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证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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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证使用管理制度
一、国家对少儿推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在少儿出生后 1 个月内,其监护人应该到少儿居住地预防接种门诊办理预防
接种证。
二、全市各预防接种门诊一致使用省卫生厅印制的“儿
童预防接种证” ,其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或使
用其余版式接种证。
三、预防接种证依据受种者的居住地推行属地化管理。
设有产科接种点的医疗卫生单位,要见告重生儿监护人实时
到居住地预防接种门诊成立预防接种证。
四、预防接种门诊一定按规定为适龄少儿成立预防接种
证,作为少儿预防接种的凭据、记录、和证明;同时,做好
其余适龄人群预防接种的记录工作。
五、户籍在外处的 7 岁以及以下少儿居住当地时间在 3 个月以及以上,由居住地的预防接种门诊实时成立预防接种
卡(簿),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成立预防接种证。
六、接种单位对适龄少儿实行预防接种时,应该检验预
防接种证,并按规定做好记录。
七、预防接种证由实行接种工作的人员填写。
书写工整、
文字规范、填写正确、齐备、时间(日期)栏(项)填写均
以阳历为准。
八、预防接种门诊在少儿入托、入学时,应配合托幼机
构、学校检验预防接种证。
未准时成立预防接种证或预防接种证丢失者应给与实时补办。
九、预防接种证由少儿家长或其监护人保存,接种单位应在接种证加盖公章。
十、应实时录入少儿预防接种信息,依据一致的规定,将完成基础免疫信息库中的接种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