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气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防雷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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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气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
年防雷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杭州市气象局
•【公布日期】2009.05.12
•【字号】杭气发[2009]14号
•【施行日期】2009.05.12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
正文
杭州市气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防雷
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杭气发〔2009〕14号)
各区、县(市)气象局(或气象灾害防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当前,我市已进入雷电灾害多发季节。

为有效预防雷电引发的事故,减轻雷电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19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以防雷重点单位为重点的防雷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和职责分工
本次防雷安全专项检查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自查、检查和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一)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防雷安全自查工作,并及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二)各区、县(市)气象局和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防雷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三)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单位(区域)的防雷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四)市气象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次防雷安全专项检查的督查工作。

二、检查范围及重点内容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为防雷重点对象及其责任主体单位。

防雷重点对象是指遭雷击后易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对社会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场所、建筑物和设施,其责任主体单位为防雷重点单位。

防雷重点对象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场所及建筑、重点文物保护建筑、党政军机关办公大楼、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或建筑)和各类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建筑、设施)等。

其他单位也应当对照本通知要求开展防雷安全自查。

(二)检查内容
1、建立防雷安全工作责任制情况;
2、落实雷电预警接收方式情况;
3、新建项目开展雷击风险评估情况;
4、新建项目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情况;
5、已建建筑安装防雷装置情况;
6、已安装防雷装置开展定期检测与维护情况;
7、建立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情况;
8、历史上发生雷击灾情情况;
9、开展防雷安全教育情况;
10、防雷安全工作档案建设情况等。

三、检查进度和工作要求
(一)检查进度
1、5月16日~5月31日,为各责任主体单位自查整改阶段。

2、6月1日~6月20日,为区、县(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组织检查阶段。

3、6月21日~6月30日,为市气象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督查阶段。

4、7月1日~8月30日,为各责任主体单位后期整改阶段。

(二)工作要求
1、各有关责任主体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高度重视防雷安全工作,落实防雷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积极做好防雷安全自查整改工作。

各责任主体单位应根据自查情况如实填写《防雷重点单位安全检查(自查)登记表》(见附件1),并于6月10日前报所在地县级气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对检查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及有关问题,应当予以限期整改。

2、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要认真贯彻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按要求加强所辖防雷重点单位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通过组织开展本次防雷安全专项检查,全面掌握管辖范围内防雷重点单位情况,建立起防雷重点单位信息库,为不断推进防雷重点单位管理工作打下基础。

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应将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检查总结材料和《防雷重点单位汇总表》(见附件2)于6月30日前报市气象局。

3、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与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市政府
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的协作联动,把防雷安全作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配合县级气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好本次联合检查活动,并将其纳入2009年安全生产月活动计划。

4、有关防雷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事宜,请与市气象局雷电防御管理办公室联系,联系人:陈剑锋(电话:86815004)、姚建明(电话:85085337)。

城区防雷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也可直接向城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络小组成员咨询。

附件:1.防雷重点单位安全检查(自查)登记表(略)
2.防雷重点单位汇总表(略)
杭州市气象局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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