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最高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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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最高院案例
就有这么一个案例啊,某地政府要出让一块国有土地。
一家企业呢,满心欢喜地和政府签了土地出让合同,想着大展一番拳脚。
结果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了岔子。
企业按照合同付了一部分土地出让金,可政府那边却没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把土地给清理好交付给企业,到处还都是些没解决的拆迁遗留问题呢。
企业就不乐意了啊,这等于是把我坑这儿了嘛。
于是就把政府告上法庭了。
这案子一路就打到了最高院。
最高院审理的时候啊,就得看好多方面的东西。
首先就是合同的效力问题。
这个合同可是双方签了字盖了章的,没有违反什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合同是有效的。
那既然有效,双方就得按照合同办事。
然后就是责任的判定。
政府没按时交付土地,这显然是违约了。
最高院就明确指出,政府不能因为自己的一些行政上的困难,就不履行合同义务。
虽然政府有管理城市建设等好多职能,但在这个土地出让合同里,那就是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就得遵守合同的约定。
最后啊,最高院判决政府得承担违约责任,要赔偿企业因为不能按时使用土地所遭受的损失,像企业已经投入的前期准备资金的利息损失啊之类的。
还有另外一个案例呢。
一家房地产公司和政府签了土地出让合同,合同里规定了土地的用途是建住宅。
结果呢,房地产公司发现这块地的规划有点问题,有些基础设施的规划跟合同里约定的住宅建设有点冲突。
房地产公司就要求政府调整规划,政府呢,调整得拖拖拉拉的。
房地产公司觉得这也影响了自己的开发进度啊,就把政府告了。
最高院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就强调了政府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调整义务。
政府不能随便改变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如果要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来,而且不能损害到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子里,最高院判定政府得尽快合理地调整规划,要是因为政府的拖延给房地产公司造成了损失,那政府也得赔偿。
这些最高院的案例就给大家提了个醒儿,不管是政府还是企业,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里,都得按照合同办事,谁也不能任性,不然就得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