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亳政办秘〔202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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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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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现就进一步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坚持“依法自治、明细责任、规范用印”的原则,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印章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各类证明的出具。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列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性清单》。
对无法律法规依据或未列入清单的,在我市范围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相关部门不得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证明材料。
二、严格规范证明事项出具程序。
凡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以办事指南形式细化证明的具体样式、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于法有据、有章可循。
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接到申请时,结合掌握信息依
法及时出具;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据实出具。
凡是涉及社区(村)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
三、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工作。
对于不再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但因现阶段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仍需居民群众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民原则据实出具相关证明。
对于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并做好台账登记。
四、加强部门信息共享。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工作部署,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要规范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与“互联网+政务服务”协同推动、有效衔接,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附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性清单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性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
1
申请医疗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居民基本情况核实或证明
2
学生申请学杂费减免、助学金补助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3
申请红十字会公益(基金)项目资助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4
居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5
办理申请残疾人救助需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等证明
6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救助儿童父母失联证明
7
妇女儿童救助家庭困难证明
8
办理土地变更时土地无纠纷证明
9
宅基地上附属物权属证明
10
根据辖区居民的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对职责范围内能够如实掌握的情况给予提供证明盖章的事项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