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实施条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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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20__(请自填)年9月18日,温总理总理签署了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由于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一定的误解,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的恢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连续工作十年如何计算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影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发挥。

《劳动合同法》实施9个多月来,社会各界的评价总体是积极的。

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反映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求,体现更好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

这些分歧和问题的存在,造成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有的持观望态度,有的千方百计规避,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和立法宗旨的实现。

为了消除分歧和模糊认识,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三次征求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省市的意见,并且通过中国的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其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一个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先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一致性原则、协调性原则以及可操作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晰化,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增加《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角度,集中列举了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以消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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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特征: (1)它是诺成合同 (2)它是从属合同,依约劳动者在身份上、 组织上、经济上从属于用人单位 (3)它是最大诚信合同,劳动合同必须亲自 履行,不得代理和继承,正是这种最大诚信 特点的体现 (4)它是继续性合同。 (5)内容受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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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 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 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适用本法。
1、分析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 2、王某医药费由谁承担? 3、赵某应向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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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某甲长期为一商店运送货物挣取劳务费。一日,
某甲因有事临时让某乙代其为商店运送货物,每日支 付劳动报酬80元。谁知,某乙在第二次运送货物途中 遭遇不幸身亡。肇事车辆逃逸,查无下落。某乙家人 要求某甲与商店老板共同赔偿因某乙死亡造成的损失,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某乙家人以某乙与某甲和商店之 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要求按工伤处理为由,向劳动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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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合同的主体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 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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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管理和使用劳动者并向 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 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页与公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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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方式不同。依劳务合同,劳务提供方需利用自 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务活动,并自行组织劳务活动和 自担其风险;依劳动合同,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的生 产资料,并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和指挥下从事劳动,同 时,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过程的风险 。

2024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24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24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引言:2024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将会正式实施。

为了确保该法律的顺利实施和适用,需要制定相关的实施条例。

本文将对2024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详细阐述,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采取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假假日等主要内容。

第三条劳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安排、试用期、试用期解除、违约责任等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约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并支付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劳动合同解除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解除。

第八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解除手续。

第四章劳动保护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劳动保护设备,并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享有相应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权益。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劳动者的法定休假和带薪休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当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劳动争议的处理第十三条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做出公正的仲裁裁决。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5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章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行政区别:
1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集体平等协商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 2 民事法律关系:自由、协商、平等 民事法律关系:自由、协商、 3 行政法律关系:管理性、强制性 行政法律关系:管理性、
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
1 提出申请 2 双方协商 3 修订 4 签字认可,(原则上报社保部门备案) 签字认可,(原则上报社保部门备案) ,(原则上报社保部门备案
注意( 注意(1)变更理由: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合同内容(客观)。 变更理由: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合同内容(客观)。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2)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 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5.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6.劳动保护 7.劳动纪律 8.变更与解除条款 9.终止与续签条款 10.保密与敬业禁止 11.违约与赔偿 12.争议处理 13.其他 第三部分 双方签字盖章.
①生效日②补充③附件
3
劳动法的内容
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
1 发放录用通知 2 向录用人员介绍劳动合同草案 3 双方协商 4 签字认可,并一式三份 签字认可,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分析解读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分析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此条主要想解决的问题是:如某公司到一个地方设分公司,开始设筹备处,这个筹备处虽不是法人,也要招员工,如果它不具签合同的资格,员工的权益就难以保障。

所以经授权,筹备处是可以签署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主要是指分公司、子公司。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解读】:《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样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

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新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旧劳动法的区别一、劳动合同是新法的主打戏,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订立劳动合同新增先合同义务:依新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中,强调了单位就合同必备条款等相关事项的告知义务;第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其提供担保。

这两条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就业的选择权和人身权财产权。

(二)、内容上1、新增了五项必备条款:1)新法第17条第一、二项,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列入合同书中,方便日后有争议,诉讼或仲裁找准对象。

2)第四项,工作地点的约定意味着单位不能各方面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地点,调动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3)第五项休息休假,事先约有利于防止日后产生与劳动加班费和带休年休假相关的纠纷。

4)第七项社会保险,老劳动法中有规定这是每个劳动者有权享受的一项福利,将其列出提醒劳动动者尤其是农民工们,他们也有权享受这一待遇。

2、将劳动纪律由合同约定改由劳动规章制度规定,根据新法第4条规定,规章其实是劳动方和用人方共同协商制定,规章必须公示。

这条杜绝了之前有些单位利用劳动纪律的约定来实施歧视政策或扣劳动者工资等行为,体现了劳动者独立和当家作主的地位。

3、将合同终止的情形由合同约定改为法定。

新法第44条中的终止情形,除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和劳动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这两种情形外,合同终止单位都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防止单位随意炒人或以炒人威胁劳动者。

4、强化试用期的细则实施:新法第19、20、21条都对试用期做出了明确而规定,总结为四点:①同一劳动者和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②对试用期时长也依合同期限的不同加以规定。

③试用工资也明确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和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④合同期包含试用期。

这一系列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前些年试用期变“白用期”的现象,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什么区别吗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什么区别吗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什么区别吗劳动者在进⼊⽤⼈单位时,是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合理的劳动合同既受到法律保护,也受到⼈们的⼀致认可。

那么怎么样的劳动合同才算合法,我国有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两个关于劳动的规定,它们有什么不同,有什么区别呢?下⾯,店铺⼩编为你解答。

(⼀)劳动关系的建⽴1、《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之⽇起即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

⽤⼈单位应当建⽴职⼯名册备查。

”;“⾃⽤⼯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2、《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单位确⽴劳动关系、明确双⽅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劳动关系应当订⽴劳动合同。

”3、分析⽐较:(1)新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时间是“⽤⼯之⽇”;⽽劳动法则是“签订劳动合同之⽇”。

“⽤⼯之⽇”可能与“签订劳动合同之⽇”同⽇,也可能不同⽇。

(2)新法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只要单位⽤⼯,⽆论是签合同或是不签合同,也⽆论签试⽤期合同或是签正式劳动合同,⼀律从⽤⼯之⽇起确定已与⽤⼈单位建⽴了劳动关系。

劳动法及其他法规虽认可“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化。

(3)新法规定“⾃⽤⼯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中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试⽤期的规定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以上不满⼀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期不得超过六个⽉。

同⼀⽤⼈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次试⽤期。

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的,不得约定试⽤期。

试⽤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期的,试⽤期不成⽴,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期的⼯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资的百分之⼋⼗,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与现实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重大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与现实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重大差异
2年………..。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新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劳动者重新出现,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应当继续履行;因情况变化确实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解除。
这条很难操作,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时间均在二年以上,失踪二年的人员重新出现劳动合同要继续履行,不辞而别的员工随时都可以回来继续履行合同,而且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劳动合同解除,这种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这条无法执行。
上海市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由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服务期作出约定。
《新合同法》第十六条
新合同法对于保守商业秘密提前通知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于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来执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新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
这条是新的法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新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动者未依照本法规定的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用人单位,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月工资标准的2倍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区别很多人知道或者也有了解到我国的法律中有《劳动合同法》,也听说过《劳动法》,但是却常常有人将这两部法律搞混淆,什么是《劳动法》,什么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区别是什么?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劳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的,也即通常所称的⽴法⽬的。

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条各级⼈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民政府劳动⾏政等有关部门以及⼯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宣传视为⼰任。

第三条依法成⽴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直不明不⽩,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章劳动合同的订⽴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位设⽴的分⽀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单位与劳动者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有⼀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依法设⽴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机构;(2)中国⼈民银⾏、各专业银⾏设在各地的分⽀机构;(3)中国⼈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机构具有⽤⼯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单位与劳动者订⽴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单位)。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机构,只能受⽤⼈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单位只能是设⽴该分⽀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机构直接列为⽤⼈单位。

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中国劳动法具有与其他国家劳动法相似的理念,但由于国别差异,我国劳动法有其自身特点。

下面是由店铺分享的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希望对你有用。

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亮点一:新《劳动合同法》也适用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劳动法相比扩大了,尤其是将事业单位也纳入了新法的适用范围。

未来我国可能除了国家公务员、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人员、农民、军人等,都将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范围。

亮点二: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还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还要要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亮点三: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概述、劳动合同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第一、二节讲义

劳动法概述、劳动合同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第一、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第一、二节讲义第五章 劳动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劳动法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狭义上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劳动关系的特征是: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私人雇佣劳动关系和农业劳动关系、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关系等不由劳动法调整。

3.劳动关系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从属关系的属性。

二、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用人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劳动者1.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为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法》第15条)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适用劳动法的主要有:(1)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纳入公务员编制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劳动法。

(2)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不适用劳动法。

(3)现役军人、军队的文职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4)家庭雇佣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不适用劳动法。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一条所称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劳动条件,规范劳动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倡导和平协商,采用法律保障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督执法,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口头劳动合同和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外。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在用人单位有招用劳动者的需求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公开招聘、聘用的方式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劳动方式、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假制度、社会保险、劳动防护、职业培训、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告知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事项;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个人基本情况和取得的相关证件和资格。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自愿订立的原则,并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向劳动者提供至少三个工作日的考虑期。

第九条新招用的劳动者应当在入职时,由用人单位向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但是不能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条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报酬,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职工教育培训等法定职责和义务,加强劳动防护,提高职工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三条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保守商业秘密,不泄露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报酬标准,不得拖欠或者无故拖延劳动者的报酬支付时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全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全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全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与劳动合同法的比较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与劳动合同法的比较

201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与劳动合同法的比较《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我们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律师对其研究,总结归纳了其主要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合同订立时双方的告知义务;2、明确岗前培训与合同订立的关系;3、明确了试用期间员工生病的处理;4、规定了合同期满处理的方式和程序;5、规定了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知情权。

6、规定了劳动者被安排到新单位后的处理方法;7、对员工脱密期惊醒了规定;8、规定了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和违法后果;9、规定了合同终止制度;10、规定了“代通知金”的补偿标准;11、规定了医疗补助费的详细标准;12、严格劳务派遣制度;13、明确了“非全日制工”的各项待遇;14、严格实习生的管理。

下面我们详细解读:1、明确合同订立时双方的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江苏省条例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此规定使得双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可操作性也更强。

2、明确岗前培训与合同订立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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