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系统安全生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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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土系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以及从事国土系统相关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国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科技兴安”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土系统各级领导对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按分工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国土系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国土系统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第八条国土系统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监管部门、企业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国土系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八)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制度。
第十条国土系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应当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纳入单位内部管理,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国土系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二条新入职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国土系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
知识竞赛、安全技能比武等活动,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四条国土系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
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六条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效果。
第六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七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并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简要经过;
(三)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五)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应当依法进行,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第七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救援
第二十条国土系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二)事故预警及报告程序;
(三)应急响应措施;
(四)事故现场救援及善后处理;
(五)应急物资储备及调度。
第二十二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第八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制度,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国土系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强化国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土系统安全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