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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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铁路运输系统内的火车、铁路设施、行车安全产品等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企业应严格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调度、信息报告和协调处置,确保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应急救援
第四条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铁路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力量包括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

第六条救援人员应严格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快速到达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并及时进行伤员救治。

第七条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应当足够齐备,包括隔离、通风、消防、照明等设备和医疗器械、救援车辆、药品、食品等物品。

第八条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指挥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调查处理
第九条铁路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建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铁路企业应当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调查对象、范围、调查方法等内容。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对现场情况进行勘查,收集现场状况、相关证据材料,了解事故的经过和原因,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铁路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事故情况和调查结果。

第十二条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铁路事故风险评估机制和隐患排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及时预判和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铁路企业应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调查处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完善调查工作制度和流程,提高调查处理效率。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铁路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未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或者应急救援不到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罚款。

第十五条铁路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调查处理方案,或者不按照调查处理方案实施调查处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罚款。

第十六条铁路企业未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罚款。

第十七条铁路企业的相关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等工作失职、渎职或者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有关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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