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协议签定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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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总则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协议的签订范围
1.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事危险作业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 生产经营单位与分包单位、转包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三、协议签订的原则
1. 符合法律法规原则: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明确责任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3. 实用性原则:协议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各方执行。
4. 平等协商原则:协议签订过程中,各方应平等协商,充分表达各自意见。
四、协议签订的内容
1. 协议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等。
2. 协议签订的依据:引用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3. 协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
4)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6)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2)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
5)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7)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8)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4. 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生产经营单位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承租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有权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和监督;
3)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2)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
2)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和监督;
4)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5. 协议的履行和终止:
(1)协议履行:各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协议终止:因以下原因导致协议终止:
1)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
2)协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6. 违约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按照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2)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按照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3)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协议签订的程序
1. 协议起草: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起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 协议审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协议进行审核,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
政策要求。
3. 协议协商: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就协议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
致意见。
4. 协议签订:各方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5. 协议备案:将协议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4.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协议的有效实施。
5.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的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签订工作。
第2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的安
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
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二、协议内容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二)协议签订的时间、地点;
(三)协议有效期限;
(四)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五)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五条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1. 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3. 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安全设施、设备、资金等;
4. 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5.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6. 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责任:
1.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2.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3. 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 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并保持其完好;
5. 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协议签订与履行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签订,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协
商一致,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第七条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调机制,定
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第九条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以协商修改协议内容。
第十条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协议变更与解除
第十一条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况之一,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协议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
(二)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发生重大变化;
(三)其他需要变更协议内容的情况。
第十二条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况之一,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协议:
(一)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因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
(二)协议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三)其他需要解除协议的情况。
第十三条协议变更或者解除,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五、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的安
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之间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二章协议内容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
(二)协议签订的目的和依据。
(三)协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保障条件。
(五)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协调机制。
(七)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协议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协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
(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其施工、生产活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监督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四)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对所承包、承租的项目或者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保障条件: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工具等。
(四)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生产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工具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各方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协调机制: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三)协议解除或者终止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协议一方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协议一方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签订程序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签订程序:
(一)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协商一致后,起草协议文本。
(二)协议双方对协议文本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三)协议双方将协议文本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协议备案:
(一)协议双方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协议文本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协议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监督管理,依法
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违反本规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规定进行修订或者重新签订。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