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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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权益的贯彻执行,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制度是公司职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协调、处理某些重要问题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联席会议组织
第三条
联席会议人员组成:
(一)分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成员;
(二)相关职工代表组组长;
(三)相关职代会专门工作组组长;
(四)职代会主席团成员。
第四条
联席会议召开条件:
(一)职代会审议事项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新的情况需要进行部分修改、补充;
(二)需及时通报的公司重大事项;
(三)涉及公司局部和少部分职工利益的事项;
(四)协商处理职代会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联席会议程序
1第五条
召开联席会议,应事先由行政、工会双方协商,确立议题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同意。
第六条
工会、行政根据议题组织有关材料,发至相关成员。
第七条
联席会议由同级工会负责人主持召开。
第八条
联席会议必须有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九条
联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形成的意见,应向分公司党委、总经理室或下____届职代会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分公司党务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分公司党委批准后执行。
2024年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推进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决策中的作用,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是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与企业管理层的协商机构,负责就企业内部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协商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的成员应当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和企业管理层成员的代表。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的工作原则是民主、公开、权威、有约束力。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的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进行,并遵循制度化、程序化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的组成与选举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由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和企业管理层代表共同组成。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依据企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选举周期为三年一届。
第八条企业管理层代表应当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其中企业总经理为联席会议的负责人。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的成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要求,充当企业和职工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的职责与权利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审议职工代表大会的议案和建议;
2.对企业的发展方向、重大决策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3.评估企业经营情况,对企业的经营目标、经营策略发表意见;
4.就职工的权益保障、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5.提出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解决方案;
6.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有权向企业管理层提出咨询和建议,企业管理层应当及时对其进行回应,并依法采纳其建议。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的决议具有约束力,并应当根据情况进行公示和实施。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的会议应当设立正式记录,以备查阅。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的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企业负责人主持,会议议程由与会各方共同商定。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的议题应当提前至少七天通知与会各方,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的决议应当由与会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全体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题会议,并邀请相关专家、学者等参与讨论。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的监督与评估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的工作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随时调查、审查联席会议的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对自身的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于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工作制度的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成员,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依法予以问责和处罚。
以上为2024年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供参考和使用。