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批量开立个人账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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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批量开立个人账户申请表
(2019版)
**银行开户银行代码:委托开户日期:
委托单位/申请人在知晓并同意《申请开立**银行个人账户须知》、《特别提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所列条款后,由申请人自愿、
委托单位经办人签字:委托签章(单位公章)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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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立**银行个人账户须知
一、申请人自愿开立**银行个人存款账户(长江卡∕存折∕存单),并遵守国家有关金
融法律法规、政策及**银行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长江卡”(指**银行各种借记卡,下同)个人存款账户申请人,还应同时遵守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保证向**银行提供的开户证件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在**银行
填写的其他开户资料正确、真实。
若由代理人开户,代理人保证向**银行提供的申请人和代理人的开户证件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代理人在**银行填写的其他开户资料正确、真实,并保证告知个人存款账户申请人相关开户须知、章程、业务功能说明及责任条款、业务收费标准。
三、填写本申请表,即视为同意开立个人账户用于批量代收/代付业务。
若本人不能亲
自办理有关业务的,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的人员即为本人特别授权,可代为本人处理相关一切事物(如领取存款凭证等);如本人超过**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协议的约定期限未领取存款凭证时,**银行有权在委托单位的授意下进行账户销户处理,并将销户后的本息一并划入委托单位指定账户。
四、代理开户必须由代理人持代理人及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同一代理人一次性
代理他人开户不得超过3张(含)。
批量代理开户除外。
五、附属卡必须由主卡持卡人凭主卡及主、附卡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不得代理,
同一主卡项下开立附属卡不得超过3张(含)。
六、成功开立“长江卡”的同时,即在卡内开立一活期主账户,申请人可通过**银行营
业网点或指定渠道,在卡内活期主账户项下申请开立多个、各储种、多币种个人账户。
“长江卡”内所有账户共用同一卡号、户名、密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存款账户资料。
申请人同意“长江卡”中的人民币活期账户自动设置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申请人保证其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金融监管机构其他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申请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后享有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终端及**银行指定
交易渠道查询账户、修改密码、口头挂失、存取款、POS消费等服务。
同时,“长江卡”
还享有卡内定活互转等功能。
申请人同意,若**银行对个人存款账户新推出其他服务功能,除规定需要到银行柜台办理确认的之外,申请人已开立账户均自动享有该项服务功能。
八、**银行个人存款账户设置的密码包括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银行各营业网点及其
指定交易渠道均使用交易密码,其中,在**银行电话银行办理查询业务,可使用查询密码或交易密码(为确保账户资金安全,建议在**银行电话银行办理查询业务时,尽量使用查询密码)。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申请人本人所为。
申请人应妥善保管卡(账)号、密码、身份证号码、印鉴等个人账户资料,不得将个人存款账户转借他人使用,转借他人使用或泄露个人账户资料的风险及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九、凡单张开立长江卡/存折的客户,需由申请人本人设置密码,为保证账户资金安全,
建议申请人不要设置较为简单的密码。
其账户交易密码须由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时到我行任一网点的营业柜台办理账户交易密码激活手续,并设置交易密码;否则,所持长江卡∕存折不能办理需使用交易密码的所有业务。
十、申请人如遗失个人存款账户凭证、遗忘或发现个人存款账户密码(印鉴)被泄露,
要立即向**银行提出挂失申请。
在挂失生效期间以外发生的个人存款账户交易,不论是否有申请人本人签名,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申请人在**银行进行余额查询、打印时,所显示的余额可能包含申请人因POS消费、购买理财产品等行为已发生支付,但因商户结账周期、银行清算时间等原因而尚未从申请人账户中扣除的金额。
十二、当申请人留存在**银行的个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务必及时通知**银行或在**银行提供的渠道提出修改。
因申请人未及时修改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十三、申请人同意**银行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存款账户管理或其他服务收取费用,具体收费内容和收费标准以**银行对外公告为准。
十四、为保证申请人账户的资金安全,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银行因风险控管的需要,可以暂行停止申请人账户的支付业务,或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关闭账户的部分服务功能。
十五、**银行有权根据监管机构的政策调整、业务发展需求、风险控制等政策和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申请人所持“长江卡”POS消费、ATM取款/转账、自助查询终端转账等交易的最高金额和次数限额进行调整,而无需预先通知申请人。
十六、因系统故障、通讯异常及不可抗力因素或申请人原因造成的申请人账户的资金风险和损失,**银行概不承担责任。
十七、申请人申请开立“长江卡”联名卡,除遵守以上各项条款之外,还应同时遵守**银行有关联名卡的管理规定。
十八、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规定,如申请人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时,**银行将停止向申请人提供金融服务,并通知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逾期未办理视同自愿销户,由**银行代申请人办理销户。
十九、请申请人认真阅读“长江借记卡章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并同意遵守相关责任条款。
二十、**银行仅通过96899、4007096899电话或网站向申请人发送短信通知或提供网上支付申请和交易。
请申请人不要在虚假、欺诈网站使用个人存款账户,如因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十一、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特别提示
1、在申请办理开户业务前,请仔细阅读并遵守与您业务相对应的业务章程、管理协议及客户须知。
2、储蓄存款利率以银行公布的利率为准。
3、您作为长江卡、存折(单)所有人,该长江卡、存折(单)仅限您本人使用,您应妥善保管,不得出租、转借或出售,且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代您保管。
4、请妥善保管并使用密码,凡使用密码的交易,银行均视为您本人所为,因密码泄漏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同时,因您未妥善保管账户凭证及相关信息所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5、若连续输入错误交易密码超过银行规定次数,长江卡、存折将被锁定。
若您仍记得交易密码,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解除密码锁定手续;如您忘记交易密码,则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易密码挂失及重置手续。
6、您持长江卡、存折(单)凭交易密码办理业务时,请注意保护您的交易密码,且切勿向陌生人汇款、转账,谨防不法分子诈骗。
7、对支控方式预留为“本人凭证件”的存折(单)账户,其支取应由客户本人持存折(单)与预留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进行办理,不通兑、不代理。
8、长江卡、存折均需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柜台签约后方可开通**银行电话银行自助转账业务;2009年10月31日(含)以前开立的“长江卡”,**银行将自动开通自助终端自助转账业务,并自动设定为**银行默认限额,您也可以根据个人需求,申请取消自助终端自助转账业务;2009年11月1日(含)以后开立的“长江卡”,必须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柜台签约后方可开通自助终端自助转账业务。
9、使用自助转账、自助缴费及自助委托代扣服务时,您应注意防范不法分子通过假冒、欺诈、计算机病毒等方式盗用您账户的风险。
为了安全地使用自助服务,请您及时浏览和了解我行发布的安全提示信息。
10、为更好地保护您的账户资金安全,建议您开通“银信通”功能,以便随时掌握您长江、存折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11、对于系统升级或收费标准调整等事宜,**银行将不定期在营业网点或**银行网站公告,相关内容以最新公告为准,敬请留意。
公示时间及公示地点按照**银行规定公示,若您不同意公示内容,则应当在公示期内到**银行相关网点办理销户清算手续;若您在公示期内,未办理前述手续,则视为您对公示内容予以同意。
12、请尽快登录电话银行修改查询密码。
为更好的保障资金安全,在通过电话银行办理查询业务时,请使用查询密码完成相关操作。
13、大额现金存取款及通存通兑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我行有关规定办理。
14、您办理续存续取业务时,可以口述存取款金额,在银行打印的存、取款凭条上签名确认。
签名前请认真审核,签名后即对确认的内容负责。
15、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我行统一服务热线96899或4007096899。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甲方)与开户申请人(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自愿将本人已经在甲方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乙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乙方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甲方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条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甲方的审核。
乙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六条乙方申请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银行开立个人账户申请书》。
符合甲方受理个人票据业务开办条件的客户,在申请办理票据业务时还需要预留签章。
甲方受理后,乙方应确认个人账户综合申请书中甲方填写(打印)的内容。
第七条乙方须按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并按甲方有关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第八条乙方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大额现金存取时要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甲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甲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乙方因故未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须出具书面证明,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的,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甲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甲方提供经乙方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
乙方发生开户资料变更的情况,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开户行办理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乙方须定期与甲方核对账务。
第十二条如乙方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有权停止其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有权部门的规章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四条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