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第二批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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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第二批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0.05.07
•【字号】深民函[2010]282号
•【施行日期】2010.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第二批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民函〔2010〕282号)
各区民政局(光明、坪山新区社会管理局),全市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财法〔2009〕4号)的有关规定,经商市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同意,我市将于5-6月开展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核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包括以下范围的捐赠支出: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申请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基金会。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三、申请材料
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市民政局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报告(应当主要载明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以及申请前相应年度开展公益活动的情况);
(三)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
(五)申请前相应年度年检时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书复印件(审计报告书应当符合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充分反映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六)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社会团体印章,一式三份。
四、申请程序
区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社会团体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区级民政部门出具同意申报的意见后,由区级民政部门汇总报市民政局。
全市性社会团体直接向市民政局申请。
五、审核程序
市民政局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市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会同民政局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六、申请时间
第二批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申请材料须于6月5日前报市民政局。
附件: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