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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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制度
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转院:
(一)院内、外会诊不能治疗的疾病;
(二)医院无条件开展治疗的疾病;
(三)急、危、重症病人必须要转院抢救的疾病;
(四)甲类传染病、精神病、肺结核等需要专科医院治疗的疾病。

二、转诊、转院病人实行逐级会诊、转诊制度,转诊、转院须在三日内完成。

三、经会诊确定需要市内转院的,主治医师认真填写医疗保险市内转诊、转院申请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医保科审核同意报县医保中心同意后方可转院。

四、需转诊、转院异地治疗的患者,须由主治医师填写异地转院报告单,附专家会诊意见,由患者或家属签字、科主任签字、主管院长审批签字、医保科审核登记备案,报医保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转往异地非盈利医院治疗。

五、对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患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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