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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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某国际综合物流服务公司。

1998年4月,甲公司为某市乙公司提供由中国武汉到美国纽约的全程综合物流服务。

1998年4月16日,甲公司指示其在上海港的代理安排货物在上海港的短期仓储,以待装船,同时对有关仓储提出了一定要求。

该代理依指示而委托上海港的丙仓库代为储存,双方签订了仓储合同,并且约定甲公司交付货物时,丙给付提货单,且凭提货单取货。

缔约后,该仓库按要求作了适当安排。

但是,1998年4月20日,装运该批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失事,全部货物沉没。

于是甲公司通知其上海港的代理解除该仓储合同,但未提交有关机构的证明。

丙仓库经营人称,其已为履行合同做好了准备,如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双方协调不成,诉至法院。

分析: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约定,则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

本案甲公司未提交法定免由事由相关证明情形下,不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该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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