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安全行驶责任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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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街道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交通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街道范围内所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行人。
第三条街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政
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管理、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本规定由街道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责任主体
第五条街道交通安全责任主体包括:
(一)街道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街道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事故处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四)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监督和劝导工作。
(五)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等:负责本单位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六)机动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负责车辆的交通安全。
(七)非机动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负责非机动车的交通安全。
第三章责任内容
第六条街道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责任:
(一)制定本街道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四)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维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
(一)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
(三)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五)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责任:
(一)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二)督促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监督和劝导工作。
(三)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等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第九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责任:
(一)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监督、劝导本辖区内交通违法行为。
(三)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
(四)维护本辖区内交通安全秩序。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等责任:
(一)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加强对本单位内部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四)加强对本单位职工、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责任: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
(二)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三)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或者驾驶证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驾驶。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责任: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出行。
(二)不得酒后驾驶非机动车。
(三)不得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第四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等应当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
(二)交通安全文明出行常识。
(三)交通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四)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和作用。
第五章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街道交通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交通安全设施包括:
(一)交通标志、标线。
(二)交通信号灯。
(三)隔离设施。
(四)人行横道、斑马线。
(五)交通监控设备。
第十七条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建设。
(二)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三)确保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交通事故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及时、准确、高效。
(三)维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一)报警。
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二)现场勘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勘查。
(三)事故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四)事故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辆的。
(四)驾驶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占用道路的。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街道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街道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