀,社会不稳定;移民安置、 暴力拆迁等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通过集合行为分析“瓮安事件”

通过集合行为分析“瓮安事件”

通过集合行为分析“瓮安事件”12级广电2班李羽蒙三人成虎,我国古代成语,出自《战国策·魏策二》,原意指三个人谎报集市里有老虎,听者就信以为真。

比喻谣言多人重复述说,就能使人信以为真。

传播学中的集合行为正是与此类似。

这种群体行为伴随群集、恐慌、流言、骚动的形态的出现,往往会闹得满城风雨。

在贵州瓮安事件发生过程中,谣言是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根据集合行为发生的三个基本条件:1.结构性压力、2.触发性事件、3.正常的社会传播功能减弱,非常态的传播机制活跃化,我们可以慢慢来看这个事件发生的细节。

首先,社会对于政府工作的不满以及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不高,矿群纠纷、移民纠纷和拆迁纠纷等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这会导致政府的公信力降低,人民的不满只需要一个导火索就可以瞬间爆发。

当今社会贫富差距明显,社会不公平现象普遍,诚信缺失,爱心缺失。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人们很容易激发起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江苏启动7·28事件也是人民群众不满政府的工作而引发的暴力冲突,在一次次血的教训下,政府没有做到吸取教训,反而使得这些行为不断扩大,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

其次,要知道瓮安事件的触发因素的话,就需要我们对于事件有一个简单的描述:瓮安事件发生当晚,瓮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科的法医到现场作鉴定。

由于怀疑李树芬并非自杀,她的家属用冰棺将尸体冷冻后停放在出事现场,同时从附近的居民点接来电线,还用竹竿和编织布搭起棚子遮盖冰棺。

当时有六七十人围观。

法医在做完常规检查后认定李树芬系溺水死亡。

由于当时家属没有质疑是奸杀,法医并没有检查死者外阴。

死者家属在签字后认为鉴定只是“拿着手电随便照了照”,过于随便,因此到黔南州公安局申请第二次复检。

同时有传言说女生,可能是被两名当地青年强奸后掐死并抛尸河中。

这个便构成了事件发生的导火线!最后一点,便是政府自身的公开度较差,使得民众对于官方的言论不信任,这导致非常态的传播机制过度活跃,达到了三人长虎的程度。

瓮安事件

瓮安事件

我再说一个反面的案例:贵州瓮安6.28事件案情经过:2008年6月22日,贵州省瓮安县三中初二(六)班学生、17岁的李树芬被发现死于河中。

公安机关作出“自己跳河溺水身亡”的结论,死者家属对此不满。

6月28日16时,死者家属邀约300余人在瓮安县城游行,最终导致暴力事件。

游行者和警方发生了激烈冲突。

事件中,瓮安县委大楼被烧毁、县政府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被烧毁。

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房被烧毁,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坏,县公安局户政中心档案资料全部被毁,42 ,办公电脑数十台失踪。

事件共造成150余人受伤,大部分为轻微伤。

争议问题:为什么简单疑似刑事案件会引发如此之大的社会群体事件?现已查明:2008年6月21日20许,李树芬与女友王某一起邀约出去玩,同李树芬的男朋友陈某及陈的朋友刘某等吃过晚饭后,步行到西门河边大堰桥处闲谈。

李树芬在与刘某闲谈时,突然说:"跳河死了算了,如果死不成就好好活下去"。

刘见状急忙拉住李树芬,制止其跳河行为。

约十分钟后,陈某提出要先离开,当陈走后,刘见李树芬心情平静下来,便开始在桥上做俯卧撑。

当刘做到第三个俯卧撑的时候,听到李树芬大声说"我走了",便跳下河中。

刘见状立即跳下河去救李树芬。

王某急忙打电话给陈某,并大声呼叫救人。

陈立即返回河边,跳下河中帮忙施救,陈见刘已体力不支,便用力先将刘拉回岸上。

王某、刘某随即报警,并打电话通知了李树芬的哥哥李树勇(1989年12月9日生,瓮安县第二中学高三毕业生)。

思考互动:(1)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应该如何去做?(2)如何保持政府行为必要的透明度?处理结果瓮安县公安局政委罗来平和局长申贵荣、县委书记王勤、县长王海平被贵州省委和黔南州委先后免职。

瓮安事件之后,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三次向百姓鞠躬道歉。

石宗源说,造成这些人“下台”的原因,直接导火索是女中学生的死因争议,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

贵州瓮安事件案例

贵州瓮安事件案例

公共管理案例瓮安县委县政府大楼被攻击事件案例讨论题:1.如果你被派往瓮安调查问题,你将如何进行具体的调查工作?2.你有何解决问题的方案可以防止今后再发生此类事件?3.分析你提出的解决方案可能导致什么后果。

4.你是否完全赞成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的谈话内容,哪些地方不赞成?为什么?瓮安"6.28"打砸抢烧近7小时 150余人伤无人死亡2008年07月01日20:51中国新闻网中新网7月1日电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今晚0在贵阳举行瓮安6.28严重打砸抢烧突发性事件新闻发布会。

贵州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王兴正介绍了“6.28”事件的起因和经过瓮安县三中初二(六)班学生李树芬6月22日凌晨溺水死亡。

王兴正说,6月26日,经县工作组多次做工作,死者家属表示同意县工作组的协调意见,答应在6月28日签订协议了结此事。

但6月28日16时,死者亲属邀约300余人打着横幅在瓮安县城游行。

由于当日正是周六,街上人较多,部分群众尾随队伍前行,人越来越多。

16时30分许,游行人员到县公安局办公楼前聚集。

公安民警拉起警戒线并开展劝说工作,但站在前排的人员情绪激动,在少数人的煽动下,一些不法分子用矿泉水瓶、泥块、砖头袭击民警,并冲破民警在公安局一楼大厅组成的人墙,打砸办公设备、烧毁车辆,并围攻前来处置的公安民警和消防人员,抢夺消防龙头,剪断消防水带,消防人员被迫撤离。

20时许,不法分子对瓮安县委和县政府大楼进行打、砸、抢、烧,一度冲击临近的县看守所,整个过程持续近7小时。

王兴正说,“6.28”事件,共造成县委大楼被烧毁、县政府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被烧毁,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被烧毁,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坏,县公安局户政中心档案资料全部被毁,42台交通工具被毁,被抢走办公电脑数十台,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正在统计中;共造成15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大部分均为轻微伤。

群体治安事件的预防与处理讲解

群体治安事件的预防与处理讲解
▪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4 年制定的《 关于积极预防 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也将群 体性事件界定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 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 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 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
利益抗争行动谱系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三、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
1 、社会转型引发的利益冲突时群体事件产生的 基础性根源。
将群体性事件界定为治安性、刑事性甚至政 治性事件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导和偏差。在现实生 活中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利益表达与利益博弈的形 式之一。
群体性事件往往起源于群体利益被侵害。一 份公开的材料显示:在过去的土地征用中,一些 地方政府占有土地资源利益分配的20 %一30 % ; 开发商占40 %一50 % ;而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 的主体仅占5 %一10%。
▪ 贵州瓮安事件 - 现场回顾
6月28日下午4时左右,在县城 广场一带,近万人聚集在一起,一些人 准备了砖头、汽油、刀棒等物品,冲到 县公安局大楼,将停放在大楼前的车辆 全部砸烂、烧毁,并将汽油倒在公安大 楼一楼点火焚烧。抢走、烧毁办公室资 料以及电脑若干,并打伤数十名公安干 警,一名公安干警被打成重伤,然后将 公安大楼1-2楼全部砸烂。后因火势 太大,肇事者 从公安局退出后,趁乱 攻击了瓮安县政府大楼,将所有车辆全 部砸烂,又烧毁县委、县政府大楼及县 政协大院,接着将民政局旁边地下停车 场放的私人车辆全部砸烂,然后蜂拥至 邮电烧毁的县公安局大楼
被纵火烧毁的警车
主要内容
▪ 一、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 三、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 ▪ 四、关于群体性事件应对的几个关键
一、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 群体性事件,一般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 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 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 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 造成影响。

瓮安“6·28事件”引发的思考

瓮安“6·28事件”引发的思考

瓮安“6·28事件”引发的思考作者:李昌民来源:《人民论坛》2008年第14期6月28日,因一名女学生跳水自杀,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聚集到贵州瓮安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办公楼前,引发了大规模人群聚集围堵政府部门和少数不法分子打、砸、抢、烧突发事件。

事件共持续了7个小时,造成瓮安相关部门办公大楼和办公设备等被损毁。

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表示,“该事件反映一些社会矛盾长期积累,多种纠纷相互交织,没有得到重视,没有及时解决,干群关系紧张所致。

”贵州“瓮安事件”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重大课题,那就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处理好人民内部利益矛盾。

据统计,当前由利益矛盾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已占到社会矛盾纠纷总数的70%—80%,成为我国新时期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

人民内部矛盾如果处理不当,就有激化或转化的可能。

构建利益诉求机制,畅通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渠道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当前应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安排保障人民不同利益的有序和有效表达,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的决策机制,使相关利益主体广泛、平等地参与政府决策。

要改革目前的代表比例结构,增加和提高基层代表和委员的名额比重。

要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在选举中引入适度竞争机制。

要推行人大代表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反映公众利益开辟新途径。

要确立人大代表与选区居民的责任机制,实行代表接待日制度、议事公开制度和重大决策与立法的听证制度等,加强人大代表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要广开言路,保障民主党派代表的民主权利。

要健全对重大问题决策前的协商制度,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

要进一步扩大民主党派的知情权和参与程度,为民主党派参与协商创造条件。

健全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使基层组织和普通民众获得更多的议事决策的机会和渠道,以弥补代议民主制的不足。

健全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自组织系统,发挥它们在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中的媒介作用。

我们要关注社会组织的利益表达,大力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发展各种形式的行业协会、非营利性基金会和公益性社团,使它们承担起利益表达的主要角色,充分发挥其在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中的媒介作用。

2008年贵州瓮安事

2008年贵州瓮安事

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1、事件过程2008年6月22日凌晨零时27分,瓮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西门河大堰桥处有名叫李树芬的女子跳河,请求出警。

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雍阳镇派出所民警出警。

缺乏打捞工具,家属拨打119通知消防队员前来施救。

凌晨2时许,消防队员撤离,民警交待家属继续打捞。

按家属请求,将在场人员刘言超、陈光权、王某带回雍阳镇派出所询问,但未做笔录(处理不善)。

凌晨3时40分,死者家属将李树芬尸体打捞上岸,停放在桥头。

死者家属怀疑死者系奸杀,请求转刑侦处理。

当天下午,县公安局法医对死者尸检,鉴定死者系溺水死亡。

6月23日,李树芬的父亲李秀华、母亲罗平碧等人提出再次尸检等要求。

6月24日,瓮安县公安局调查认定死者溺水死亡系自杀,于当天下午向死者家属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和《尸体处理通知书》。

死者家属对公安机关的结论不服,未将尸体领回处理。

当晚,组织双方调解,调解再次失败。

6月25日上午9时许,李树芬的叔叔李秀忠做笔录,李秀忠上到刑侦队办公楼三楼,与干警张明发生冲突。

闻讯赶来的李秀忠妻子和妹妹抓扯张明,局长指示带到看守所关押。

6月25日18时许,李秀忠正在给亲属打电话时,被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突然从后面冲上来追打,致使其轻微脑震荡、头皮损伤、胸腹部软组织损伤、鼻骨骨折。

此时,有传言说,女学生是被“奸杀后投入河中”;“元凶是县委书记的亲侄女,另外两个参加行凶的男生和派出所所长有亲戚关系,又说元凶是副县长的孩子”;死亡女生的“叔叔、爷爷、奶奶因上告被打住院抢救,妈妈被打得说话含糊,已失去理智,婶婶被剪去头发关押到派出所”;“死亡女生的叔叔在与公安人员的争执中被公安人员打死”……(流言传闻)6月26日凌晨1时左右,州公安局对李树芬尸体再次进行尸检,仍维持溺水死亡的结论,家属则坚持有奸杀嫌疑。

瓮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政委罗来平等人继续做家属工作至凌晨4时40分,调解最终失败。

6月28日上午,公安局再次向死者家属送达了《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限死者家属必须于当天下午17时前把尸体抬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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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被暴徒殴打
李树芬的叔叔李秀忠被叫去公安局,作为教师的李秀忠 在公安局的短暂接触中与民警发生了冲突。之后,李秀忠在从 教育局回家的时候,一群身份不明的暴徒向李秀忠实施了殴打。 这使得本来就对政府和公安失去信任的人民群众又多了一份愤 怒,并将愤怒的矛头转向了近年来的糟糕的社会治安。
警方下达尸体催办通知书
2.就事论事。
3.信息公开。
4.引导舆论。
5.“切割”问责。
4.建立利益协调机制。
5.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制度。
家属怀疑死者系他杀,请求刑侦。 6月22日7时 公安局鉴定死者系溺水死亡,未予立案。 家属对公安机关结论不服,拒绝领回 尸体处理。维稳办组织双方调解,调 解失败。 黔南州公安局再次进行尸检,仍维持 溺水死亡结论。家属则坚持奸杀嫌疑。 调节依旧失败。 6月23日 6月24日 6月25日9时 6月26日1时
·在瓮安事件爆发之前,瓮安的经济增长速度较快,但群众没有从经济发展中得到合理的
利益,反而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水资源遭到污染,得不到妥善的搬迁安置,公安机关和当
地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利益视而不见,腐败无能。 ·在瓮安事件爆发之前,当地政府也存在着十分严重的腐败和不作为,瓮安县的公安队伍 也和黑恶势力同流合污。瓮安的治安混乱状况在事件爆发之前达到了历史之最,而在治安混乱
一名女中学生李树芬死因的鉴定结果从怀疑到对公安机关
的不满,聚集到瓮安县公安局和县政府请愿,围观群众骤 然聚集达2万多人。少数不法分子趁机鼓噪,在光天化日之 下,肆无忌惮地打砸抢烧,瓮安县公安局、县政府多间房 屋被烧,县委办公木楼被烧毁,46台机动车被烧毁、9台机 动车被砸坏,数十台电脑被抢走,大量党委、政府和公安 机关公文档案、办公用具被毁。
2008年6月28日上午,瓮安县公安局再次向李淑芬家属 发放了《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限李淑芬家属必须在28日下 午17时之前将尸体抬走处理。最后的《催办通知书》也成为压 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时 分间 析序 列
危机征兆
损害控制 信号侦测 危机发作
预防
危机 前阶段
Hale Waihona Puke 危机 阶段恢复、持续期
三分 法
从6月21日李树芬跳河到6月30 日石宗源书记看望瓮安,贵州瓮安事件 持续了10天之久。我们选择较为粗线 条的三分法:危机前阶段、危机阶段和 危机后阶段,对贵州瓮安事件做时间序 列分析。
区隔原则和恢复秩序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则。将参 与者和围观者分隔开来,以免人员混杂,出现更大范围的秩序混乱。 聪明的行动者往往也会自我要求区隔,以防止他人“节外生枝”,
抹黑自己。执法人员对和平、非暴力行为一般持平和、旁观态度,
但一旦出现打砸抢烧暴力行为就必须果断处置肇事者,迅速制止、 平息事态、防止蔓延。打击要严格把握对象和尺度,过激或过大都 会造成反弹,并留下后遗症。群体聚集,不仅有利于各种流言传播, 而且最容易产生“情绪感染”。群体有时是盲从的,情绪可以在人
6月28日 20时25分 6月29日 1时30分 6月29日 18时起 6月29日 19点
死者家属和当地群众到县政府请愿。个人利益受损害者、社会闲杂人员 纷纷加入。政府始终沉默,打砸抢烧开始,并愈演愈烈。 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作出8点批示。而市县领导仍处 于等待上级命令中。 贵州省公安厅厅长崔亚东、武警部队陆续抵 达现场,事态暂时平息。 6000多人聚集,少数心怀不满的人煽 动。
现场另有两名陌生少年
在李树芬溺亡的现场还有另外两名陌生的少年,在李树芬的父 母看来,这无疑与李树芬的死有着密切联系。报警之后,现场民警的 处置则是“夜太黑,明天再说。”无疑使得李树芬的家属愈感不安。 之后,关于李树芬的蹊跷死亡的消息迅速传播开来。而谣言和各种猜 想都群众中传播开来,大部分人相信这不是一次普通的溺水事件,更 多的人愿意相信这是强奸、杀人、沉尸。
总结
当地的政府和公安机关自身确实存在很多问题,而底层老百姓从心底里对政府不信任, 怀疑,发生问题,下意识认为是政府在隐瞒欺骗。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严重缺 乏安全感,导致当地党委、政府与群众的„鱼水关系‟,逐步演变成令人痛心的„水火关系‟。
案 例 回 顾
2008年6月28日16时至29日凌晨3时左右,贵州省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部分群众和中小学生,因对
瓮安县政府的决策时段
瓮安县公安局属于县政府的组成部门,因此瓮安县公安局的决策时机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 瓮安县政府的决策时机。 在发现瓮安县公安局解决事件不力,或者无力解决的时候,瓮安县政府应尽早介入,但很可惜 瓮安县政府并采取积极主动地态度,它一直都在退避三舍。直到最后请愿人群聚集、危机形成,瓮安 县政府才被动介入处理危机,而且还是遮遮掩掩的态度。从人群聚集到彻底失控,存有数个小时的时 间,而在这期间人群都在期待着领导出来说话,回答他们的问题。但是,等不来一个领导,在场最高 职位的也就是一个副县长。我们不禁疑问,领导都去哪里了?他们都不在瓮安吗?事实上不是的,其 实县委书记、县长、常委们就在隔壁,但他们选择了明哲保身,害怕承担责任,像鸵鸟一样把自己的 脑袋埋在了沙子里。 当然我们会说,即使瓮安县领导出来说话了,也不能阻止危机发展,不能消除危机。这可能正 确,但也可能不正确。其实,中国的老百姓是很朴素的,他们需要的也许就是领导的一个身影,因为 那代表着对他们的尊重。我们一定记得,当温总理在春运的广州火车站出现的时候,现场所有人没有 丝毫抱怨的情绪,他们只有感激,尽管他们已经等了三四天,而且饥寒交迫。领导出现意味着问题解 决,这话在中国往往是正确的。只要领导出来说话,勇敢地面对他的群众,危机就有可能解除,但瓮 安县政府却宁愿丧失这样简单的机会,而错误地做了它们的选择,不能不让人感叹。
李秀忠和张明话不投机,发生冲突。18时许, 李秀忠被不明身份的人追打,兰民菊和李秀 菊在看守所关押。谣言李秀忠被打死。
家属反悔调解方案,不同意安葬。公安局再次 下达《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限期下午17 时前把尸体抬走处理。群众情绪激动,多人以 各种方式反映危险,相关负责人搁置不问。
6月27日
6月28日 15时30分
的背后,是黑恶势力的猖獗。
事 件 背 景
在政府和公安队伍这两大保护伞之下,黑恶势力在瓮安县不断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其发展不仅有矿产户的经济支持,又得到了政府的保护。在当地不断的壮大,并不断侵害着当地 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瓮安整个社会在这种状态之下,岌岌可危,如同漂浮于沧海中的一页扁舟, 随时都有沉没的危险。 最终,李树芬的自杀事件,成为引线,点燃了整个社会的“炸弹”,也使得这一页“扁舟”最终 沉没。
总体上看,贵州瓮安事件的危机前阶段持续了很长时间,而爆发的持续时间 则相对短很多。这是与其危机本质密切相关的。“从本质上看,我国目前危机事 件的主体性质为非政治性,主要的目的还是在于对社会公民权和利益的维护,关 注弱势群体,寻求社会平等。”相对应,于建嵘在《社会泄愤事件中群体心理研 究:对“瓮安事件”发生机制的一种解释》一文中,将贵州瓮安事件理解为是社 会泄愤事件,也同样可以用来解释其危机前阶段比危机阶段时间持续长久许多的 现象。
瓮安县公安局有很多绝佳的决策时机,而它需要做 的只是,重视事件当事人的心理引导问题。 当女学生被发现溺水身亡后,家人遇到这种突发事 件,第一反应往往是不能够接受现实,内心的紧张不断积 聚,情绪上陷入非正常状态,或者叫心理危机状态。他们 往往情绪激动,悲伤、烦躁、焦虑、怀疑、过分敏感或警 觉,甚至愤怒,绝望,往往会做出非理性的举动。这时, 处理事件的部门除介绍相关事件的调查情况,回答当事人 疑问外,还要充分理解事件当事人的心情,发现当他们存 在情绪失控情况的,暂时难以正常交流的,除做政治思想 工作外,还应及时的安排专业心理医生或经过培训的社会 工作者,对其进行心理干预。或者更加简单的,应当允许 事件当事人有更多的时间来恢复心情,并适当允许他们提 出一些过分要求并竭力予以满足,这将可以避免矛盾激化 升级。
武警官兵和公安干警开始强行 清场,人群逐渐散去。
6月30日,石宗源看望、听取汇报、座谈、与媒体沟通。媒体增加对案 件事实本身的报道。
7月2日,进行第三次尸检。对事件处理进行情况通报。启动干部问责, 相关责任人被免职。司法机构依照法律惩治犯罪分子。老百姓满意度有了大 幅度提高,翁安事件早爆发比晚爆发好。
瓮安县公安局的决策时段
瓮安县政府的决策时段

决策 时段分析


贵州省政府的决策时段

黔南州政府的决策时段
瓮安县公安局的决策时段
瓮安县公安局的决策失误
·认为这是小事没有引起重视。 ·第二认为这跟自身根本没有关系决不会引火烧身。 ·第三认为群众欺软怕硬对待他们就要使用强硬态度。 从消防队员接警后救人的过程也可以看出,为什么能轻 易放弃施救而且在没有找到尸体的情况下就擅自决定撤离?这 些举动明显都在伤害死者家属的感情,加重相互之间的不信任, 并使他们本已伤心欲绝的愤怒更加激烈。
危机 后阶段
危机痊愈期
学习期
李树芬在刘某做俯卧撑的时候“被水 淹了”。十几名消防队员打捞半个多 小时未果后放弃。
6月21日晚 6月22日2时 家属请求将王某等三人带回派出所询问。 派出所未做笔录就将人放走。
家属对结果怀疑,申述、提出再次尸检要 求。公安局认定死者系自杀,并向死者家 属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和《尸体处 理通知书》
群中间传染。必须采取果断的措施让非中坚分子离开群体,并打消
其它人加入群体的念头。黔南州政府之所以没有做出正确的选择, 其一是危机管理意识和知识的缺乏,其二则还是利益的权衡与考虑, 害怕承担责任,宁愿不作为,也不愿枉作为。
2016/11/21
要加强信息传播管理,及时公开信息,控制谣言的散布
社会利益冲突积淀矛盾,基层政府不作为,甚至充当黑恶 势力的“保护伞”
事发初期应急预案启动不及时,错过平息事件的最好时机
群体性事件折射出表达权的缺失
正确应对群体性事件 树立新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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