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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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文/观法
■导读之声
结成夫妻后,双方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
处理权。
而且,人们通常认为,处理大额或重大财产事
务,如签订买卖合同、租房协议、装修合同等,要经过夫
妻双方同意,有些夫妻甚至就此作出了内部约定。
那么,
夫或妻一方就家庭事务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有效呢?夫
妻双方就各自的权限作出了内部约定,一方违反内部约定
而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能否主张无效呢?
此前婚姻法对这些并无明确界定。
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维
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法典增设
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作出的规定贴近人们的生活,
也填补了立法空白。
插图/小宜■故事聚焦
徐女士和丈夫孙某有一套50平方米的商铺.双方曾约定超过1万元的家庭财务事项应由夫妻共同决定。
2018年6月,孙某与翟某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租期5年,每年租金3万
元。
2020年8月,徐女士因要求涨租金未果,遂声称孙某出租商铺未经她同意,故该租赁合
同无效,要求收回商铺。
此时,孙某也配合妻子说.自己确实无权单独处理超过1万元的家
庭事务,其签约无效。
翟某想知道民法典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有话说
该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其涉及的是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
在现实夫妻生活中,夫妻相互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比比皆是,但由于此前的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以致发生纠纷法院在审理时缺乏适用依据。
为此,民
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
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
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此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首先,该代理权的行使须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履行扶养义务等,因此,夫妻任何一方均可以家庭名义
购买生活用品、家用电器.出借钱财物品,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等。
其次,法律允许夫妻就
各方在家事行为中的权限进行约定,但这种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不能以此为
由否认一方对外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孙某有日常家事代理权,有权单方出租商铺。
虽然夫妻约定超过1万元的家庭财务事项须共同决定,但相对人翟某并不知晓,即翟某在签约时是出于善意的。
因此,徐
女士不能以自己不知道或者有内部约定为由而主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如执意要解除该合
同,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50SB皿•半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